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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俊跃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速博在线娱乐下载,毕业于西北大学,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来,参与办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案件,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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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可俊跃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律所: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1*********770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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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2036号原告:郭某。被告: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15000元、过路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郭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20年8月相识,被告唐某某介绍位于花都区大观路石头记矿物园水晶餐厅改为酒吧工程予原告设计,平面布置,项目报价,效果图,施工图纸,施工,预算,设计完成后双方约定以一百四十五万元整定价交予甲方,其中不含灯光、音响、电器。后因甲方(酒吧老板)因整体投入过大及疫情为由终止此项目,终止项目后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设计费用四万元整,期间原告无数次催中间人(被告唐某某)开工都以各种理由(房租优惠、消防过不了关,疫情问题为由)开不了工,截止2021年5月份,原告才知道此工程已经终止。事后原告找被告处理此事让被告约甲方出来处理,被告却一直推托,期间原告在花都区新雅街派出所报案,被告当派出所人员明确指出甲方因终止项目为由故意拖延及想减少设计费用。截止2021年6月20日,中间人还在找借口及理由不支付设计费用和劳动费用。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被告唐某某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第一项诉求,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设计费4万元,该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仅仅是被告出于好意施惠的目的,介绍原告向案外人的工程进行工程初步报价,而且明确告知原告当时同时报价的并不止原告一家公司,能否中标主要看原告的价格等综合方面,而且并没有约定所谓的设计费用,该4万元从何而来,被告不清楚。2、第二项诉求,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误工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被告从来没有答应过要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不存在拖延的问题,更不会造成原告任何损失。3、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被告的身份为中间人,原告要求中间人被告向甲方协助追讨原告主张的设计费,该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其主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其做的是将花都区大观路石头记矿物园水晶餐厅改为酒吧的设计。设计方案并非由其本人完成,其是交给其他设计公司完成,其为此支付了3万元设计费。原告有去现场量度尺寸,以及进行布局设计,故其主张其应收取设计费4万元。原告称,其庭后提交其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证据。本院告知原告于庭后5天内补交证据,原告至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询问原告,是何方要求其进行设计?原告陈述,是被告让其做的,但是被告明确告诉其,该工程是案外人的工程,被告将该公司介绍给原告,被告要收取10%的回扣。原、被告也明确设计费用为4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过,甲方不支付费用,其会支付。因被告迟迟未向其支付设计费,原告曾报警,被告在派出所称甲方愿意支付设计费用,但是不愿意支付这么多,支付时间也要押后。被告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称其全权代理甲方。关于设计方案提交给何方。原告陈述,其向被告提交了平面布置图,小视频及报价单。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设计要求,出具报价单,平面图及动态图。原告为此提交了平面布置图、动态效果图以及预算表。被告承认其有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但是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介绍项目给原告,但是业主方并未采用,报价中也没有列明原告主张的4万元设计费。原告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应由被告向其支付设计费。被告在2020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没事,关键我手里也没有钱,有钱我就先给你垫出来了”。2021年1月13日,原告在微信中陈述“我是相信你才这样的,现在都不知道怎么搞了,你和甲方又熟悉”,被告回复“放心,别老是那么悲催啊!你放心好了。”2021年4月4日,原告催促被告支付设计费的事情,被告陈述“我给他说了你的事了,我朋友一直在打电话催一直没有结果,弄的我都不好意思了……好的,放心我肯定给你一个交代。”2021年4月5日,原告“不是拿点,你也知道我等这四万救命呢唐总!”,被告“我只能跟你说我朋友那里,今天她能把钱拿回来,我就能给你,拿不回来的话我确实也给不了,我有什么说什么,我不像别人拐弯抹角,咱有啥说啥的啊?”被告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是处于好意帮助原告,介绍了案外人曹文明及杨姓老板给原告,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取原告及案外人任何居间费用,仅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被告也提交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仅是好意施惠,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你找甲方吧,今晚我是熬不过去了,他这边处理不了,明天我经工处理吧”。被告与梦里水乡之JK传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3日,梦里水乡之JK传祺告知被告“我目前收到的是你的概念图,真正的设计是施工图,建筑图等等这些,我没和你签合同之前不会找你要这些,因为这些是技术上面的东西,应该付费,而且有两种付费方式,一是包工程给你做,你免费设计,二是你只搞设计图,我给你设计费吧。你这两不搭。”原告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但认为不完整,被告也不愿意其与甲方接触,被告还故意欺瞒其涉案工程在去年年底停工,被告在派出所也称其全权代表甲方,不用找甲方。被告陈述,甲方有两人,一人是案外人曹文明,另外一人是杨总,全名其不清楚。被告有向原告披露过曹文明的微信,原告也和杨总发过短信,原告是可以找到甲方的。被告有收到原告所谓的设计方案就平面布置图,小视频及报价单。但是被告认为,被告仅是好意介绍项目给原告,也曾明确告知原告,涉案项目并非原告一家报价,需要综合评估后才选定。平面图及动态图也是报价文件,并非选定原告,需要甲方确定中标单位才支付相应费用,没有任何人答应过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仅是要求原告报价,报价单上也没有设计费用。后涉案项目没有启动,未进行施工,也未进行营业。不存在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报价及设计。本院询问原告主张误工费和过路费的依据及证据。原告陈述,误工费是按照市场最低价计算的,因其自己开公司,从事装修行业,其为本案诉讼多次往返佛山和花都,故会产生误工费及过路费。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遭受误工费及过路费损失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被告要求其进行设计方案,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原告知悉甲方的存在,也清楚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并非被告。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所谓的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原告也未就其存在误工费及过路费进行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5000元、过路费8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廖静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利文智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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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1219号原告:某皮革商行。