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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随后,钟裁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代通知金”3180元。钟某诉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终止该合同,导致其离职后短时间内没有工作,公司应当按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公司辩称,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公司无需向钟某支付“代通知金”。劳动仲裁委及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钟某的请求。【律师总结】其一,“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下简称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代通知金“是民间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在《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劳动法领域,大家经常说到N+1这个公式,其中这个“1”指的就是“代通知金”,“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其二,“代通知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共有六条(第36-41条),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条解除情形,均未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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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为被告、互为原告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因与上诉人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判决,改判无需支付付某某2018年6月工资17100元、2018年9月工资差额159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650元、平时加班工资22701.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551.72元、律师费1244.7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付某某承担。上诉人付某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改判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90217.24元、休息日加班工60931.03元、竞业协议补偿金205200元、律师费3728.03元;2.本案的上诉费由某某技术公司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一审原告诉称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某某技术公司无需向付某某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差额16000元;2.某某技术公司仅需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工资21375元,而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375元;3.本案诉讼费由付某某承担。上诉人付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1.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3634.48元;2.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2018年6月的工资17100元、2018年9月的工资16000元、2019年6月的工资823元;3.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650元;4.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分红及奖金48666.66元;5.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90217.2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0931.03元;6.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862.07元;7.某某技术公司向付某某支付竞业协议补偿金205200元;8.18820215522向付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9.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技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一、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2018年6月工资17100元、2018年9月工资差额15910元;二、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650元;三、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3634.48元;四、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22701.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551.72元;五、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86.4元;六、某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律师费1244.76元;七、驳回某某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某某技术公司承担。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提交证据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19)505号庭审笔录、调休单及企业微信调休请假记录、印章备案记录(拟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及说明)。上诉人付某某的质证意见:对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19)505号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调休单及企业微信调休请假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其中加班申请表恰恰可以证明付某某有在周六日进行加班的事实;对印章备案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诉人付某某提交证据考勤记录表、企业微信考勤记录、加班时长统计表(拟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及说明)。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考勤记录表、企业微信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原件;对加班时长统计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员工方单方制作。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第三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五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均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对该两事项的处理结果,故此本院不再进行审理。根据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一是2018年6月工资、2018年9月工资差额问题;二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三是平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四是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五是律师费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双方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劳动者主张是2018年6月1日,用人单位主张是2018年7月。二审时,劳动者确认从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在此之前的时间(2018年6月、7月)是通过请假或者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到本案用人单位及其关系公司上班。对于入职时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用人单位虽否认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劳动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的证据,故此本院采信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基于对入职时间的认定,一审对劳动者关于2018年6月工资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对于2018年9月工资差额问题,一审已进行了详细分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对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曾向劳动者提供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用于续签,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于续签的劳动合同低于原来的工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五)项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一)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同主张将直接影响能否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而劳动者离职时间为2019年8月8日,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处上班,以实际行动表明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称向劳动者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与原劳动合同文本一致而劳动者拒签明显不合常理。此外,一审对此问题亦进行了详细分析,该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二审时,用人单位补充提交仲裁庭的笔录,拟证明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u盘,审查该笔录内容,劳动者虽然确认收到上述证据,但称用人单位是用空白合同胁迫劳动者续签。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综上,一审判决对此事项认定和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三个问题,双方对此事项均不服,一审对于双方诉争的此事项予以了查明并进行了详细分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一审计算所得的加班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第四个问题,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成立竞业限制关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劳动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加之用人单位否认双方成立竞业限制关系,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一审判决对此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第五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一审判决按照劳动者在诉讼阶段的胜诉比例核算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上诉人付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某某技术公司、上诉人付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留涛律师 王留涛律师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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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某丽民事判决书
