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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红露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综合

律师简介

亚博国际网页登录,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中心主任,“理婚”律师创始人,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南京市律师行业“巾帼岗位明星”,南京市专业精英律师(婚姻家事)“先进个人”,婚姻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国际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师(CIPC),遗嘱规划师,江苏电视台法律援助律师,《现代快报》“有请律师”栏目战略合作律师,《澎湃新闻》等国内知名媒体的特约评论员。亚博国际网页登录创立了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研究的“理婚”律师品牌,团队宗旨“理解婚姻,理性对待婚姻”,团队办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个人办理上百起婚姻家庭案件,个案涉及金额高达2亿,并办理多起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团队成员大多数为研究生学历以及海外留学背景,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诉讼经验,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善于以女性律师处理感情的细腻视角,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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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韦红露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执业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201*********8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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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陈某离婚抚养权和财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均为化名)双方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11月生育女余某某。婚后双方因琐事、购房以及与双方父母沟通等问题上发生矛盾,2020年4月底分居后,婚生女余某某随被告陈某某共同生活。【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1、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2、抚养费支付多少3、因购房原告父母出资2010217元及被告父母出资300000元的性质。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判决书概要】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女余某某最终由被告陈某某监护和抚养。原告余某某的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早上九点至下午六点,暑假期间原告可有一次连续五天的探视,原告自行接送。原告余某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房产归原告余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余某某偿还,原告余某某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302459.56元。原告余某某向被告陈某某支付装修补偿款125000元;被告父母借款300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责偿还;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律师解析】本案中作为原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1、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夫妻双方不能相互关心、理解与包容,与对方父母交流沟通不冷静致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婚烟关系应该是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需要双方彼此间相互信任、关爱、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2、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存在擅自支取大额存款的行为,虽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因部分系合理支出且双方擅自处分的数额大致相当,均不再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关于子女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双方就婚生女余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并就探视方案达成一致,该抚养探视方案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4、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数额,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余培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至余某某十八周岁时止。5、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能够协议处理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进行判决。6、原告系该合同项下房屋贷款的主贷人,为便捷相关手续的办理,该合同项下权益归属于原告较为适宜,原告自行承担办理合同项下权益所需费用,与该合同项下权益所关联的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贵偿还;双方因购买该合同项下房屋向被告父母借款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为便于履行,由被告直接偿还;案涉合同项下房屋净值的分割应当扣减双方向被告父母所借之款、剩余贷款,结合双方贡献度的大小、婚前个人存款的转化、双方父母向原被告的转款,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302459.56元。【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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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成灾?武吉知马公寓地下停车场变蓄水池 8world

