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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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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可俊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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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2036号

原告:郭某。

被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15000元、过路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郭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20年8月相识,被告唐某某介绍位于花都区大观路石头记矿物园水晶餐厅改为酒吧工程予原告设计,平面布置,项目报价,效果图,施工图纸,施工,预算,设计完成后双方约定以一百四十五万元整定价交予甲方,其中不含灯光、音响、电器。后因甲方(酒吧老板)因整体投入过大及疫情为由终止此项目,终止项目后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设计费用四万元整,期间原告无数次催中间人(被告唐某某)开工都以各种理由(房租优惠、消防过不了关,疫情问题为由)开不了工,截止2021年5月份,原告才知道此工程已经终止。事后原告找被告处理此事让被告约甲方出来处理,被告却一直推托,期间原告在花都区新雅街派出所报案,被告当派出所人员明确指出甲方因终止项目为由故意拖延及想减少设计费用。截止2021年6月20日,中间人还在找借口及理由不支付设计费用和劳动费用。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

被告唐某某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第一项诉求,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设计费4万元,该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仅仅是被告出于好意施惠的目的,介绍原告向案外人的工程进行工程初步报价,而且明确告知原告当时同时报价的并不止原告一家公司,能否中标主要看原告的价格等综合方面,而且并没有约定所谓的设计费用,该4万元从何而来,被告不清楚。2、第二项诉求,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误工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被告从来没有答应过要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不存在拖延的问题,更不会造成原告任何损失。3、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被告的身份为中间人,原告要求中间人被告向甲方协助追讨原告主张的设计费,该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其主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其做的是将花都区大观路石头记矿物园水晶餐厅改为酒吧的设计。设计方案并非由其本人完成,其是交给其他设计公司完成,其为此支付了3万元设计费。原告有去现场量度尺寸,以及进行布局设计,故其主张其应收取设计费4万元。原告称,其庭后提交其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证据。本院告知原告于庭后5天内补交证据,原告至今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询问原告,是何方要求其进行设计?原告陈述,是被告让其做的,但是被告明确告诉其,该工程是案外人的工程,被告将该公司介绍给原告,被告要收取10%的回扣。原、被告也明确设计费用为4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过,甲方不支付费用,其会支付。因被告迟迟未向其支付设计费,原告曾报警,被告在派出所称甲方愿意支付设计费用,但是不愿意支付这么多,支付时间也要押后。被告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称其全权代理甲方。

关于设计方案提交给何方。原告陈述,其向被告提交了平面布置图,小视频及报价单。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设计要求,出具报价单,平面图及动态图。原告为此提交了平面布置图、动态效果图以及预算表。被告承认其有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但是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介绍项目给原告,但是业主方并未采用,报价中也没有列明原告主张的4万元设计费。

原告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应由被告向其支付设计费。被告在2020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没事,关键我手里也没有钱,有钱我就先给你垫出来了”。2021年1月13日,原告在微信中陈述“我是相信你才这样的,现在都不知道怎么搞了,你和甲方又熟悉”,被告回复“放心,别老是那么悲催啊!你放心好了。”2021年4月4日,原告催促被告支付设计费的事情,被告陈述“我给他说了你的事了,我朋友一直在打电话催一直没有结果,弄的我都不好意思了……好的,放心我肯定给你一个交代。”2021年4月5日,原告“不是拿点,你也知道我等这四万救命呢唐总!”,被告“我只能跟你说我朋友那里,今天她能把钱拿回来,我就能给你,拿不回来的话我确实也给不了,我有什么说什么,我不像别人拐弯抹角,咱有啥说啥的啊?”被告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是处于好意帮助原告,介绍了案外人曹文明及杨姓老板给原告,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取原告及案外人任何居间费用,仅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

被告也提交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仅是好意施惠,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你找甲方吧,今晚我是熬不过去了,他这边处理不了,明天我经工处理吧”。被告与梦里水乡之JK传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3日,梦里水乡之JK传祺告知被告“我目前收到的是你的概念图,真正的设计是施工图,建筑图等等这些,我没和你签合同之前不会找你要这些,因为这些是技术上面的东西,应该付费,而且有两种付费方式,一是包工程给你做,你免费设计,二是你只搞设计图,我给你设计费吧。你这两不搭。”原告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但认为不完整,被告也不愿意其与甲方接触,被告还故意欺瞒其涉案工程在去年年底停工,被告在派出所也称其全权代表甲方,不用找甲方。

被告陈述,甲方有两人,一人是案外人曹文明,另外一人是杨总,全名其不清楚。被告有向原告披露过曹文明的微信,原告也和杨总发过短信,原告是可以找到甲方的。被告有收到原告所谓的设计方案就平面布置图,小视频及报价单。但是被告认为,被告仅是好意介绍项目给原告,也曾明确告知原告,涉案项目并非原告一家报价,需要综合评估后才选定。平面图及动态图也是报价文件,并非选定原告,需要甲方确定中标单位才支付相应费用,没有任何人答应过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仅是要求原告报价,报价单上也没有设计费用。后涉案项目没有启动,未进行施工,也未进行营业。不存在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报价及设计。

本院询问原告主张误工费和过路费的依据及证据。原告陈述,误工费是按照市场最低价计算的,因其自己开公司,从事装修行业,其为本案诉讼多次往返佛山和花都,故会产生误工费及过路费。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遭受误工费及过路费损失的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被告要求其进行设计方案,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原告知悉甲方的存在,也清楚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并非被告。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所谓的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原告也未就其存在误工费及过路费进行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5000元、过路费8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利文智

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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