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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以传播淫秽物品获罪,延辉律师助当事人从轻处罚
    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XX县XX镇牧场。暂住西宁市城东区XX大酒店员工宿舍。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共**创建一个名为“在这个城市最可爱的人”的公共账号聊天群,并担任该群群主,该群共有成员六百余名,并在该群内传播大量图片和视频,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3日,在该群的聊天记录中发现300余部涉嫌淫秽视频。经鉴定,该群内成员传播的色情图片和视频属于淫秽物品。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共**在本市城东区XX大酒店员工宿舍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4月21日,经西宁市公安局鉴定并出具宁公鉴字(2016)17号《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物品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送审物品中共有淫秽物品七件,不属于淫秽物品的零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收缴收据、送审鉴定淫秽物品登记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公鉴字(2016)17号《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电子数据光盘七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共**利用互联网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明知传播的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而进行传播,并放任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留作证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邱*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欧阳**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中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王延辉律师 王延辉律师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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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取贷款获罪,延辉律师助当事人获得改判
    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山**,男。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东**,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山**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做出(2016)青0102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山**及其辩护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山**为在生意中周转资金,在明知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资格的情况下,得知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贷款,在该公司帮助下,被告人于2014年12月向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以购买车辆贷款为由,办理了额度为25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并在青海W有限公司刷卡买入一辆奥迪A4轿车,后发现被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所骗,不履行按时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山**拒绝还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XX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侦查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山**等13人于2014年11月、12月期间办理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并从车行提车后,经银行催收拒不还款的事实。2.身份证及户口登记簿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山**实施犯罪行为时身份信息。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山**办理车贷时提交给银行的无结婚记录证明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面谈记录、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收据、商品订购单、审批书证实被告人山**办理了额度为25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后,在西宁市XX区经济技术开发区W汽车销售公司刷卡购买一辆总价值为36.5万元(已付首付款11.5万元)的宝马X1型的事实。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湟中县Z综合商店于2014年9月17日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山**的事实。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山**办理车贷时提交给银行的卡号为62284819401********的帐户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16日的帐户明细情况。7.宁房权证XX区字第**6015号证实,被告人山**办理车贷时提交给银行的本市XX区西川南路**号三榆山水文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所有人为山**的事实。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6日,公安人员依法将被告人山**传唤到案的事实。9.西宁市房权属登记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山**无产权登记的事实。10.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承诺书、委托书证实被告人贷款购车时垫付首付所出具的有关材料。11.证人路某某(系中国工商银行西宁XX支行的个人信贷经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山**用相关手续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并刷卡提车后,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拒绝还款,后经向房产局核实,山**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是虚假房产证的事实。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车牌号为青A3V7**宝马X1轿车是我在网上看到有一个典当车的人,跟他买的,他的微信名叫韩**,我付给他3000元定金后,他把车开到我河南省郑州市的住处,我付购车款20万元,他给了我一些协议书和承诺书及一些手续和行驶证的事实。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做零售业务,山**来办理零首付购车的时候是由我接待的,我只是收集他拿过来的资料然后交给田某乙。14.罪犯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前期办理银行手续的时候我没参与,后期垫资买车和办理信用卡都是我参与的。车提出来后,被韩**和他派来的人开走了的事实。15.被告人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因我要开宾馆需要贷款,听朋友刘某某说在“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办理个人贷款。2014年10月底,陈某某给我打电话后,我将xx管理贷款所需的资料拿给了陈某某、田某乙两人。11月期间,田某乙拿着我提交的资料到本市XX区中国工商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贷款,办理了25万元的车贷,当时我问田某乙为什么是车贷,他说贷款必须要通过车贷的方式才能贷出来。12月份田某乙打电话说车贷已经下来了,之后田某某说可以去提车,提车的首付由他支付,还需跟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我记不清了,但是上面只有我的名字,没有青海xx管理公司和田某某的相关信息。车提出来后被田某某开走了,后来贷款一直没有消息,田某某也失去联系,我的宝马X1也不知道去哪儿了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山**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且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山**上诉提出:上诉人由于不懂法律被人利用导致犯罪,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骗,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融高公司无权限办理贷款,但却为了业绩而予以办理;所有虚假材料均是由xx公司提供给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和目的;逾期还款不等于已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没有取得贷款,车辆抵押给银行且被田某某开走,也没有得到车辆;2.本案程序存在瑕疵,购买的车辆应为宝马X1而不是奥迪A4轿车;3.侦查机关遗漏了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影响。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山**无罪。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发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上诉人山**为在生意中周转资金,得知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贷款,在该公司帮助下,山**于2014年12月向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以购买车辆贷款为由,办理了额度为25万元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并在青海W有限公司刷卡买入一辆宝马X1,后发现被他人所骗,不履行按时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收,山**拒绝按时还款。所购买的车辆被韩**从网上卖给王某某,车辆未追回。另查明,2015年9月14日,上诉人山**到西宁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被田某某(已判刑)骗走用车贷购买的汽车一辆。