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六十岁发生工伤,工伤者已经开始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不能走工伤救济途径,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提起赔偿;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