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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成功案例
,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博,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借原告现金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519元(3.6%/365天×20000元×5840天),合计31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认识被告多年,关系不错,2006年秋天,被告以其表弟工地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收到借款现金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吕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查明后予以驳回。二、原告起诉的该笔借款被告已经全部清偿,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借款。三、原告所起诉的该笔借款,因双方认识多年,关系不错,借款发生时,因借款期限较短,双方并未约定任何借款利息。原告郭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但称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收条一张,证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就该借条进行了清偿,但因原告称自己忘带借条并承诺回去以后自行销毁。另申请证人两名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原告雇佣被告等三人在某农场为其收割水稻,产生劳务费15000元,双方协商抵顶被告欠付原告借款的事实。证人王某某作证称:我与原告见过但不熟悉,与被告是朋友关系。我原来和吕某某合作买过收割机,我与原、被告无经济纠纷。我不知道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还款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与被告还有当时雇佣的一个工人在2009年11月份去某采油厂子旁边具体地址不清楚去收稻子,我当时与被告是合伙关系,他说去那有些稻子给收一下,当时去了一个星期,一个星期才收完。我们一般是80元/亩的劳务费,但因当时地面的情况,工作量要增加,价格要提高,当时劳务费没给。当时我给被告说让他给郭老板说一下劳务费,当时下地的时候我见过郭老板,跟他说过80元/亩,但是见了地之后我给被告说让他跟郭老板说一下收割水稻的价格,原告同意之后我们才开始干的。劳务费当时没给,是被告给我的,总共100亩地,除了司机的工资和收割机的燃油费,我说让被告给我6000元。被告说暂时钱拿不上,我说我不管,那是你和原告之间的事。虽然我们合伙但是我不能白干,最后被告给了我6000元。因为我和吕某某合伙,他负责管账,我负责维修等。当时我看到地的情况觉得不合算,但是被告说他与原告是朋友,且他给他兄弟向原告借了一些钱,需要他偿还。所以我们就干了这个活。证人武某某作证称:我与原告2009年收稻子的时候见过,被告是雇我干活的人,现在我与原被告没有关系往来,我与原被告之间无经济往来。我听过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收完稻子的时候,我向被告要工钱的时候,被告说欠原告的借款所以跟劳务费抵顶了,最后被告给我付了1400元劳务费。我是负责装稻子的。原、被告说价格的时候我也在场,当时他们说的正常价格是80元/亩,但是因为原告的地情况不好,所以应该是160元/亩,被告说是朋友让一点,所以150元/亩。当时没有拿上钱,说是顶账了,是老吕和老郭之间顶的账,我回来后两天被告给我的劳务费。我是要钱的时候知道顶账的事。经质证,原告对收条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部分不认可。上述原、被告提交证据,收条、欠条经对方认可,真实客观,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予以采信。证人证言部分中被告与二位证人为原告提供劳务部分可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但证人陈述量地、议价等与被告当庭陈述不符,且此部分事实仅能够证明被告与原告曾经存在无偿帮工或劳务合同关系,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关联性,故在本案中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郭某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用款期1个月。借款人:吕某某2006年10月2日”。借条由被告签字捺印,原告持有原件。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1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吕某某还借款壹万元(¥10000)收款人郭某某”。原告自述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期限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辩称于2016年向原告偿还1万元后再无欠款,在此期间原告也未再向被告索要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双方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或是现行更有利于原告的法律规定,被告上述答辩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无证据对被告答辩意见予以反驳,故对被告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翁婧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苏郝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王森博律师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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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好意搀扶引发的冤案
