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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随后,钟裁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代通知金”3180元。钟某诉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终止该合同,导致其离职后短时间内没有工作,公司应当按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公司辩称,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公司无需向钟某支付“代通知金”。劳动仲裁委及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钟某的请求。【律师总结】其一,“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下简称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代通知金“是民间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在《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劳动法领域,大家经常说到N+1这个公式,其中这个“1”指的就是“代通知金”,“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其二,“代通知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共有六条(第36-41条),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条解除情形,均未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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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为被告、互为原告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因与上诉人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判决,改判无需支付付某某2018年6月工资17100元、2018年9月工资差额159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650元、平时加班工资22701.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551.72元、律师费1244.7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付某某承担。上诉人付某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改判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90217.24元、休息日加班工60931.03元、竞业协议补偿金205200元、律师费3728.03元;2.本案的上诉费由某某技术公司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一审原告诉称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某某技术公司无需向付某某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差额16000元;2.某某技术公司仅需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工资21375元,而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375元;3.本案诉讼费由付某某承担。上诉人付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1.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3634.48元;2.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2018年6月的工资17100元、2018年9月的工资16000元、2019年6月的工资823元;3.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650元;4.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分红及奖金48666.66元;5.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90217.2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0931.03元;6.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862.07元;7.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竞业协议补偿金205200元;8.18820215522向付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9.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技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一、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2018年6月工资17100元、2018年9月工资差额15910元;二、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650元;三、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3634.48元;四、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22701.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551.72元;五、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86.4元;六、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律师费1244.76元;七、驳回某某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某某技术公司承担。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提交证据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19)505号庭审笔录、调休单及企业微信调休请假记录、印章备案记录(拟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及说明)。上诉人付某某的质证意见:对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19)505号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调休单及企业微信调休请假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其中加班申请表恰恰可以证明付某某有在周六日进行加班的事实;对印章备案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诉人付某某提交证据考勤记录表、企业微信考勤记录、加班时长统计表(拟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及说明)。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考勤记录表、企业微信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原件;对加班时长统计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员工方单方制作。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第三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五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均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对该两事项的处理结果,故此本院不再进行审理。根据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一是2018年6月工资、2018年9月工资差额问题;二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三是平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四是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五是律师费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双方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劳动者主张是2018年6月1日,用人单位主张是2018年7月。二审时,劳动者确认从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在此之前的时间(2018年6月、7月)是通过请假或者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到本案用人单位及其关系公司上班。对于入职时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用人单位虽否认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劳动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的证据,故此本院采信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基于对入职时间的认定,一审对劳动者关于2018年6月工资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对于2018年9月工资差额问题,一审已进行了详细分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对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曾向劳动者提供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用于续签,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于续签的劳动合同低于原来的工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五)项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一)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同主张将直接影响能否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而劳动者离职时间为2019年8月8日,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处上班,以实际行动表明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称向劳动者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与原劳动合同文本一致而劳动者拒签明显不合常理。此外,一审对此问题亦进行了详细分析,该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二审时,用人单位补充提交仲裁庭的笔录,拟证明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u盘,审查该笔录内容,劳动者虽然确认收到上述证据,但称用人单位是用空白合同胁迫劳动者续签。