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其陈述向银行递交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书,并在明知是他人提供的虚假的房产证、银行流水等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取得银行同意并发放购车专项信用卡。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二审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山**提出的“由于不懂法律被人利用导致犯罪,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给银行,不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和目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山**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山**供述及在案其它能证据充分证明,其明知不符合办理贷款资格,在明知是他人帮助伪造并向银行提交的虚假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明等资料上签字确认,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涉案人员韩**未到案与本案事实、程序没有关系,原判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其它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否认上诉人本人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还是受害者身份;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购买的车辆应为宝马X1而不是奥迪A4轿车,经本院二审查明,山**购买的确为宝马X1轿车,本院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对上诉人骗取贷款罪的认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山**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山**在本案案发前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使用车贷购买的汽车被他人骗走,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即如实陈述了伙同他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的事实,且其自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属自首。同时考虑到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在办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过程中审查不严,也是导致本案最终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本案上诉人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虽已对山**从轻处罚,但量刑仍然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吕X审判员赵XX审判员李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XX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王延辉律师 王延辉律师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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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词 ——汤某峰涉嫌诈骗罪一审
    8年12月23日双方《借款协议》57份,协议中借款金额合计达363万元,协议约定年化利率为0%。但是实际上每次借款前双方约定“借款10000元,实际到账8000元,借期一周。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将未能偿还的款项计算在下次借款协议中。”协议签订后,汤某峰向孟某芳支付借款,孟某芳也依约还款。汤某峰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孟某芳支付借款665569.18元,而孟某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还款达到1132612.18元,支付利息467043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城东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汤某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汤某峰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向被告人询问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庭前会议查清的事实,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规定,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理由是:每次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才签订《借款协议》,汤某峰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纵观整个起诉书,包括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也没有显示汤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某一事实,让孟某芳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孟某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汤某峰取得该财产,使孟某芳受到财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一、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不准确,汤某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汤某峰通过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今借到平台向孟某芳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的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并得到孟某芳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才自愿签订《借款协议》,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汤某峰也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根据“被害人”孟某芳2019年7月10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问:既然合同上约定的利息是0%,为什么后期会产生这么多利息?答:因为在合同没签之前,我俩在微信上口头约定了他借给我10000元,周期为7天,一周的利息为2000元,当时由于我父亲生病住院需要钱进行治疗,所以我就没有多想,就从他那里借了钱”(第2卷P55)根据“被害人”孟某芳2019年10月28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问:当时你们是否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答:约定了,当时汤某峰说每次借给我借款10000元,必须扣除2000元的利息,我当时也是认可的”(第2卷P60)通过“被害人”陈述能够获悉,借款人孟某芳在通过“今借到”借贷平台生成借条时,对于实际形成的借条金额(即应还款数额)为10000元,以及实际可以获取的数额是扣除砍头息之后对应的8000元(即“得不到全款”)等情况是明知的。同时双方在放款之前对于还款期限、逾期以及续签等情况,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本案在认定汤某峰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该等行为不可能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不可能导致借款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款项的危害结果,因此本案中汤某峰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借款人孟某芳对于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和借款周期、逾期以及续签等事实都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汤某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案件是否成立套路贷犯罪,《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0日刊登的《》的理解与使用》,其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本案中,汤某峰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到期时故意玩失踪达到让孟某芳支付高额利息的目的,相反,每次在即将到期时都是提醒孟某芳及时还款。首先,借款人在向汤某峰借款时,对于“事先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利息”的情况是知情的,因此对放款时存在“砍头息”,并没有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换言之,借款人明知实际只能取得8000元,但是7天借款到期时需要还款10000元,仍是同意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其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汤某峰都是在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时,才会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因此借款人对于逾期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本没有任何的认识错误。换言之,即使在借款人借款将要到期、汤某峰进行微信、电话催还时,并且再次告知逾期将要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支付逾期利息时,借款人也完全可以按照新约定及时归还款项,但是借款人并没有及时还款。再次,本案中借款人为什么愿意支付砍头息、逾期利息?原因并非是借款人“被骗”,而是基于双方的事先约定或是为了再次进行借款。二、既然是高利贷,为什么借款人孟某芳还要自愿不断还款?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借款人还款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首先,“被害人”孟某芳为什么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双方的事先约定。即借款人事先就知道到期后的还款责任,因此即使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息范围,但也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其次,“被害人”孟某芳的陈述可知,本案中前后57次从汤某峰处借款、还款,且借款并非都是为了“借新还旧”。