永宁县。法定代理人: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原告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琴,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富升,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博,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牛**、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邵律师、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549.57元,其中医疗费19571.07元;护理费11906.50元(39152.00元/356天×111天);营养费1700.00元(50.00元/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0元(100.00元/天×34天);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伤残赔偿金50372.00元(2518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放学骑自行车回家,学校在东边,原告由东向西行至十字路口向北右拐后靠路西边行驶,行驶至距离路口10米处时,与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告王某某由北向南靠路西边行驶相撞,被告的电动车撞到原告自行车的左边脚踏上,原告向左摔倒,左膝盖撞到地上突起的石头上,导致原告膝盖受伤,被告简单问了原告几句后便离开。后路人打电话给原告父亲,原告父亲到事发现场将原告送往医院,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原告被撞倒的过程由原告的同班同学姜某全部看到,被告于当晚到姜某家中让姜某帮忙做伪证。后派出所到医院询问原告事发经过,又到学校找到姜某并通知其母董某某到场,姜某向派出所重新做笔录。被告在事发后到医院看望原告,并支付了一千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不属实,事发当天牛某某由东向西靠路右边行驶,被告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被告准备向西拐弯,距离原告两三步远还没来的及拐弯的时候,被告就看见原告边骑车边回头喊着路边的姜某,然后在商店门口的沙堆上摔倒了,摔倒的地点为十字路口西边北侧,离路口三、四米远,被告将原告扶起,因电动车没电了,被告无法将原告送往医院。事发时姜某在路口西南角商店斜对面的墙边蹲着。被告不知道谁给原告的父亲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原告的母亲就找到被告说被告把原告撞倒了也不送医院,被告是做好事才把原告扶起的,原告现在反过来说是被告将其撞倒。原告是被告的儿子开车送往医院的,到医院后原告母亲说没有带钱,所以向被告儿子借了1000.00元钱说给医院交押金,原告诉状中称钱是被告到医院看望牛某某时给的,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几天后被告听与原告同校的孙子说牛某某的父母去学校闹,说学校如果不给作证,就让学校给牛某某赔偿。原告称姜某是被逼迫所做的笔录也不属实,被告没有理由让姜某做伪证。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所陈述的撞击部位与法庭上陈述的不一致,因原告听到法庭上宣读姜某的笔录后为了与姜某所说的保持一致才改变了说法。原告对被告事发时的车速及牛某某和姜某的行驶顺序的前后陈述都不一致。原告就其主张出示了住院病案两份、医疗费收据两份、门诊发票一张、鉴定费发票、出院证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来证明其主张,被告称该证据均不能证明系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胜利乡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四份,2015年5月22日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概要:2015年5月21日,我骑电动车回家,电动车没电了,我脚蹬着往回骑,快到某村部的时候,我看见牛某某骑自行车向西走,边走边回头喊后面的一个男孩,结果路边有一堆石头,她就骑到石头上崴倒了,我本不想管,但是我骑到跟前听见她哎呦呦的喊,我就把车停下,看到她膝盖刚好磕在石头上,我就把她扶了起来,给揉了揉膝盖。我看牛某某没事,就说还要回去刨玉米,不然就把她送回家,她说不用,我就骑着电动车回去了。回家后我拿着工具去田里刨玉米,过了会牛某某的母亲和奶奶还有一个女的带着牛某某过来,说我撞倒了牛某某,让我送牛某某去医院,我说不是我撞的,牛某某低头慢慢说没有,然后他们就走了。过了半小时,牛某某的母亲、奶奶、爷爷还有一男一女带着牛某某又到田里找我,牛某某的爷爷说我撞了人不送医院,我说如果是我撞的我早都送医院了,我扶她起来给揉揉已经可以了,我没有撞她凭什么要送医院,牛某某的爷爷就说我凭什么要扶他孙子,我当时快气哭了,牛某某的爷爷说如果我不送医院就去找我老公,接着他们带着孩子就往我家里走,还没到我家我儿子开车出来,说你们上车,我带你们去医院。之后我老公听说这个事情就骂我,我就去姜某家里说让他给我做证,我儿子正好打电话来说医院弄好了准备回,我让我儿子把电话给牛某某的爷爷,姜某就给牛某某的爷爷说牛某某是自己摔倒的,我是好心去扶,牛某某的爷爷说明天再说就把电话挂了。我回到家后问我儿子医院的情况,我儿子说牛某某家人没带钱,去医院他给垫的钱,大夫说牛某某没事。2015年5月24日姜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概要:2015年5月21日,我们班放学后,我和牛某某骑自行车回家,我们一前一后,我在前她在后,相隔五六米远,到某村四组村部的十字路口时,因为修路,路边的石头没有压好,牛某某看到王某某从对面骑电动车过来,为了避让王某某,不小心把车子骑到石头上摔倒了。