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伤残鉴定几级
导读:
1.一级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二级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3.三级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四级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5.五级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6.六级损伤: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7.七级损伤: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8.八级损伤: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9.九级损伤: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10.十级损伤: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法律快车提醒您,伤残鉴定具体流程为: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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