孟某芳的陈述亦证明本案中也出现过没有逾期还款的情况,对于没有逾期还款的,汤某峰也仅仅是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因此,对于正常还款的孟某芳,其并没有认为自己“被骗”,但是办案机关却将这些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这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借款人孟某芳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的原因,是为了能够再次从汤某峰处进行借款。基于在没有被催收的情况下正常还款,一个完整的借款、还款流程就已经完结。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中绝大部分甚至能够受到保护,办案机关将该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诈骗数额可以认定为:孟某芳支付的数额-汤某峰实际出借的数额-法律支持的法定利息-汤某峰已经偿还的数额。《起诉书》错误的将双方事先约定的“砍头息”(因砍头息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过高利息等同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律定性问题,即借贷双方在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砍头息是否成立诈骗罪。本案在对涉案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明确两点问题:第一,单纯的高利贷虽然涉嫌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第二,本案在认定汤某峰构成什么罪名时,极容易出现错误的入罪逻辑,即办案机关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将本案定为诈骗罪的结论。这无疑是脱离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汤某峰进行入罪。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信假为真)——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等一系列连锁行为。具体到本案,核心问题是汤某峰到底有没有实施足以导致借款人孟某芳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借款人孟某芳到底有没有真的因为认识错误而处理了自己财产并受到损失。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人孟某芳在借款时很清楚能借到多少钱、要还多少钱、借款周期等约定内容。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汤某峰与借款人具体约定的实质内容,汤某峰是和借款人约定了出借8000元、7天后还10000元,利息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收取,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借款协议》上的出借金额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就认为是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的理解与使用》,其中观点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因此,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在最终财产的取得上,一般与原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数额相差巨大。从实质层面分析,借款人明知道是借8000元还10000元,汤某峰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套路贷”,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四、本案《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本案没有提供《起诉书》认定涉案诈骗金额为467063元的依据。第二,公安机关制作的仅有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没有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此数额依法不能认定。第三,《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金额共计467063元,但公安机关并未收集到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没有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不能证明该等数额属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五、本案的被告人汤某峰和被害人孟某芳到底谁涉嫌诈骗罪问题本案被告人汤某峰,尽管是在网上给不认识的被害人孟某芳借款,也没有像其他诈骗罪嫌疑人一样,通过匿名或者虚假的身份证号来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实名签订合同、出借借款,并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催款。由于双方对《借款协议》内容都是在签订协议前口头约定好的,所以不存在诈骗行为。否则作为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被害人孟某芳不可能被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汤某峰在8个月骗了57次。反观“被害人”孟某芳在本案中的表现:“称自己父亲病重住院需要钱向汤某峰借钱57次,具体其父亲患的什么病、住哪家医院不清楚、没有证据来证明;现有证据至少可以证明的是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8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据我所知,在病床紧缺的青海好像还没有一家医院能够让一个病人连续住院八个多月;被告人汤某峰信以为真,每次都将借款借给了被害人孟某芳,截止被害人孟某芳报案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孟某芳尚欠7万元没有还清。事实上,通过刚才庭审对《孟某芳支付宝、微信、建行卡交易明细》这一证据的质证可以证明,孟某芳从来都没有向任何一家医院缴纳过住院费用。”并且,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6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孟某芳不但骗了汤某峰的钱,同时还骗了宋某英25000元、孟某海1万元、李某威9万元、阎某忠576000元、郭某4万元、刘某军6万元、汤某娜30500元、滑某113200元、陆某韩11857元等9人的钱。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看,本案中被害人比被告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已知证据非要定个诈骗罪的话,也应该定被害人孟某芳涉嫌诈骗罪,而不是汤某峰。六、本案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峰和被害人孟某芳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作出恰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犯罪惩罚手段,必须恪守谦抑审慎的原则。故,对本案被告人汤某峰作出非犯罪化的评价,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也契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理性法治社会对定罪量刑的尊重。综上所述,汤某峰只是为了赚取一些利息,即民间所称的高利贷,并且汤某峰在通过借款、收款的过程中,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孟某芳主观上亦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汤某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希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特殊的实际情况,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汤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恳请法院依法对汤某峰作出公正判罚,判处被告人汤某峰无罪。另外,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把本不该立案的民事案件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把本不该起诉的案件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希望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及时纠错。我的辩护意见发表至此,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文波2021年8月5日【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撤诉,最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青0102刑初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本案审结,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庞文波律师 庞文波律师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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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运输毒品案一审
    后坐在副驾驶员后面的位置上,马某尼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第二个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马某斋一家三口第三个上车坐在最后一排,行李全部放在后备箱,一中年男子第四个上车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马某华把此座位让出后坐到了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上),马赛飞某上车后马某华又将自己的座位让给马赛飞某,马赛飞某将自己带的两个包放在脚下随身看管。期间,没有人换过座位。车行至平安时,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中年男子从右侧车门下车,后车行至西宁韵家口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马赛飞某随身携带的绿色包中和其身上查扣了毒品。民警对整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下方发现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层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一包。经青海省公安厅刑鉴定文书鉴定:马某华持有的外层塑料包装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49.18克。经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的小包疑似毒品黑色包装袋上擦拭物,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某华,支持为马某化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检察院以此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马某华的刑事责任。【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撤诉,最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青01**刑初**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本案审结,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庞文波律师 庞文波律师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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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多久可以起诉