王某某骑电动车从对面过来,看见后把电动车停下,下车去看牛某某,问了牛某某几句话,具体内容我没听清,然后王某某就把牛某某扶起来,给牛某某揉腿,揉了一会王某某就走了,去接她孙子周某某。之后我在跟前陪牛某某,过了会另一个同学张某某来了,问牛某某怎么了,牛某某说自己骑车子摔倒了,张某某就到路口的商店买东西,买完东西我说张某某跟牛某某是一个队上的,让张某某送牛某某回家,完了我就骑车子回家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牛某某摔倒的地点在路口北侧的路西边,因为修路,路西边的石头多而且大,路东边几乎被车压平。牛某某平时回家应该往路南边拐弯,因为当天她要去十字路口处的商店买东西,所以才往路北拐弯,拐弯以后正好王某某从路北边骑电动车过来,牛某某没有避让好摔倒的,如果当天牛某某不去买东西就不会摔倒。晚上王某某到我家让我去医院给她作证,当时天黑了我不敢去,王某某就回家了。今天中午王某某又来我家,让我到派出所给她作证,我爸爸同意后我就过来了。2015年5月27日姜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概要:2015年5月21日,放学后,我和牛某某一起骑自行车回家,我们一前一后,我在前她在后,我们隔了三、四米远的距离,到某村部的十字路口时,我向西直行,牛某某准备去某村部旁边的商店买东西,就往北拐弯,刚拐过去,我看见王某某骑电动车从北边过来准备拐弯,当时王某某的车速不快,撞到了牛某某骑的自行车的左脚蹬上,牛某某就摔倒了,我把车子停下来过去看,王某某从电动车上下来,把牛某某扶起来,问牛某某哪疼,牛某某说膝盖疼,王某某就给牛某某揉了揉,边揉边说是牛某某自己摔倒了,过了会王某某说有急事,就骑着电动车走了。我问牛某某怎么回家,她说腿疼走不了路,我说等同队的张某某来了把你送回去,后来我就骑自行车回家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晚上九点多,王某某到我家让我给她作证,我第二天就和我父亲去了派出所做了不真实的笔录。25号,校长把我叫到办公室问了当天的情况,我就如实给校长说了,之后我回教室上课,王某某跑到教室来凶我,说我没帮她,害的她损失了几千元钱,后来王某某再没有来找过我。2015年5月28日牛某某的询问笔录概要:2015年5月21日,放学后我和同学姜某骑车回家,我准备去我同学家拿东西,我和姜某一前一后,骑到某村部的十字路口时,我拐弯往北,王某某从北边骑电动车准备拐弯,她弯拐的小,碰到了我自行车的后轮上,我就摔倒了,我倒的时候膝盖先着地,碰到一块大石头上,当时膝盖特别疼,王某某当时车速挺快的。王某某看见把我撞倒了,就把我扶起来,给我揉了揉膝盖,我同学看到我被撞倒,也过来了。一会王某某说她回去做饭,还忙着呢,让我自己回家,她就骑电动车走了。两个路过的阿姨看见我被撞了,过来问了我情况,然后去路边一个老奶奶家里拿了个小凳子,我在凳子上坐着,过了一会有个阿姨好像认识我,问了我情况,给我家里打了电话,又过了一会我妈和我姨奶奶就来了,她们带着我去找王某某。我们在先锋五队路边的田里看到王某某,王某某不承认撞了我,说是我自己摔倒的,她是好心扶我,说完就走了。之后我妈骑车子去找王某某,后来王某某的家人把我送到医院。上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认为被告的笔录与当庭陈述基本吻合,可信度高。原告牛某某的笔录时间为5月28日,比被告王某某的笔录时间晚6天,不能排除牛某某经家长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做虚假陈述。证人姜某的两份笔录时间不同,第一次在父亲陪同下的陈述没有外界干扰,没有威逼利诱,可信度较高。原告称姜某第一次笔录是被被告逼迫所做,但第一次笔录由其父亲陪同在派出所所做,没有威逼的可能。姜某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笔录后三天才向派出所做出,不能排除姜某及其家属受到利诱后翻供。此外,牛某某和姜某的笔录有两个不一致,第一个是撞车部位,牛某某说被告撞到车的后轮,而姜某说被告撞到车的左脚蹬,存在重大矛盾,并且即便是撞在左脚蹬,根据物理学原理,撞击左侧应该倒向右侧,牛某某受伤应该是右膝盖,但本案牛某某受伤的是左膝盖;第二个不一致是王某某的骑车速度,牛某某称速度很快,姜某说速度不快。综上,姜某第二次笔录不应当采信。原告认为王某某在事发当晚去姜某家里要求姜某做证,姜某才去派出所做笔录,故第一次笔录是受到王某某的影响。姜某第二次笔录和牛某某的陈述完全吻合,所撞的部位都是后车轮,当事人和证人陈述中说的是自行车后脚踏和后轮,并没有分左或者右,并且不能排除左侧受伤的可能性。被告就其主张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证言概要:我当时念经回来听到门口有人吵,我就问我母亲你有没有撞人家,我母亲说没有。牛某某的三爷爷说你们有车,就送一下我们,我给出点车费,我说车费就算了,我把你们送过去。到医院挂号后,大夫说要住院需交押金,牛某某的爷爷说没带钱,问我借1000.00元钱,我一想是同村的就借了,给钱的时候牛某某的三爷爷说你认我就行了,后面我给你还钱。后来我又把牛某某的爷爷送回去。经质证,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证明力不够,并且证人证言不合常理,证人是为了给自己母亲解围而送牛某某及家人到医院,如果被告没有撞到原告,证人不可能垫付1000.00元钱。本院依职权到事发现场对牛某某、王某某采集了询问视频,并到姜某学校及居住小区对姜某及其父亲采集了询问视频。牛某某、王某某在询问视频中对牛某某摔倒地点的描述基本一致,双方均认可牛某某在某村部十字路口向北5米左右处靠路西边摔倒。王某某称其到十字路口向西拐弯后把车停下回头去扶牛某某,姜某当时在十字路口西南角的墙根蹲着。牛某某称王某某从北边过来在路西侧与其正面相撞,王某某的电动车前轮撞到了牛某某自行车的左脚蹬上,牛某某向左侧摔倒,王某某亦摔倒,姜某在牛某某摔倒前与牛某某一前一后行驶,姜某在前,牛某某在后,姜某向路西直行,牛某某向北拐弯后靠路西行驶,牛某某摔倒时姜某在十字路口西边的路上。姜某在询问视频中称其在派出所做的第一份笔录不真实,第二份笔录比较接近真实情况,但牛某某摔倒时因环境嘈杂,其并未听到撞击的声音,也未看到王某某撞倒牛某某的过程,其回头看到时牛某某已经倒在地上,王某某并未摔倒,将车停在旁边去扶倒在地上的牛某某。姜某的父亲姜洪在询问视频中称其不愿意就此事作证,事发当晚姜某没有告诉其事发经过,其不愿就此事发表意见。上述视频资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告认为牛某某的视频资料真实反映案件的整个过程,牛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心智、经验及事件的惊吓程度,对细节描述不清楚可以理解,故视频资料可以反映王某某系实际侵权人。王某某的视频资料描述的与事实不符,其描述证人姜某的位置与姜某自己描述的位置不同。