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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10平台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11 19:31:13 人浏览
  • 撤回执行申请书是指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才能撤回执行申请。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4、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时间是什么:1、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3、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或某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最后标明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申请人姓名以及申请日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 追加被执行人需要经过的流程: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制作并送达裁定书;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追加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案外人同意。否则需另案起诉
  • 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还有其他的可以追加。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是: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执行机构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制作并送达裁定书;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法人终止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承受法人权利义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尽快还款就可以撤销,不然的话,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来妨碍或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失信执行期限至三年。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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