    议的约定来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多久可以起诉?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在三年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而起诉的,法院审理期限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有不同的审理期限: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审限是三个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离婚协议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夫妻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该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关于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多久可以起诉的全部解答,如有其它疑问,您可以随时咨询延辉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王延辉律师 王延辉律师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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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执行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二、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醉酒驾驶的危害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者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触目惊醒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民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饮酒适度,不要贪杯。酒驾之后事故多发的原因:1、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2、饮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对光、声的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3、饮酒后会使人的视野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4、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5、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延辉律师。
    王延辉律师 王延辉律师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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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交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谨慎选择所购房源,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尚未取
    高军律师 高军律师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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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买二手房可靠吗
    、假户型拼凑出一套理想房源,把买家骗上门
    高军律师 高军律师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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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房地产法律知识
  • 西宁房地产法律专辑
  • 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签署阴阳合同的风险
    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签署阴阳合同的风险
      二手房交易中需要避免签署阴阳合同的风险,首先就知道为什么会出现,然后从根源杜绝这种现象。二手房交易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手房陷阱防范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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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付逾期开发商应该如何赔偿买房者的钱
    房屋交付逾期开发商应该如何赔偿买房者的钱
      房屋交付逾期开发商应当要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买房者支付违约金,具体的比例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开发商逾期交房严重的,则买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房。
    房屋延期交付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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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的合法分配原则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的合法分配原则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的合法分配原则是: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谁拆迁谁安置的分配原则;以安置小区为单位的分配原则等。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要给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话,需要准备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安置房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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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要求多久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要求多久
      一般是40年至70年。其中,住宅用地的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等。
    土地使用权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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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到期租客不退房怎么办理
    合同到期租客不退房怎么办理
      合同到期租客不退房的办理方式是:和承租人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在司法实践当中,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不得超过二十年的。
    退房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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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
    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由租赁双方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否则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视为无效。如果未具体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知识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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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安信10登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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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安信10登录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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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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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安信10登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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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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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安信10登录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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