姜某的视频资料中认可王某某在事发当晚去过他家,且姜某承认其在派出所做的第一份笔录是假的,是王某某指使其所做,故姜某的第一份派出所笔录应当予以排除。故上述视频资料可以证实被告系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牛某某的视频资料中陈述王某某骑电动车撞到其自行车左脚踏,但在现场演示时无法还原现场,继而翻供陈述被告撞击其右脚踏,对关键的侵权事实原告陈述前后矛盾,如果原、被告间真的发生碰撞,原告应当对事发情况记忆清楚,原告反复无常的态度足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客观、不真实,不应采信。证人姜某的视频资料中承认其根本没有看到王某某将牛某某撞到的侵权事实,也反映其并未看到王某某摔倒,并且姜某说他听到被告对原告说"你怎么这么不小心摔倒了",与被告王某某的当庭陈述完全一致,故该部分证人证言应当采信,可以证实王某某与牛某某并未发生碰撞,不存在侵权的事实。王某某的视频资料与当庭陈述一致,没有出现反复或翻供的情形,并且王某某与姜某对事发时原、被告所处的现场位置陈述一致,均称被告电动车立在原告自行车的东边,原告倒在被告西边的地上,故王某某的视频资料应当予以采信。综上,视频资料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部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视频资料部分内容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1日17时许,原告牛某某放学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某村村部前的十字路时,向北拐弯后靠路西侧行驶,在距离十字路口五米左右的地方摔倒,致左膝盖受伤,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踝间棘骨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称其受伤系被告骑电动车将其碰倒所致,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摔倒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发生碰撞。首先,案外人姜某于2015年5月24日及2015年5月27日分别向派出所作出两份结论相反的笔录,第一份笔录称牛某某为躲避王某某自己摔倒,第二份笔录称牛某某被王某某撞到,姜某在本院的询问视频中又称其没有看到王某某撞倒牛某某的过程,姜某对事件的三次描述均不一致,证言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发生碰撞的事实;其次,原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王某某撞到其自行车后轮导致其摔倒,在庭审过程中又陈述王某某与其正面相撞,撞到其自行车的左脚蹬上致其向左侧摔倒,在本院的询问视频中先称撞在了左脚蹬向左摔倒,后又称系撞到右脚蹬上致其摔倒,原告对碰撞事实的描述前后不一,多次改口,且在庭审过程中回答问题态度犹豫,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碰撞的事实;再次,原告在询问视频中称王某某撞上其自行车后与其同时摔倒在地,但被告及案外人姜某均称王某某没有摔倒,按照原告诉称的撞击部位及受伤部位,如果二人同时摔倒,原告左膝盖受伤的事实不符合逻辑。此外,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父亲来到事发地将原告匆忙送至医院,但原告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系被告家人将其送至医院,与被告的描述相符,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证明事件的实际情况;最后,原告由东向西行驶,向北拐弯后沿道路西侧(左侧)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且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碰撞的发生,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9.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吴培培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敩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王森博律师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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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地点合理延伸处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
××公司处上班,但是李某某尚未把摩托车还
黄庆律师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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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
甲签订了最后一份为期自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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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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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4月政策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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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智律音-工地受伤如何最大限度维权,报工伤还是诉人损?
