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继承,婚姻家庭
t博国际娱乐网站,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广场颐高数码城六楼)合伙人、工会主席、襄阳市律师协会工会副主席,襄阳市2013-2014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深厚严谨的理论功底和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年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原则,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诚信、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被安信10平台、中顾网、找法网等多家全国知名法律网站聘为襄阳市特邀律师和嘉宾律师,年接待咨询量二千余起,受到咨询人的一致好评。通过实际办案积累,有数十篇成功案例、律师文集涉及刑事辩护、民事纠纷、非诉业务等,被上述网站收录、发表,成为同行业律师学习、交流、借鉴的佳作。
被“共同误诊”的无罪案例——记A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办案历程[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A某因不满工作待遇问题将某1路、某2路两处移动光交箱内的尾纤乱拔、乱插,致使该区域正在使用的124户断网4.1小时至24.54小时不等,影响范围为1094.9(用户*小时)。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即:(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A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一审结果]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加之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2000元并取得谅解,一审辩护律师提出罪轻辩护,并力图争取缓刑,一审法院判决A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未采纳缓刑辩护意见。[介入经过]实话实说,A某配偶经朋友介绍给我打电话时,我并不了解案情,我只是简单问了一下上诉期及一审承办法官姓名。当听到是我非常敬重的L法官主审,Z法官承办时,我并不如何看好上诉,但敬业精神还是促使我想看一下一审判决书。正所谓“隔行如隔山”,针对仅仅只有两页纸的一审判决书,而不得不查阅了大量的关于电信通讯的法律法规,尤其部门规章,对于阅读多遍后仍然难于理解的专业术语则继续扩大知识搜索范围。可以说,用生吞活剥来形容当时对电信行业专业知识的恶补并不为过。当然,就本案来说,最终运用于辩护的已经是冰山一角。因为功夫不负有心人,对A某无罪的判断越来越清晰,上诉的观点与理由也呼之欲出。[二审结果]我与合办律师提出的上诉请求是明确的,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A某无罪。几经交涉,最终二审法院未能直接改判,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结果]发回重审后,新的承办法官非常重视律师观点,但对于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依然持有审慎的态度,先是征求电信行业意见,接着征询电信管理行政单位,从市级到省级,直至由省级电信管理行政单位向北京专业机构去函征询,最终确定了明确意见。此后,一审法院为被羁押八个月之久的A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并最终及时作出了无罪判决。[量变质变]可以说,按照法律规定,原一审在认定A某有罪的前提下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审法院是有悲悯之心的。而导致本案错误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各方面对法律知识之外的专业知识的畏难情绪。接受委托后,我与合办律师带着A某签字的上诉状怀着尊敬之心与一审法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并提交上诉材料,我们代表A某表达了对一审法官的感恩,但同时提出本案是一个质变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量变的问题。一审法官非常坦诚的激励我们继续将该案案涉专业知识吃准吃透,由此我进一步看到了我所崇敬的该法官的襟怀与担当!附:重审辩护词一审(发回重审)辩护词(A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发回重审)辩护人,为A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辩护。辩护人完全同意A某案之上诉状、二审辩护词所陈述的理由,认为被告人A某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补充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审查、采纳:一、A某的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追诉标准。(一)关于法律规定及相互渊源刑法(1997)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21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危害公共安全”列举了五种情形。第五条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经查,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公用电信设施的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五个层级)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三)严重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很显然,《办法》所确定的“严重障碍”须达到“……5000以上用户”。结合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将某1路、某2路两处移动光交箱内的尾纤乱拨、乱插,致使该区域正在使用的124户断网4.1小时至24.54小时不等,影响范围为1094.9(用户×小时)”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办法》所确定的“严重障碍(5000以上用户)”的程度,即排除了《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前半句的适用。《办法》第五条之“(四)事故”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表述完全一致:“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办法》所列举的网间通信障碍五个层级之“(四)事故标准”,才足以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结合本案,被告人A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即《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三)严重障碍”程度,又何谈“(四)事故”的程度呢?即排除了《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结合该法条第三项“(用户×小时)”的规定,该第二项规定的下限应当为2000(用户×小时)。