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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坡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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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登棋牌平台,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处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内部外部纠纷、三旧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土地纠纷、房产纠纷以及行政纠纷、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以优秀专业团队提供专业诉讼服务、非诉服务、法律顾问。【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领域】1.专业处理各类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款、土地确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土地行政争议等案件。2.专业处理征地与拆迁、强拆纠纷、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土地集体维权纠纷等诉讼与非诉案件、法律顾问。3.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4.三农权益诉讼案件、农村各类组织与村民纠纷等案件。5.商务谈判、社务谈判、风险控制,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6.解决与公司有关的各类纠纷,合伙纠纷。7.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8.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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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郭敬坡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1*********46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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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定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帮当事人要回定金

本案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在被告二的推荐介绍下,于2018年7月13日同被告一签订《认购协议书》、《装修协议书》。原告的意向是投资房地产事宜,反复告知被告,说明购房是用来短期投资炒房,在网签前或者交首期购房款前要能够改名卖给其他人,被告二对原告虚假承诺能够在网签前或者交首期购房款前改名,并且能够给予原告内部折扣的优惠,欺诈诱骗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装修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在跟被告的沟通中,不确认能够改名,把责任推脱给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也不予认可,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另,原告一直没看过购房合同,被告一直推脱不让看。购房合同与认购书说的不一致,原告与被告并未对购房合同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示。至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以诱骗、欺诈的手段诱使原告签订协议,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时间损失。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退回签订两个协议所付的定金总共6万元。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举证,录音以及交涉下,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调解结案,返还6万元定金。本案在佛山高明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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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经营权合同纠纷成功让原告撤诉

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特许经营款项。被告XX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最终原告申请撤诉,与被告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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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俄乌互指使用化学武器证据不足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XX镇XX村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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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建设劳务分包合同但结算条款仍可参照使用

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建设劳务分包合同但结算条款仍可参照使用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果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约定的结算条款仍可参照使用。【案情简述】2020年5月13日,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泥工供应专项承包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某精装修工程53#-63#楼公区及室内瓷砖工程分包给杨某,杨某承接方式为:所有地砖、墙砖铺贴、包柱子、施工所产生的垃圾运及辅材搬运;并对合同价款、双方义务及责任、工程款支付及流程、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及处罚约定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杨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法院认为:劳务作业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杨某与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杨某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在2021年5月实际交付使用,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5月23日,某公司与杨某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约定的结算条款仍可参照使用。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尚有到期工程款10925元未支付,杨某有权要求某公司予以支付。杨某主张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其主张的计算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23-12-11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无资质但经竣工验收应予支付工程款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无资质但经竣工验收应予支付工程款2017年12月10日,某村民二组及18户建房户代表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某某分公司签订《某村民二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某县某村民二组农危改民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民委会二组,工程承包内容: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11栋A户型每栋合计金额为342,710元,2栋A1户型每栋合计金额为146,400元,5栋B户型每栋合计金额为300,384元,工程总金额为5,564,530元。2017年12月16日原告某分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房户将各自的建房款交给被告某村民二组,再由被告某村民二组统一支付给原告某分公司。2020年1月,案涉房屋建筑完工,原告某分公司将全部案涉房屋建筑移交给被告某村民二组及建房户。2021年9月14日原告某分公司与被告某村民二组进行结算,被告某村民二组共支付原告某分公司工程款4,938,840元。16户建房户于2013年1月自检提出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经原告某分公司与16户建房户协商,分别达成不同金额的质量瑕疵补偿款协议。2023年10月11日经原告某分公司与被告某村民二组再次对账确认,还有四户建房户未交清所有建房款,被告某村民二组共向建房户收到的建房款为5,132,400元,扣除已付原告某分公司的4,938,840元,被告某村民二组还有193,560元未向原告某分公司支付。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原、被告均未提交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证据,且原告某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建筑主体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某村民二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合同》虽属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合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及建房户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工程价款,2020年1月,案涉房屋建筑完工,原告某分公司将全部案涉房屋移交给被告某村民二组及建房户,2013年1月原告与16户建房户协商,分别达成不同金额的质量瑕疵补偿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视为已对合部工程竣工验收,但原告某分公司有向被告某村民二组及建房户提供相应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由某村民二组及建房户(发包人)与某分公司(承包人)身份签订,但所涉建房户同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双方均明知工程的实际包发人为建房户,某村民二组仅是基于统规统建的需要代表建房户签订合同,同时为建房户代管、代付与工程有关的款项。某村民二组参与的合同行为系基于建房户授权,代理建房户实施的合同行为,该委托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直接服务于建房合同全部付款环节,且全程服务于建房合同的履行,故某村民二组收取建房户建房款后有向某分公司支付的义务。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会按与建房户达成的补偿协议向建房户支付质量瑕疵补偿款;已经与剩余未交清款项的建房户协商,其中两户已达成书面协议,还有两户继续协商,协商不了就另案起诉,本院尊重原告的选择。故以原告与建房户达成质量瑕疵协议最后日期即2023年2月15日达到支付条件,利息起算日期从2023年2月16日开始计算。被告某村民二组向建房户收取的建房款还有193,56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村民二组支付工程款193,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民某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93,560元及利息。

2023-12-11
土地储备是什么,征收补偿方案如何实施

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在管护中应当采取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依法确定。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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