申请工伤赔付却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
宁夏瀛智所律师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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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工亡赔偿标准(宁夏地区)
工亡补助金:39251元×20=7850
任炤律师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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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银川劳动工伤法律专辑
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途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等。劳动合同解除应该遵循的法律程序包括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以及转移社保等。
解除劳动合同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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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可以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可以解决劳动纠纷问题的机构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前一般需要先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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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等等。劳动纠纷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纠纷司法解释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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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什么负责
工伤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或者是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为工伤赔偿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工伤赔偿期限一般是两个月,特殊情况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事故赔偿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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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办理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续延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若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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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以及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的流程包括提出申请、社保局决定是否受理、调查核实最后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内。
工伤认定材料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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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 双倍赔偿
辞退赔偿双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解雇 双倍赔偿?下面安信10平台最新网址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解雇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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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转正赔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没有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转正赔偿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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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企裁员赔偿
如果企业因自身原因而需要进行裁员的,应该怎样对被裁员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呢?经济补偿要根据哪些依据呢?针对这些问题,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被国企裁员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裁员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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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谁赔偿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如果工伤致残了,可以索要员工工伤伤残赔偿,那么,员工工伤谁赔偿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哪些呢?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员工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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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
工伤伤残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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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
我们平时都会提到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实它们都属于社会保险基金,除此之外,还包括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还有一个词:社保,大家一定会有疑问,社保和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吗?社保基金?今天安信10平台最新网址小编就为大家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社保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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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超时加班,天太黑,看不清路,身体劳累在回家的路上骑车摔伤的算不算工伤
2023-12-30
我是给干完活工资没接,信息不回,现在电话不接,没有欠条,我现在和他没有在一个城市,我能起诉吗
2023-12-29
在幼儿园实习因早晨没请假园领导来敲门没开被辞退停止实习
2023-12-27
学校私自扣除班主任费作为班主任绩效违法吗
2023-12-26
鲁昂火山再次喷发 印尼再次提升警戒级别 8world
2023-12-22
劳动仲裁律师代理 费一般是多少
2023-12-21
你好:我是11月16号离职的,公司只交了五险,但一金的390元要我自己承担,合理吗?
2023-12-20
你好:我是11月16号离职率,公司只给我交五险,一金的390元要我自己承担,合理吗?
2023-12-20
洪金宝电影节上秀恩爱:不敢不听老婆的话
2023-12-19
女孩游张家界景区 坐末班缆车差点被吓晕
2023-12-15
银川劳动工伤法律问答
签了四个月外卖合同 但是不想干了怎么办
2023-12-30
重庆市的工伤鉴定办理手续是什么
2023-12-30
暑假工干了几天不给发工资?
2023-12-30
在同一单位工作20年现又属高龄老人辞退有何经济补偿?
2023-12-30
七月的工资八月不发九月能不能直接书面报告直接离职
2023-12-30
放假期间去酒吧被学校知道了,学校有权利开除吗
2023-12-29
一般劳动合同可以签五年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2023-12-29
离职拖欠8000块钱工资如何赔偿
2023-12-29
收到的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iffer有法律效益吗?
2023-12-29
迟到被扣除当日工资用不用上班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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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伤认定后怎么获得赔偿金
畅国梁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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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工伤责任怎么划分
畅国梁
2023-12-29
公司注销个人所得税费用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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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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