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综上,一审判决对此事项认定和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三个问题,双方对此事项均不服,一审对于双方诉争的此事项予以了查明并进行了详细分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一审计算所得的加班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第四个问题,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成立竞业限制关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劳动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加之用人单位否认双方成立竞业限制关系,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一审判决对此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第五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一审判决按照劳动者在诉讼阶段的胜诉比例核算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上诉人付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上诉人付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留涛律师 王留涛律师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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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某丽民事判决书
    02xxxxxx2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李会(实习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xxx路x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86F。法定代表人:史某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xxx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丽与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并复制;2、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2、被告提供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孙某丽与案外人史某林均于2014年7月9日登记为被告股东。其中,原告持股40%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案外人史某林持股6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案外人史某林利用其大股东身份及职务便利,长期以来一人全面控制公司,掌管公司财务。被告在存续期间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在案外人史某林的长期控制下,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披露经营状况并进行分红,导致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现状所知甚少,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2023年5月11日,原告为了知悉公司运营实际情况,了解其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向被告提出了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在收到申请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查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告已向被告提出查阅的书面申请并说明了正当理由,被告有义务将相关资料交付原告进行查阅、复制,被告拒不配合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综上所述,被告长期以来剥夺原告的公司经营知情权和财务知情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xx公司辩称,1、原告一直实际经营xx公司,公司实际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原告全部掌握而且我们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原告在公司的相应的经营单据和财务单据上都有审批签字,都充分证明了原告对被告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是完全知情的。2、原告对被告及其相关联的天津公司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这些诉讼目前为止统计下来应该有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原告进行查询的目的是不正当的,通过其提起的这一系列的诉讼,也可以看出它并不是真正的为了行使知情权,而是想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给被告的大股东史某林将压力迫使其高价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另外据我们了解,原告和他的亲戚也经营了与被告同业的公司,所以其查询的目的我们认为是不正当的。3、被告一直没有拒绝原告本人进行至今权的行使,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包括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可以看出,被告一直是允许原告本人来进行查询相关的财务凭证、财务账册的,我们没有拒绝,但是因为有相关的这种不正当目的怀疑,所以我们不允许他带着相关的律师和会计师来进行查阅,为了防止我们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对我们被告自身的一个保护。所以综合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我们已经保护了他的知情权,没有拒绝他行驶股东的权利,我们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之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被告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史某林持股60%、孙某丽持股40%。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史某林,史某林同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孙某丽担任公司监事,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xxxx路x号xxx。2023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载明: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披露经营状况,导致申请人对公司的经营现状所知甚少,且公司近年来也没有进行分红,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申请人为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现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备于2023年5月30日前,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查阅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无论是否允许查账,均请公司书面回复(快递或电子邮件)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如未回复,则视为公司拒绝查阅。届时,申请人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申请书》还记载了其他事宜。上述EMS已于2023年5月13日签收。02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发出《关于一、贵方申请书中第二段中称“将于2023年5月30日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公司的所有资料,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本公司认为以上要求实属荒谬,并且十分不专业。《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资料,作为股东,只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因此请依法明确查阅内容。二、如果是查阅公司账簿,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本公司会积极配合并安排。如需查阅,请于2023年5月19日时到本公司室查阅,本公司将安排财务人员配合查阅。2023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及王律师发出《关于某丽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回复如下:一、请详细说明此次行使知情权进行查账的目的。我司成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切实维护股东各方合法权益,对股东依法全面履行了的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现如今,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贵方突然要求行使知情权,所要求进行查阅的会计账簿涉及我司核心商业机密,为防止查阅信息被用作不当目的,请贵方详细说明进行查账的目的。三、查账人员,确保合法人员查账。如上所述,贵方要求查阅的涉及我司核心商业机密,依公司法规定,享有知情权的只有公司的股东,只有股东孙某丽一人享有此权利,请贵方依法,否则,我司有权依法拒绝。四、查询内容,贵方无权查询会计凭证。依据公司法规定,贵方说明查询目的后经公司审查同意,股东可以查询会计账簿。但贵方“申请函”中,要求查询我司会计凭证,此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对此非法要求,请贵方予以调整,否则,我司有权依法拒绝。综上,贵方《申请函》提出诸多超出贵方原先申请的要求,且部分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请贵方依法予以调整后报请我司确认。