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公司是韩资企业.在2007年5月15日做为业务员招入公司时与公司未签
劳动合同,但有一份入厂合约.约定应支付五天八小时制并包吃住的工资1210元,前两个月公司有补伙食费,但支付的工资没有1210元.持续了四个月.在接下来的七个月里均未按合约包吃住,扣除了食宿费240元,且经常要求加班未额处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现公司要求我签定新的劳动合同.我以之前公司违约并要求给予补偿后再来签新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同意与我
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后同意支付本人12月与1月份工资加以前的补偿6842.8元,故本人在离职书上签了字.现公司在本人签了字的离职书上更改之前承诺的
赔偿金额.而本人2008年1月17号签的离职书没有复印件.请问我去劳动局申请
仲裁的胜率?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