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包括委托方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检验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资料,案情摘要病历摘要,检验方
法检验记录阅片情况,检验结果,分析说明,
鉴定意见,落款以及死者辨认照和死者伤情照。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