结合本案原一审判决认定的“致使该区域正在使用的124户断网4.1小时至24.54小时不等,影响范围为1094.9(用户×小时)”,显然能够说明两个问题:1、单纯用户数量上124户远远不足2000户的用户范围;2、影响范围总量上1094.9(用户×小时)亦不足2000(用户×小时)。即排除了《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适用。至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造成火警、匪警……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被告人A某行为的危害后果显然也没有达到。因此,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被告人A某行为之危害后果明显低于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硬性指标,根本不足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及“事故标准”的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与《办法》第五条之“(四)事故”标准的表述完全一致:“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该法条显然对立案追诉标准设定了三个充分必要条件,即:第一、“本地网范围”是该法条设定的必要地域条件;第二、“网间通信全阻”或“(网间通信)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是该法条设定的三种必要危害状态条件;第三、“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是该法条设定的必要危害(时间及用户)范围条件。2、本案的“本地网范围”应当是指以“0710”为某某市长途编号区范围内的全部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第七十三条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信息产业部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七)互联网骨干网……。二者的规定显然能够相互印证对“本地”范围的确定,而进一步以《互联管理规定》所列举的“固定本地电话网”则可以明确“本地电话网”为“长途编号区范围的电话网”,即以“****”为某某市长途区号范围内的全部地区。。3、“//网间通信全阻……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从主体上说,不仅需要移动公司一家电信业务经营者,还需要与其产生业务互通的另一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从客体上来说,被告人A某所破坏的“某1路、某2路两处移动光交箱”只有属于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时才会存在导致网间通信全阻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之可能,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某1路、某2路两处移动光交箱”属于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论述如下:关于“电信网间互联”:《电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互联管理规定》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从上述法规不难看出,电信网间通信必须依托于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通信全阻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则必须破坏两个电信网网间互联点(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4、通信词典明确,关口局,即GateWayMSC(一般简称GMSC),主要起汇接功能。关口局是不同运营商之间互通的。汇接局是各个端局通过中继的方式汇聚到一个局点,再上行到关口局或长途局。关口局就是和异网联接的,用于不同运营商之间通信的。结合本案,首先,本案案涉的某1路、某2路两处光交箱属于某公司某分公司下属设施,显然不属于《互联管理规定》所定义的互联点,不具备网间通信技术功能;其次,本案案涉的两处光交箱属于通信末端直达终端用户,也不属于网间通信或关口局的概念范围;其三,原一审判决所明确的“该区域”与《司法解释》之“本地网范围”显然属于某具体路段与某某市两个存在天壤之别的区域范围;其四,网络通信虽然存在信息互动,但必然依附于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确定,而以接收末端损害而言,显然不可能存在逆流而行造成前端损害,即不可能造成整个某某市本地网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的危害后果。因此,被告人A某的行为显然无法达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所要求的地域范围标准和危害后果标准三、本案相关证据瑕疵足以再次说明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能成立。(一)本案缺乏相关核心证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这一核心证据有严格的要求,但本案一审中并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二)本案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判断网间通信是否形成障碍及障碍级别的直接证据。不可否认,本案证据材料中(证据卷16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表述“是属于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但对于如此严肃而专业的问题,以只有高中学历且没有提供任何专业技术资格以证明其专业能力的被害单位一名普通员工而言,该回答显然超越其作出该证言的能力范围,更不符合法律关于程序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谓举重以明轻,原一审判决如以一个普通证人证言来定罪,明显轻率。四、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结合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将某1路、某2路两处移动光交箱内的尾纤乱拨、乱插,致使该区域正在使用的124户断网……”、“案发后,被告人A某赔偿某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某分公司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构成盗窃罪。五、本案显然属于单纯用户通信中断事件。最后,辩护人愿意以一个不恰当的类比来阐述本案的罪与非罪。比如辩护人因不能上网而以为自己能够维修障碍,然后至小区光交箱处擅自进行了拨插,又因不确定哪条线路属于自家线路,导致拨插其它线路并致相邻用户断网半小时,那么试问,是否因为辩护人的行为导致其他用户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而构成犯罪?辩护人在此深信,答案是明确的,也是正确的,即辩护人肯定不构成犯罪。因为答案来自于法律的严谨、来自于法治的追求、来自于每一位司法人员对罪责刑相适应的内心确信!辩护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t博国际娱乐网站2019年11月16日附:相关法律规定:1、刑法12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997]主席令83号)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案解释[2004]法释21号)(2005-1-11施行)(简称《司法解释》)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5-8-1公布施行)(简称《办法》)4、电信条例[2000]国务院令291号)(2014修一)(2016修二)5、《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信产部令9号)(20010510施行)(《简称互联管理规定》)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大沙河丽湖段疑似污水排河[案情简介]甲某系某传销组织成员之一。