我司将一如既往地积板配合贵方依法行使知情权,全面切实保护贵方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4日,原告代理人王律师向被告发出《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的回复函复函如下:一、查账目的,孙某丽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公司在存续期间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公司一直未进行盈余分配,为了知悉公司运营实际情况,了解其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股东孙某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特向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二、查账人员,初步确定查账工作人员为4人,包括股东孙某丽本人及其依法委托的2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丽有权依法委托2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辅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查账内容,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等(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筹)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是会计凭证,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如果公司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孙某丽则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因此,股东孙某丽依法有权查阅公司完整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三、查账期限,鉴于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成立至今,会计账等数量多且查账工作烦琐,初步确定查账工作时间为三至四天。综上,股东孙某丽提的查账申请于法有据,请贵司予以配合查账工作的开展,以保障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2023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对贵方2023年5月24日回复函的声明》,声明如下:一、我方积极配合贵方查账事项事实;二、请调整查账人员,确保合法人员查账;三、请调整查询内容,贵方无权查询会计凭证;四、其他声明;另通知如下:我司同意股东孙某丽一人于2023年06月05日至我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我司将积极配合,确保贵方行使股东权利。被告提交8份由原告签字的审批单,拟证明原告一直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被告一直充分保障原告知情权,原告一直作为管理者管理被告经营及财务,所谓案外人利用大股东身份一人控制公司掌管公司财务完全是歪曲事实。原告表示,上述审批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一直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也不能排除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另提交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传票以及深圳宝安区诉前调解通知短信,证明原告查询目的不正当,滥用股东权利不停起诉.原告表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另案的法律文书与本案无关,同时并不能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违法违规,也不能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更好的参与和监督公司发展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本案年议焦点为原告要求查阅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若允许原告查阅,允许查阅范围的确定。对此,综合分析如下: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查阅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电请书》和《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的回复函》中均提出查阅请求,并说明了查网的目的,存在说明目的的行为。上述《申请书》和《回复函》被告均已收悉,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材料供其查阅。被告虽辩称原告已知晓被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原告意图通过本起诉讼达到对案外人史某林施加压力的不正当目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千原告要求查阅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目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校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会计凭证包含了更直接、更原始的公司经营信息,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原告在查阅会计凭证后可能对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允许原告查阅会计凭证、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对于保障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故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文持。关于查阅、复制的方式、时间及地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故原告查阅或复制上述材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综合考虑原告权利的行使及被告经营秩序,本院认定查阅、复制时间应当在被告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查阅、复制地点应当在被告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复制,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备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各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美辰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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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李昆律师推荐案例
    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第82条基本案情2016年4月8日,聂某与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某某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某请假需经林某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某公司通知聂某终止合作协议。聂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1号裁决:驳回聂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京##0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某公司与聂某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工资22758.62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五、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京01民终##1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京民申##6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某签订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某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某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聂某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聂某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二审法院据此依法改判是正确的。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聂某出具了《终止合作协议通知》,告知聂某终止双方的合作,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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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指耙公园马鞭草花海盛开,五一来打卡“紫色浪漫”吧!
    客户”的行为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要求接私单员工承担公司的损失。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额的话,可以参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进行索赔。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刘某系某逸公司的员工,负责阿里巴巴店铺运作、根据运营情况制作运营表及推广费用、业绩指标、销售货品、将阿里巴巴上的客户分析转化为微信客户,建立长期客户。2021年6月,公司发现刘某将公司客户引流至另一家店铺,于是要求刘某按照《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公司赔偿至少相当于其一年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因刘某某未工作满一年,无法预计刘某某后续的工资收入情况,故一审法院酌定刘某某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即80058.24元。判决书节选:关于刘某某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如上所述,刘某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某应向公司赔偿其一年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某赔偿的违约金为80058.24元,并未违反双方约定。刘某某认为违约金过高,应提供证据证实违约金过分高于公司的实际损失,现刘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故本院对刘某某关于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主张不予采纳。
    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律师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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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案件,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时,绩效提成能算进平均收入吗?