经营者:叶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市铜梁县,原告某皮革商行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某皮革商行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皮革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皮革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某皮革商行负担。审判员刘兵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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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3280号原告(反诉被告):某皮革商行。经营者:叶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反诉原告):某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皮革商行诉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陈某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497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72497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皮革销售生意,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皮革。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皮革买卖交易过程中的结算、对账、付款、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有效期、连带责任等。被告在对账单中签章确认欠原告2020年8、9月货款共142497元。已付70000元,迄今为止,仍欠原告72497元货款。《合作协议》第7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合作协议》第7条(5)款中约定“签款公司法人附连带责任”,且被告为一人公司,被告陈某某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独资股东。被告陈某某应对所欠货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欠款,两被告诸多推搪。现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也实际履行了,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给被告的皮革材料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因为原告提供的皮革的瑕疵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协商并解决问题,但原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既不协助解决产品质量的问题,也不与被告协商赔偿损失的问题。因此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649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其实质是加工承揽合同,由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提供样品,反诉被告根据样品进行加工制作。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反诉人向原告提供的样品是厚度为0.8毫米的各色皮料。但是反诉被告提供给反诉原告的皮料厚度仅为0.6毫米,导致反诉原告使用反诉被告提供的皮料制作的皮包不符合客户的要求,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多达64900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作协议》第4条第2款“甲方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内的订单数量(诺不同批次、色差、需要提前告知己付)如有质量问题需由甲方赔偿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的约定,反诉被告应当赔偿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反诉原告多次联系被上诉人协商,反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寅通和客户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请。原告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反诉被告于2020年8月2日以及2020年9月11日分两次向反诉原告送货,双方于2020年9月2日、10月4日签订对账,确认反诉原告共欠反诉被告货款142497元,后反诉原告支付了7万元,尚欠72497元。在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送货后至双方对账期间,两次均相隔有一个月,反诉原告并未向反诉被告提出有任何产品质量瑕疵,更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均表明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所提供的货物产品质量及数量、价格等认可。在签订对账单后,履行了7万元后,反诉原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反而提出其有损失,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是明显的不诚信行为。且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材料,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反诉被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反诉原告有任何其所称的64900元的损失。综上,反诉被告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反诉被告在本诉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皮革事宜。其中第1条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即7月份的货款在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以此类推。第4条约定,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原告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内的订单数量,如有质量问题需由原告赔偿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第七条约定,签款公司法人附连带责任。除双方盖章外,原告的经营者叶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为各自授权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9月向供货,双方于2020年9、10月进行对账,确认8月货款60107元、9月货款82390元,共计142497元。已付7万元,尚欠72497元。原告的送货单(被告人员签收)均注明:“自收货之日起,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请于七天内书面通知我公司处理,一经加工裁剪我司概不负责。”两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皮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陈某某与原告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制单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的《寅通和皮革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为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在2020年10月19日向对方提出原告所提供的黑色料厚度差不多,但黄色料比原来的要少0.2,原告业务员回复其前台卡的留底的黄色底的料比黑色底的料还要厚0.05、陈某某提出要对方去被告处卡量,原告员工回复其有专业的卡尺,要陈某某拿其卡尺到原告处卡量。《寅通和皮革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没有原告的盖章确认,该对账单载明合计欠款共142498.25元,2021年1月29日收款单5万元,合计欠款92497元。被告陈某某在该对账单下方空白处写明:“注意:4月29日付公账20000元。去年材料问题客人让赔付共计64900元,现扣除一半(小计30000元),工厂有包在,还有27包,可以过来看。客人扣款后这些包在5月10日要发货去俄罗斯,现在可以过来看。5月10号之后没来看,如有异议需要你们自己去俄罗斯看,或者让客人把货发回来,但运费自理,我们不会负责的。余下货款没有异议后,在6月底付完,谢谢。”原告对对账单的金额确认,但表示没有看到过手写内容。已将原告产品进行裁剪加工并销售至国外。