被害人刘某被骗至该组织后因不愿加入而表现为消极不配合状态,此后,该组织A男将被害人打倒并骑按被害人,采用以湿毛巾捂住被害人口鼻往上浇水的方式教训被害人,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甲某等四人分别按住被害人四肢,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传销组织负责人为领导组织传销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A男及甲某四人故意杀人罪。[案件结果]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的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甲某为从犯,均被法院采信。同时,辩护律师积极与被害方代理律师沟通,成功达成谅解协议,甲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同案犯量刑为无期至十年不等)。辩护词(甲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甲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甲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作为被告人甲某的辩护律师对被害人刘某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并对刘某的家属表达我的诚恳慰问。无论如何,辩护人对刘某这样一个青春焕发的青年,如此无辜、痛苦的离世,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尤其面对其年迈的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凉与悲伤让作为本案辩护人的我显然无比的惋惜与纠结。自然,再多的安慰也无法换回一个年青的生命,唯有希望他们能够早日从噩梦中走出来!因为职责所系,为了给被害人刘某一个正义告慰,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辩护人以下发表的辩护意见必然会与公诉方及附带民事原告方形成某些方面的对抗。在此,恳请法庭兼听则明,居中裁判。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故意杀人罪认为定性不当,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应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本案事实及案件定性焦点不可否认,公诉机关《起诉书》已经对本案过程进行了较为客观的概述,辩护人因此不再赘述。在此,辩护人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起诉书》查明本案事实所涵盖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以及对本案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即:1、被告人乙女欺骗被害人刘某至襄阳的目的是什么?被害人到达传销窝点后,丙男给被害人宣讲不准靠近窗户等规矩的目的又是什么?2、被告人A男用湿毛巾捂住被害人的口鼻往上浇水过程中,为什么间断性松开让被害人呼吸下再捂?该间断性松开行为所对应的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又是什么?3、被害人不反抗后,为什么被告人A男等人对被害人采取了施救措施,之后又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最终定性必须探究上述问题所对应的答案后予以确定,而非单纯的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进行简单推定。(二)法律规定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得出结论,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既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数罪并罚。2、《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那么进一步结合刑法理论,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而所谓放任则指既不希望也不反对的主观心态。(三)本案焦点与法律适用的选择如前所述,本案被害人刘某因受直接暴力侵害而导致死亡的危害结果固然不可辩驳,那么,能否单纯以刘某的死亡结果进行简单推定本案为故意杀人罪?结合前述法律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存在于各被告人主观意识之中,但查明或推定其主观心态完全可以通过各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力度、使用的工具以及事发后表现等外在的客观表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判断,以此来确定行为人的心态。进一步说,本案发生过程中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力度、使用的工具,尤其对被害人死亡所持的态度即事发后外在的客观表象,必将成为本案定性的争议焦点,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分水岭。换言之,各被告人的行为所折射出的对被害人的最终死亡所持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放任,还是否定反对,才是本案最终定性的关键。在此,辩护人认为需要再次提示本案各被告人于案前、案中、案后三阶段的具体行为表现来进行针对分析。1、案前,正如《起诉书》所表述,被告人乙女欺骗被害人至襄阳的目的即是希望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而尤其需要补充提醒的是,《起诉书》查明被害人到达传销窝点后,丙男给被害人宣讲了一系列所谓的规矩,而其所宣讲的规矩包含不准靠近窗户。那么针对该不准靠近窗户的意图,卷宗材料里存在明确的答案,即作为传销窝点的管理人不希望被害人出现跳窗等意外甚至死亡的主观心态。2、案中,再次以《起诉书》查明事实分析,先是被告人A男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然后才是A男实施用湿毛巾捂住被害人的口鼻往上浇水的暴力行为,该间断性松开让被害人呼吸下再捂第二次反映出被告人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人出现意外甚至死亡的主观心态。进一步说,该暴力侵害仅仅作为伤害手段,其目的依然是迫使被害人能够屈服而自愿加入该传销组织,而非以剥夺其生命为目标。3、案后,各被告人的施救行为第三次印证了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坚决否定和反对的主观心态,这也是本案最终定性的关键所在。虽然不可否认的是,本案各被告人的先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不容置疑,但各被告人是否属于“应为能为而不为”的不作为模式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或者说各被告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故此,本案的最终定性应当以伤害故意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从案件具体情节而言,被告人甲某依法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请求法院不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而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处罚。