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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某丽民事判决书
    02xxxxxx2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李会(实习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xxx路x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86F。法定代表人:史某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xxx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丽与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并复制;2、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2、被告提供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孙某丽与案外人史某林均于2014年7月9日登记为被告股东。其中,原告持股40%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案外人史某林持股6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案外人史某林利用其大股东身份及职务便利,长期以来一人全面控制公司,掌管公司财务。被告在存续期间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在案外人史某林的长期控制下,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披露经营状况并进行分红,导致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现状所知甚少,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2023年5月11日,原告为了知悉公司运营实际情况,了解其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向被告提出了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在收到申请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查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告已向被告提出查阅的书面申请并说明了正当理由,被告有义务将相关资料交付原告进行查阅、复制,被告拒不配合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综上所述,被告长期以来剥夺原告的公司经营知情权和财务知情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xx公司辩称,1、原告一直实际经营xx公司,公司实际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原告全部掌握而且我们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原告在公司的相应的经营单据和财务单据上都有审批签字,都充分证明了原告对被告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是完全知情的。2、原告对被告及其相关联的天津公司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这些诉讼目前为止统计下来应该有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原告进行查询的目的是不正当的,通过其提起的这一系列的诉讼,也可以看出它并不是真正的为了行使知情权,而是想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给被告的大股东史某林将压力迫使其高价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另外据我们了解,原告和他的亲戚也经营了与被告同业的公司,所以其查询的目的我们认为是不正当的。3、被告一直没有拒绝原告本人进行至今权的行使,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包括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可以看出,被告一直是允许原告本人来进行查询相关的财务凭证、财务账册的,我们没有拒绝,但是因为有相关的这种不正当目的怀疑,所以我们不允许他带着相关的律师和会计师来进行查阅,为了防止我们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对我们被告自身的一个保护。所以综合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我们已经保护了他的知情权,没有拒绝他行驶股东的权利,我们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之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被告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史某林持股60%、孙某丽持股40%。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史某林,史某林同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孙某丽担任公司监事,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xxxx路x号xxx。2023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载明: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披露经营状况,导致申请人对公司的经营现状所知甚少,且公司近年来也没有进行分红,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申请人为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现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备于2023年5月30日前,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查阅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无论是否允许查账,均请公司书面回复(快递或电子邮件)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如未回复,则视为公司拒绝查阅。届时,申请人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申请书》还记载了其他事宜。上述EMS已于2023年5月13日签收。02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发出《关于一、贵方申请书中第二段中称“将于2023年5月30日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公司的所有资料,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本公司认为以上要求实属荒谬,并且十分不专业。《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资料,作为股东,只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因此请依法明确查阅内容。二、如果是查阅公司账簿,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本公司会积极配合并安排。如需查阅,请于2023年5月19日时到本公司室查阅,本公司将安排财务人员配合查阅。2023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及王律师发出《关于某丽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回复如下:一、请详细说明此次行使知情权进行查账的目的。我司成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切实维护股东各方合法权益,对股东依法全面履行了的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现如今,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贵方突然要求行使知情权,所要求进行查阅的会计账簿涉及我司核心商业机密,为防止查阅信息被用作不当目的,请贵方详细说明进行查账的目的。三、查账人员,确保合法人员查账。如上所述,贵方要求查阅的涉及我司核心商业机密,依公司法规定,享有知情权的只有公司的股东,只有股东孙某丽一人享有此权利,请贵方依法,否则,我司有权依法拒绝。四、查询内容,贵方无权查询会计凭证。依据公司法规定,贵方说明查询目的后经公司审查同意,股东可以查询会计账簿。但贵方“申请函”中,要求查询我司会计凭证,此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对此非法要求,请贵方予以调整,否则,我司有权依法拒绝。综上,贵方《申请函》提出诸多超出贵方原先申请的要求,且部分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请贵方依法予以调整后报请我司确认。我司将一如既往地积板配合贵方依法行使知情权,全面切实保护贵方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4日,原告代理人王律师向被告发出《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的回复函复函如下:一、查账目的,孙某丽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公司在存续期间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公司一直未进行盈余分配,为了知悉公司运营实际情况,了解其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股东孙某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特向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二、查账人员,初步确定查账工作人员为4人,包括股东孙某丽本人及其依法委托的2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丽有权依法委托2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辅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查账内容,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等(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筹)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是会计凭证,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如果公司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孙某丽则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因此,股东孙某丽依法有权查阅公司完整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三、查账期限,鉴于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成立至今,会计账等数量多且查账工作烦琐,初步确定查账工作时间为三至四天。综上,股东孙某丽提的查账申请于法有据,请贵司予以配合查账工作的开展,以保障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2023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对贵方2023年5月24日回复函的声明》,声明如下:一、我方积极配合贵方查账事项事实;二、请调整查账人员,确保合法人员查账;三、请调整查询内容,贵方无权查询会计凭证;四、其他声明;另通知如下:我司同意股东孙某丽一人于2023年06月05日至我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我司将积极配合,确保贵方行使股东权利。被告提交8份由原告签字的审批单,拟证明原告一直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被告一直充分保障原告知情权,原告一直作为管理者管理被告经营及财务,所谓案外人利用大股东身份一人控制公司掌管公司财务完全是歪曲事实。原告表示,上述审批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一直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也不能排除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另提交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传票以及深圳宝安区诉前调解通知短信,证明原告查询目的不正当,滥用股东权利不停起诉.原告表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另案的法律文书与本案无关,同时并不能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违法违规,也不能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更好的参与和监督公司发展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本案年议焦点为原告要求查阅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若允许原告查阅,允许查阅范围的确定。对此,综合分析如下: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查阅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电请书》和《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的回复函》中均提出查阅请求,并说明了查网的目的,存在说明目的的行为。