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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实施。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在管护中应当采取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依法确定。
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