(二)被告人甲某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本案,从如下四方面足以确认被告人甲某的从犯属性:1、在主观犯意上,被告人甲某并非本案的犯意发起人,也不存在与他人积极预谋实施共同犯罪,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2、在犯罪动机上,被告人甲某并非传销窝点的负责人,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动机欲望。3、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甲某实施的属于辅助性帮助行为,本案犯意提起、具体实施均非被告人甲某主动为之,且配合帮助行为亦存在被授意的客观事实。4、在具体表现上,被告人甲某能够较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综合上述四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的从犯地位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三)被告人甲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加之今天庭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自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且供述稳定,没有蓄意隐瞒其犯罪事实而避重就轻、推脱罪责。加之今天的庭审自愿认罪,足以反映被告人甲某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有明显的悔恨、改过之心,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给予其从轻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当然,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其对自身行为性质的主观理解与指控罪名存在冲突,但并不影响其对自身实施行为过程的完整而客观的陈述。(四)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及不良记录。被告人性格内向腼腆、老实本分,因为涉世不深而被骗进入传销组织,正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所总结,被告人经历了从被害人到加害人的转变过程,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如今身陷囹圄也是悔不当初,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其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以抚慰被害人亲属痛失亲人的悲伤并求取谅解。综上,恳请法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本案具体性质及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表现,给予被告人甲某罚当其罪的处罚。辩护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t博国际娱乐网站2019年8月6日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辩抢劫为非法拘禁,减少刑期十年以上——甲某辩护词[案情简介]甲乙丙丁与王某一、王某二、孟某三人认识后经常打麻将,在两到三个月期间甲乙丙丁自称输给王某等三人近十万元,并怀疑王某等三人“斗笼子”。甲乙丙丁一边购买窃听设备希望通过窃听收集证据,一边于打麻将场所查看麻将希望找到蛛丝马迹。2017年12月某日,甲乙丙丁约王某等于汉江租船游玩后吃饭打牌,王某一方应约另邀二朋友登船,甲方另约多人登船。船至江心,甲方宣布王某等打牌“斗笼子”,王某等否认,甲方及邀约人员对王某使用暴力,最终王某一退款3万元,王某二退款3万元,孟某承诺退款3万元。王某一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甲方涉案人员构成抢劫罪,量刑建议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信律师观点,认定甲某等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甲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检察院未作进一步抗诉,判决已生效。[法条比对]控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辩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辩护词(甲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甲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观点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涉嫌刑事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涉嫌抢劫罪定性不当,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应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一)本案事实及分析1、案前行为及分析不可否认,公诉机关《起诉书》已经对本案起因进行了较为客观的概述,辩护人因此不再赘述。在此,辩护人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起诉书》查明案件前期事实所涵盖的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即四被告人(乙某、甲某、丙某、丁某)为什么要去实施窃听并录音?为什么要向被邀约其他同案犯陈述冲突事由?是无中生有、还是多此一举?结合在案证据,从四被告人多次稳定的供述并印证其案前行为,可以明确的是四被告人始终认为三被害人在打麻将过程中“斗笼子”(作弊),四被告人需要收集作弊证据并最终以索回所输的赌资作为终极目标。进一步说,如果四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作为犯罪目的,那么其购买窃听器实施窃听并录音并向被邀约其他同案犯陈述冲突事由都显得无关紧要、多此一举,但实际案情恰恰相反,四被告人的一系列前期行为能够充分印证其后续行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即并非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2、案中行为及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四被告人及邀约的同案犯与被害人及其邀约的朋友在人员数量上形成绝对优势时,四被告人及同案犯并没有针对三被害人之外的被害方同行人员索要钱款,即全部被告人针对的对象始终为特定对象,进一步说,就是四被告人认为赌博作弊赢取四被告人钱款的三名被害人;其次,在四被告人索要赌博所输的赌资之前,四被告人同样就被害人打麻将作弊进行了宣告,并将窃听所获取的录音给被害人播放收听,该案件细节有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笔录相互印证,再次说明四被告人索还所输赌资的前提是自认为被害人打麻将作弊赢取其巨额赌资;其三,四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超出所输赌资之外的财产进行任何索要或控制,比如被害人各金融账户的余额,又比如被害人王某二驾驶前往的宝马轿车,该细节进一步说明,四被告人始终以自认为所输的赌资作为索还对象,而非被害人的当场任何可控财产;其四,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各被告人对部分被告人录制船上一系列视频持支持态度或放任态度,相信其初衷肯定不会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或证明自身罪责的加重,而恰恰是想保留一份行为正当性的证据,即希望凭借视频证明被害人打麻将作弊并证明其索还赌资的正当性,尽管该视频的证明目的最终适得其反,但追根溯源应当更加能够印证四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3、案后行为及分析其一,在案证据显示,2017年12月21日案发当晚,被告人丙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乙某5000元。