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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08 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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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甲有古瓶1只,寄存于乙处,乙未得甲之同意质押于丙借款1万元。乙旋复向丙伪称有人欲购之,请求丙准予取去一观,丙不生疑而与之。乙竟以之出质于不知情之丁,借款2万元,事后为丙获悉。丙乃向丁索还其质物,丁不允。嗣经双方议定以诉讼决定其占有之归属,古瓶则交由第三人戊保管,胜诉者取得之。1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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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和丁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需视情况而定。若丁知情且同意接受质押,则合同有效;若丁不知情,则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丙需证明丁知情或存在过错,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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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戊作为古瓶的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古瓶的义务,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古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戊需保持中立,不得擅自处置或利用古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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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得甲之同意将古瓶质押于丙借款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乙擅自将甲的古瓶质押借款,侵犯了甲的财产权,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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