    02xxxxxx2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李会(实习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xxx路x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86F。法定代表人:史某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xxx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丽与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并复制;2、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2、被告提供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孙某丽与案外人史某林均于2014年7月9日登记为被告股东。其中,原告持股40%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案外人史某林持股6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案外人史某林利用其大股东身份及职务便利,长期以来一人全面控制公司,掌管公司财务。被告在存续期间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在案外人史某林的长期控制下,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披露经营状况并进行分红,导致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现状所知甚少,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2023年5月11日,原告为了知悉公司运营实际情况,了解其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向被告提出了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在收到申请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查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告已向被告提出查阅的书面申请并说明了正当理由,被告有义务将相关资料交付原告进行查阅、复制,被告拒不配合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综上所述,被告长期以来剥夺原告的公司经营知情权和财务知情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xx公司辩称,1、原告一直实际经营xx公司,公司实际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原告全部掌握而且我们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原告在公司的相应的经营单据和财务单据上都有审批签字,都充分证明了原告对被告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是完全知情的。2、原告对被告及其相关联的天津公司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这些诉讼目前为止统计下来应该有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原告进行查询的目的是不正当的,通过其提起的这一系列的诉讼,也可以看出它并不是真正的为了行使知情权,而是想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给被告的大股东史某林将压力迫使其高价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另外据我们了解,原告和他的亲戚也经营了与被告同业的公司,所以其查询的目的我们认为是不正当的。3、被告一直没有拒绝原告本人进行至今权的行使,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包括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可以看出,被告一直是允许原告本人来进行查询相关的财务凭证、财务账册的,我们没有拒绝,但是因为有相关的这种不正当目的怀疑,所以我们不允许他带着相关的律师和会计师来进行查阅,为了防止我们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对我们被告自身的一个保护。所以综合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我们已经保护了他的知情权,没有拒绝他行驶股东的权利,我们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之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被告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史某林持股60%、孙某丽持股40%。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史某林,史某林同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孙某丽担任公司监事,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xxxx路x号xxx。2023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载明: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披露经营状况,导致申请人对公司的经营现状所知甚少,且公司近年来也没有进行分红,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申请人为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现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备于2023年5月30日前,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查阅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无论是否允许查账,均请公司书面回复(快递或电子邮件)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如未回复,则视为公司拒绝查阅。届时,申请人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申请书》还记载了其他事宜。上述EMS已于2023年5月13日签收。02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发出《关于一、贵方申请书中第二段中称“将于2023年5月30日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公司的所有资料,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本公司认为以上要求实属荒谬,并且十分不专业。《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资料,作为股东,只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因此请依法明确查阅内容。二、如果是查阅公司账簿,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本公司会积极配合并安排。如需查阅,请于2023年5月19日时到本公司室查阅,本公司将安排财务人员配合查阅。2023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及王律师发出《关于某丽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回复如下:一、请详细说明此次行使知情权进行查账的目的。我司成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切实维护股东各方合法权益,对股东依法全面履行了的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现如今,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贵方突然要求行使知情权,所要求进行查阅的会计账簿涉及我司核心商业机密,为防止查阅信息被用作不当目的,请贵方详细说明进行查账的目的。三、查账人员,确保合法人员查账。如上所述,贵方要求查阅的涉及我司核心商业机密,依公司法规定,享有知情权的只有公司的股东,只有股东孙某丽一人享有此权利,请贵方依法,否则,我司有权依法拒绝。四、查询内容,贵方无权查询会计凭证。依据公司法规定,贵方说明查询目的后经公司审查同意,股东可以查询会计账簿。但贵方“申请函”中,要求查询我司会计凭证,此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对此非法要求,请贵方予以调整,否则,我司有权依法拒绝。综上,贵方《申请函》提出诸多超出贵方原先申请的要求,且部分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请贵方依法予以调整后报请我司确认。我司将一如既往地积板配合贵方依法行使知情权,全面切实保护贵方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4日,原告代理人王律师向被告发出《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的回复函复函如下:一、查账目的,孙某丽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公司在存续期间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公司一直未进行盈余分配,为了知悉公司运营实际情况,了解其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股东孙某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特向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二、查账人员,初步确定查账工作人员为4人,包括股东孙某丽本人及其依法委托的2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丽有权依法委托2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辅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查账内容,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等(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筹)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是会计凭证,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如果公司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孙某丽则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因此,股东孙某丽依法有权查阅公司完整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三、查账期限,鉴于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成立至今,会计账等数量多且查账工作烦琐,初步确定查账工作时间为三至四天。综上,股东孙某丽提的查账申请于法有据,请贵司予以配合查账工作的开展,以保障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2023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对贵方2023年5月24日回复函的声明》,声明如下:一、我方积极配合贵方查账事项事实;二、请调整查账人员,确保合法人员查账;三、请调整查询内容,贵方无权查询会计凭证;四、其他声明;另通知如下:我司同意股东孙某丽一人于2023年06月05日至我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我司将积极配合,确保贵方行使股东权利。被告提交8份由原告签字的审批单,拟证明原告一直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被告一直充分保障原告知情权,原告一直作为管理者管理被告经营及财务,所谓案外人利用大股东身份一人控制公司掌管公司财务完全是歪曲事实。