同时,以各被告人供述的所输赌资作为参考,被告人乙某供述所输赌资最多,被告人甲某所输赌资最少,故此针对当天索还的6万元赌资,甲某没有参与分配,而该转款情节也再次印证各被告人的损失弥补心理。其二,从被害人报警诉称以及被害人的后期笔录、证人Z某的笔录,可以反映本案的受案过程及本案部分事实,即被害人W某最初的报警控告为“被人敲诈3万元”,到2018年1月25日的公安机关办公地点的调解,以及后期的侦查人员以“被抢”作为预设问题的前提,都足以反映本案的变化轨迹与侦查机关缘木求鱼的侦查方向。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侦查方向的不当导致了本案相关罪名争议核心证据的缺失。(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三)本案焦点与法律适用的选择如前所述,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已经一目了然,那么,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抢劫对象是否是其所输的赌资,是否超过其所输的赌资,必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分水岭。1、被告人所抢钱款是否超过其所输的赌资是抢劫罪名是否成立的核心。在案证据显示,各被告人的供述与各被害人的陈述相去甚远,但四被告人对于所输赌资近十万元的供述均较为稳定。虽然本案三被害人对各自输赢的陈述与四被告人的供述大相径庭,但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是否能以被害人的陈述而否认四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是否能以四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其输钱总额而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显然不能!因为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四被告人输钱总额,那么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以及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原则,本案结论必然是证实抢劫罪的证据不足,而推定抢劫罪更加不能成立。2、能够进一步印证的是,四被告人就所输赌资近十万的事实其于事前、事中均有告诉所邀约同案犯、在场证人。同案犯戊某、己某、戊某、辛某的证词能够予以印证,证人吴某、熊某亦能够予以印证,而尤其需要提到的是被害人亲属叶某、姜某、杨某等证人同样印证各被告人索还钱款的事因。以上证据说明四被告人存在打麻将输钱的情况,其抢走被害人6万元,自认为是以所输赌资为限。换句话说,被告人因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有错,其要回的仅是自己的财物,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实施对被害人的拘禁、殴打行为,其没有产生抢劫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3、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孟某之婿叶某承诺给付但最终未兑现的3万元不应当作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其一、该3万元按双方谈判内容可知,无论从双方对钱款性质的认识还是从约定的给付方式,更符合法律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定性;其二、假定以本案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作为前提预设,那么该并未兑现的3万元认定为抢劫金额,必将因并非当场取得财物而使抢劫罪名的预设陷入自相矛盾的悖论之中。4、在此,还有必要补充的是,法律规定关于“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并不必然以被害人是否作弊赢钱作为该法律适用的考量条件,辩护人以为本案如过于纠结被害人是否作弊将舍本逐末而陷入法律的狭隘解释之中。而另一方面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被告人及同案犯实施的暴力也仅是非法拘禁罪关于量刑情节的考虑,并不导致案件性质及罪名的必然转化。(四)本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1、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看,抢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本案中,四被告人在赌博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并致一名被害人轻伤,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相比,差异明显。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要义是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与之相当的罪名和刑罚。如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抢劫罪,不仅与其行为性质不符,且所处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亦会明显不相适应。具体到本案,如将涉案金额确定为抢劫金额,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重。如定非法拘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属罪刑相当。2、从社会效果看,如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的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此外,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对各被告人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以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如以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处罚过重,浪费国家的监狱资源,还使罪犯长期服刑,从而产生对政府、社会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二、从案件具体情节而言,被告人甲某依法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请求法院不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而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的其他规定处罚。