    金或者补贴都是不能统计进月平均工资的。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夏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约定的工资是3500元固定工资提成和不固定提成的绩效奖金组成,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可以判断是双方并未约定发放绩效奖金的固定周期,应当认定为非按月发放的形式,不应该计入月平均收入。判决书节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夏某某于2021年6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其主张2020年6月8日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证据,《收入证明》所载固定月工资与夏某某实际工资发放的情况相差甚远,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夏某某提成发放并无固定周期,其2020年12月支付宝收款8800元有提成发放的备注,而62692元款项却以收款码方式收取,并无款项性质备注,且2021年3月夏某某已领取了4000元+7100元款项,其中7100元为其已确认的应得工资,在本案无其他证据证实62692元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从款项的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考虑,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该62692元不应认定为2021年3月的提成,应属于按季度或按半年或按年结算的业务提成或奖金等性质类款项,不应纳入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支付夏某某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043.91元(2910元/21.75天16元+3260元+3041.92元+6942.5元+4990元+11551元+2775.93元+3360元+8800元+5877.78元+37875元+1820元+1509.09元+4000元+7100元)。
    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律师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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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其离职后单位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报酬,且公司与员工签署了相关条款约定了,该员工拍摄的短视频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是如果公司要使用该员工出镜的视频,需要该员工关于肖像权的额外授权,否则,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没有员工的同意或许可,不得继续使用员工的肖像。
    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律师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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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管队违建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
    尹青律师 尹青律师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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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征地补偿法律知识
  • 深圳征地补偿法律专辑
  • 被认定违章建筑后几日拆除
    被认定违章建筑后几日拆除
      被认定违章建筑后几日拆除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是申请了合法强拆程序的话最快也是十五天内才能拆掉。违章建筑强制性拆除的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征地拆迁政策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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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年精心打磨 记录年轻人奋斗故事 深圳首部原创歌剧《先行者》在深公演
    两年精心打磨 记录年轻人奋斗故事 深圳首部原创歌剧《先行者》在深公演
      农村征地补偿无土地有户口的应对方式是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来进行平均分摊。农村征地补偿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农村土地征用政策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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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路发生事故怎么划分责任的
    乡村路发生事故怎么划分责任的
      乡村路发生事故如果是一方过错导致的,则是该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是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具体的责任认定书是会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天内出具。
    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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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农村建筑属违建的判定方法是什么
    对于农村建筑属违建的判定方法是什么
      对于农村建筑属违建的判定方法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或者是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不拆除违建会给居民带来的安全隐患包括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威胁居住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违规征地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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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集体土地征用怎么补偿的
    通常集体土地征用怎么补偿的
      通常集体土地征用会获得的补偿是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被征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确定的。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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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速公路上出车祸怎么报警
    高速公路上出车祸怎么报警
      高速公路上出车祸要拨打122的电话报交警处理,然后是要说明事故的地点和伤亡等情况。车祸的责任划分是要看双方的过错情况,如果是一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则是该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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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自治组织法全文
    村民自治组织法全文
    村民自治组织法全文共六个章节,四十一条条文。其内容包括了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附则。该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村民自治组织法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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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供参照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转让方式具体有买卖、抵债、交换、作价入股、合建、赠与和继承这七种。流程首先要提出转让申请,接着等到受理申请,当受理后经过五天的初审和三天的审核后,通过审核的即刻缴纳税费,由相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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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
    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
    土地他项权证是有关登记部门给土地抵押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颁发的土地权利证明,土地他项权证不是土地证,其有效期就是实际上的债务清偿期,只要抵押权人有该项凭证,就可以行使土地的相关权利,土地他项权证可以换取房产证,他项权证的注销需要到房管局等政府部门办理。
    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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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协议书怎样写
    征地协议书怎样写
    征地协议书要写明征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接着说明具体的征地事由,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如果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导致协议无效,从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可以直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征地协议书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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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了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让、土地管理监督、土地开发经营等内容,其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其中,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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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调基金征收范围
    价调基金征收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其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价调基金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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