原告表示,上述审批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一直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也不能排除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另提交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传票以及深圳宝安区诉前调解通知短信,证明原告查询目的不正当,滥用股东权利不停起诉.原告表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另案的法律文书与本案无关,同时并不能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违法违规,也不能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更好的参与和监督公司发展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本案年议焦点为原告要求查阅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若允许原告查阅,允许查阅范围的确定。对此,综合分析如下: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查阅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电请书》和《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的回复函》中均提出查阅请求,并说明了查网的目的,存在说明目的的行为。上述《申请书》和《回复函》被告均已收悉,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材料供其查阅。被告虽辩称原告已知晓被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原告意图通过本起诉讼达到对案外人史某林施加压力的不正当目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千原告要求查阅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目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校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会计凭证包含了更直接、更原始的公司经营信息,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原告在查阅会计凭证后可能对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允许原告查阅会计凭证、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对于保障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故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文持。关于查阅、复制的方式、时间及地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故原告查阅或复制上述材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综合考虑原告权利的行使及被告经营秩序,本院认定查阅、复制时间应当在被告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查阅、复制地点应当在被告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复制,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备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各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美辰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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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房拆了重建怎么审批手续
    旧房拆了重建怎么审批手续
      旧房拆了重建的审批手续是先到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申请,然后是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审核通过的,则是会报县政府审批,最后是动工建房。重新建房要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等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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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迁房几年后可以买卖
    动迁房几年后可以买卖
      动迁房是要五年后才能买卖,如果是房产开发导致的动迁,则该房屋随时可以买卖。动迁房买卖合同如果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则是属于无效合同。
    动迁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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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房屋拆迁怎么补偿的
    无证房屋拆迁怎么补偿的
      无证房屋拆迁的补偿要根据房屋的情况确定,具体是要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及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然后是根据平方米单价计算补偿数额,如果是临时居住的房子,则是按人口进行补偿。
    拆迁索赔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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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诉讼的时效限制是多久
    拆迁诉讼的时效限制是多久
      拆迁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限制是六个月,如果是提起民事诉讼,则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的起诉流程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
    拆迁安置诉讼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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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中搬迁费由谁承担
    拆迁中搬迁费由谁承担
      拆迁中搬迁费由拆迁实施方承担,拆迁人一般会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决策民主的原则、结果公开的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等都是房屋拆迁支付搬迁费应当遵循的原则。
    拆迁费用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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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条款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条款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条款有搬迁过渡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安置用房面积以及地点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署时应当注意审查主体符不符合、内容确不确定等事项。
    拆迁安置协议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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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拆迁房怎么分
    离婚拆迁房怎么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无明确约定产权归属的,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以下就是安信10平台注册网站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拆迁房怎么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拆迁房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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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
    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协议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下面由安信10平台注册网站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司法强拆的相关知识。
    强拆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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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
    拆迁人违约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对征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被拆迁人的问题,安信10平台注册网站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拆迁人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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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赔偿 离婚
    拆迁赔偿 离婚
    被离婚赔偿的具体金钱数额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只对离婚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况有严格规定,例如: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那么拆迁赔偿 离婚?下面安信10平台注册网站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拆迁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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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法规
    拆迁法规
    拆迁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强制拆迁来说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强制拆迁并不是政府部门肆意乱来的,它必须严格的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拆迁法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拆迁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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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离婚能分户吗
    拆迁离婚能分户吗
    很多女生结婚后,都会把自己的户口迁到男方那边去,但是世事难料,如果日后夫妻离婚后,就涉及到一个户口的问题。那么拆迁离婚能分户吗?离婚户口本分户有哪些条件?分户口需要什么手续?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安信10平台注册网站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拆迁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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