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其对法律认识的范畴,并不影响其自愿认罪的主观态度,因此请求法院按照自愿认罪的规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向被害人退赃。综上,恳请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被告人悔罪诚意等因素考虑,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甲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辩护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t博国际娱乐网站2019年1月15日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是谁聆听到了生命之门转动的回声――写在听闻死刑复核结果之后下午,Z大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正在接待客户,Z大说中院电话通知他让家属下周见Z小最后一面,地点是羁押地的县法院,而说到具体时间我已经恍惚。三言两语沟通中,我的声音有些干涩颤抖,但我依然问了大概情况,Z大说中院不告诉死刑复核结果,只说让家属会见,并强调了最后一面,他的语气同样颤抖而沉重……仓促间送走了客户,我呆呆地静坐在办公桌前……我知道作为律师我应该更理性一点,但我依然感性起来,无法释怀。我不知道这种情绪会影响我多久,但我的确无比失落,无法保持客观的思维。Z小是因为运输贩卖毒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行七人二部车从南方某省运回了10公斤冰毒,其为唯一出资购毒的主犯,甫回城即人赃俱获,而上游售毒人员并未告破到案。二年半来,作为其辩护律师我与他的会见近三十次,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最高法死刑复核。因为路途和时间原因,我曾经抱怨其中几次会见没有实质意义,但此刻我知道我以后再也无法会见他了,我与他的距离已无法用路途和时间来衡量……忽然就想起与他会见时好几次我说过的话:人都是有感情的,律师也是,从相互之间这种信任的感情出发,我希望他能够振作一点,多想想年迈的母亲和关心他的诸位兄姐。此刻我想,我的话是否有些多余——当他面临最终结果的那一刻到来时是否会因我的话而有更多的不舍与牵挂,而我是否是那个努力想点燃他希望而又最终让他绝望的人,他是罪有应得还是我本不该多此一举……一百多年前,美国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诠释了行医的真谛:“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那么律师呢,尤其刑辩服务的真谛又是什么?是殊途同归还是不足为训?面对死刑核准后的生命流逝,作为万物灵长的我们,痛定思痛我们生存的意义又是什么?当下,一场疫情的传播改变了无数人的生命轨迹。在人类灾难面前,平凡如我,或许每天关注着死亡人数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而很少产生悲戚感,毕竟家人无恙,亲朋好友无恙。在生死抉择面前,脆弱如我,或许每天考虑着如何叮嘱亲人远离外界,如何降低自身被疫情传播感染的风险,毕竟健康重于一切,生命只有一次。同样平凡脆弱如我的医护人员,是他们以飞蛾扑火般的执著选择了逆行而上,有的最终成为了烈士。生命因涅槃而绽放出绚烂的光彩,有些人定格在了历史的星空,耀眼夺目,直至永恒!这或许正是他们对自身生命意义的诠释。那么作为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员呢,他们生命的意义又该何去何从?他们是否应该脸谱化的刻上耻辱烙印而生命也应该变得无足轻重?暂时无恙的我们是否应该对每一个生命保持应有的悲悯与敬畏?疫情夺走的是躯体和机能健康,犯罪夺走的是思想和行为健康。在恶化后的结果方面,二者并无本质区别,那就是带来死亡。数十年来,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观点此消彼长若隐若现,林森浩案、张扣扣案殷鉴不远,令人记忆犹深。虽然有些俗套,但我依然还想为Z小说几句话,因为我始终认为我所接触的Z小,并不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起码他在思念亲人的言谈中表现出了温情的一面,而案件指控中他也并不涉及其他恶劣行径,其与人沟通中态度平和略显桀骜,但显然不是一个习惯于欺压良善的恶徒。但他贩毒的数量的确惊人,足以为祸一方遗害无穷,其中注定包含无数个无辜的个人与家庭直至周边社会的稳定。Z小迷途已远,我拼尽全力也没能将其从生死的悬崖边沿挽留牵引回来。生命本没有贵贱之分,生命之门时而开启时而关闭,有的人来,有的人去。有的人来时留下了美好,有的人去时留下了遗憾。生命之门转动不止,回声久久不绝……唐俊凌2020/4/17
一、寻衅滋事持械怎么来量刑(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有哪些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例如,张某、宋某等三人在盗窃销赃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农民刘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首先推刘某一掌,继之两人厮打起来,宋某上前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随后掏出水果刀,向刘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凶后被告人骑车逃走。一审法院对张某等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在争吵过程中,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改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这一案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清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事出有因的伤害与流氓寻衅滋事混为一谈。
一、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法律依据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哪些(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以上知识就是安信10平台小编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安信10平台进行法律咨询。
你好,要求对方出具纸质版欠条并完善证据后,可以及时起诉,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首先要及时报警确定具体侵权人,即解决找谁赔的问题,然后就损失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损失金额,即解决赔多少的问题。
你好,工伤纠纷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计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缴纳有工伤保险,则针对工伤待遇不同的项目,其支付待遇的主体是不同的,即有的是社保基金承担,有的是用人单位承担。你所提问的工伤住院几年并被鉴定为2级伤残,其对应的待遇应当是可以大致明确下来的,建议直接委托律师维权。
你好,在房东有过错情况下承担对应的责任,比如房屋自身瑕疵导致损害则房主有责任,再比如租户自己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器导致的损害则很难推定房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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