上述《申请书》和《回复函》被告均已收悉,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材料供其查阅。被告虽辩称原告已知晓被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原告意图通过本起诉讼达到对案外人史某林施加压力的不正当目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千原告要求查阅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目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校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会计凭证包含了更直接、更原始的公司经营信息,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原告在查阅会计凭证后可能对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允许原告查阅会计凭证、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对于保障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故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文持。关于查阅、复制的方式、时间及地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故原告查阅或复制上述材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综合考虑原告权利的行使及被告经营秩序,本院认定查阅、复制时间应当在被告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查阅、复制地点应当在被告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复制,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备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各置于公司,供原告孙某丽查阅,原告孙某丽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美辰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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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李昆律师推荐案例
    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第82条基本案情2016年4月8日,聂某与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某某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某请假需经林某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某公司通知聂某终止合作协议。聂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1号裁决:驳回聂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京##0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某公司与聂某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工资22758.62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五、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京01民终##1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京民申##6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某签订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某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某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聂某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聂某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二审法院据此依法改判是正确的。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聂某出具了《终止合作协议通知》,告知聂某终止双方的合作,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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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和解撤诉后原审判决生效可强制执行----李昆律师推荐
    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某系某省某市某区吴某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某出售废书给被告某省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简称某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某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某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某纸业公司对欠吴某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某纸业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某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某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某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某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某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吴某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某纸业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某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某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某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某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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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纠纷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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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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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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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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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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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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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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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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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车绕路赔偿
    出租车绕路赔偿
    乘客若是发现出租车故意绕路的,乘客可以当场提出,要求减少车费。如果是到达目的地之后才发现的,对于绕路所多出的费用,当事人可以拒绝支付。如果已经支付了的,可以向出租公司进行投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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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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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瓶车驾驶证怎么办理
    电瓶车驾驶证怎么办理
    办理电瓶车驾驶证需要先到车辆管理所提出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需要进行考试,考试科目是交规考试、桩考、路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办理费用一般为500到1000元,具体多少钱不同的城市可能有所不同。
    电瓶车驾驶证怎么办理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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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报告书
    交通事故报告书
    交通事故报告书是需要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日期。处理程序一般都是需要进行报警,等待交通部门进行受理、对现场的处理、责任的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赔偿标准包括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必要费用。
    交通事故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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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照驾驶处罚
    无照驾驶处罚
    无照驾驶处罚就是驾驶人没有取得驾照前提下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无照驾驶导致他人受伤的,需要进行赔偿,如果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会赔偿一部分,该处罚包括扣分和罚款两种处罚方式。
    无照驾驶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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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车买保险
    新车买保险
    新车买保险一般购买的是交强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车主在购买汽车之后所需要购买的汽车保险。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依据新车的价格、保险险种等依据进行的。保险的种类主要包含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等。
    买保险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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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速追尾
    高速追尾
    高速追尾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决定,不一定都是后车责任,如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处理事故的流程为及时联系高速交警,经现场勘察后出具事故责任书,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高速追尾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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