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原告同意胜诉后,由败诉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双方对未付款72497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陈某某在微信聊天中提出部分产品厚度不够,但原告并没有确认,且被告已对原告皮革进行加工并已销售,现被告主张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确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违约责任。原告诉求支付所欠货款724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该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在《合作协议》上签名,表明其同意该协议“签款公司法人附连带责任”的约定,故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皮革商行支付货款72497元及违约金(以72497元为基数,从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7%计算);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及财产保全费776.14元,由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某皮革商行。反诉案件受理费711.3元,由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学云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玫妍林宝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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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在婚姻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问: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估价原告甲认为可值100万元,被告乙认为可值120万元,法院调解不成时,能否按被告乙认为的价值处理,即判决房屋归被告乙所有,由被告乙支付60万元给原告甲?答:《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通常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竞价方式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所采用的一种公平公开处理相关财产的方式,实际上是通过程序的转换,进而引入经济实力这一新的实体标准,即资源的分配依据最大经济实力的标准进行。竞价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时,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都应当协议解决。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只有在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经济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真正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财产进行竞价,竞价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竞价方式,只有当事人同意按照竞价方式解决的基础上才准许采取竞价方式。因此,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才采取竞价、评估等形式,妥善解决纠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房屋的处理方案通常不简单地按被告乙认为的价值处理,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款的规定,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如果双方协商的意见是按被告乙提出的价格处理,按双方的协商方案处理,协商优先。

2022-05-24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古语有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为了能够让企业发展更加有利,在经济往来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化解经营风险,避免被动,提高市场竞争力,聘请企业法律顾问十分必要!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当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例如货款,合同,专利,劳动等种种纠纷,诉讼并非最好的结局方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潜在风险,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理由二:法律顾问会告诉企业经营者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就像导游会告诉游客哪里有山,哪里有水,哪里有沟壑,哪里有悬崖一样,律师会告诉企业经营者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万万不能碰。锒铛入狱的企业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知法犯法,一类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专业的法律顾问至少可以保证企业主不会因为对法律的误解而以身试法。理由三:专业法律顾问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逐渐改变某些企业“我们法律事务很少,根本不打官司”的错误观点。法律风险管理不是要求企业经营者精通法律,而是要让他们意识到应当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事务纳入管理体系。合同欺诈和陷阱;商业业务或交易违法或非法,债务人逃债、废债、欠债;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纠纷;不容忽视的劳资纠纷,某些行政机关的违法或非法滥用职权等,这些司空见惯的法律风险时刻都在威胁着公司的健康发展。理由四: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中小企业的商业交易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而交涉细节又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些常常碍于情面而难以启齿。如果由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则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合作的安全,节约交易时间,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此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还可以威慑不良客户,使客户在履约时会有所顾虑,不会轻易违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理由五:可以减少公司成本。盈利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市场上赚取更多的钱,一是减少成本开支,所谓开源节流。与其在遇到问题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如趁早请律师成为企业的“保健医生”,动手术和服用维他命的成本孰高孰低不难判断。理由六:法律顾问能为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缺少的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旦受聘于企业通常会与企业高层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企业的运作情况,根据企业高层提供的信息将可能产生的纠纷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即便未能将可能产生的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也因法律顾问在纠纷产生前的及时介入而更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2-05-24
头顶安全有保障,高空抛物入刑罚

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1.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罪中“危险方法”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危害公共安全”指这一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物安全的性质,行为人对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无法具体预料也不可能实际控制,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3.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或在高空抛物导致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但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情况下,属于高空抛物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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