2014年国庆节期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亲认识并开始恋爱。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被告的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出差在外,平均一个月只能回宁两三天。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原告平均每月飞一次被告出差地,来回路费都是原告自已承担。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但是原谅了被告并且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自此之后被告依旧和婚外第三者保持联系,并且放弃和原告一起过年,而陪着婚外第三者一起过年,至此,原告已心灰意冷,再也无法相信被告及其父母,想尽快结束这场自始至终充满谎言的婚姻,从这场闹剧中解脱出来。所以提出离婚。【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1、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2、抚养费支付多少3、婚内过错方赔偿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判决书概要】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最终由原告吴某某某监护和抚养。被告潘某某的探视时间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被告潘某某、每月支付25005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支付原告赔偿七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手续的办理,该合同项下权益归属于原告较为适宜,原告自行承担办理合同项下权益所需费用。【律师解析】本案中作为原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女儿潘某某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潘某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中;三、被告潘某对女儿潘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四、被告潘某于2021年1月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姣7万元五、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零八八条、第一零九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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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跨国离婚何去何从?—如何不见面快速解决涉外离婚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C某(均为化名)因性格不合,分居两国,感情已经破裂,C某系法国国籍且远在法国,因疫情原因,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张某诉至玄武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而被告C某无法到庭参加离婚诉讼。【裁判要旨】在法庭主持下张某与C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通过视频开庭平台传送笔录给被告网上签名确认,确保了笔录的真实性。闭庭后,原告及时领取了民事调解书,同时法院通过电子方式以及邮寄方式将民事调解书原件送达给C某。至此,该跨国离婚案顺利解决。【案件难点】涉外离婚案件起诉至法院,首先第一步就是遇到文书送达的问题。如果通过书面邮寄送达,那么就要通过国际邮政投递驻海外使领馆,一来时间漫长,二来因为疫情很多使领馆工作时间难以保障。第二涉外案件答辩期限受到调查取证、寄送材料、不同语种等多方面的因素第三涉外婚姻案件当事人出国到庭,存在这一个比较大得困难。但是可以经过律师多方面得沟通去争取视频开庭【律师解析】以往法院都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寄送材料的,这样会有明确的时间记录和签收记录。但近年来,法院也逐渐放开了电子送达的途径,比如电话送达、短信送达等无纸化方式进行送达。在我们的积极争取下,原告方的材料经过翻译机构翻译提交给法院,法院通过被告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完成后,要注意民事诉讼中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对于在域外的当事人,电子邮箱是一个能实时接收并且没有送达障碍的一种方式。在离婚案件中,答辩期内如果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的统一意见,是可以联系法院进行调解程序的,但每个法院的实际操作不同,建议按照自身情况和律师具体沟通协调。婚姻家事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开庭,但遇到在海外居住的当事人到中国出庭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在我们的代理下,通过跨国视频开庭,解决了但是人无法到庭的困难。并且现在法院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与外地甚至海外的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已经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了,方便又高效。本案中,中国与法国时差为7个小时,为方便被告应诉,律师与承办法官协商将开庭时间确定为法国时间早上9点(中国时间下午4点)。法官助理通过律师,在庭前告知双方参加视频开庭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庭审中原被告非常顺利地参加诉讼,保障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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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婚姻制度介绍(下)

上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日本民法典》第四部分有关婚姻的缔结及撤销等内容。本篇文章我们将围绕离婚及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话题展开。n离婚的方式在日本,婚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通过协议进行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在协议中确定其中一人为亲权人。所谓“亲权”是指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结婚类似,协议离婚在程序上需要双方当事人及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年见证人签署申请书。当配偶有不贞行为、生死不明达三年以上、患有严重精神病,无恢复希望,或者一方被配偶恶意遗弃以及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当事人除协议离婚外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n与离婚相关联的问题(一)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决意离婚,那么自然会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日本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未就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具体规定是,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夫妻财产不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看出日本法定财产制与中国法定财产制间的差异:在日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在我国男女双方一旦步入婚姻,即便是以自己名义购买的财产,一般情况下该财产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在财产分割时,日本家事法院会考虑双方通过合作获得的财产数额和所有其他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这里的“所有其他情况”包括夫妻双方共有生活的时间、年龄、职业、夫妻各自的收支状况、配偶是否存在不贞行为、一方是否因为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贡献度等。在具体的分割比例上,原则上夫妻各得一半。但是,即便妻子因为结婚而成为了家庭主妇,她所分得的份额一般也不会超过1/2。(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孩子,离婚时还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做出安排。如何抚养未成年子女?答案是首先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具体而言,在子女出生前父母就离婚的,由母亲行使亲权。如果孩子出生后父母选择离婚的,离婚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亲权人的确定方式不同。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则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协商确定哪一方是拥有亲权的人。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父母中的哪一方为拥有亲权的人。当父亲或者母亲在行使亲权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不当损害了儿童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据儿童的请求,裁定中止父亲或者母亲的亲权。目前,日本法律还只规定单独亲权制,即父母离异之后只有一方可以拥有亲权。“共同亲权”制度还在研讨阶段,尚未进入法律文本之中。(三)离婚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权利或者法定利益的,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的,还需要对非财产部分的损失或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夫妻之间是因为一方遭受到重大身体或精神伤害(如一方出轨第三者、家庭暴力等)而离婚的,则另一方或将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日本离婚获得损害赔偿金并不是确定的,这需要依据具体的离婚原因及事实确定。具体赔偿金的数额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四)养老金分割在日本离婚可以分割配偶的养老金。日本养老金分割制度细分为协议分割和3号分割。协议分割是指,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4月1日之后离婚,原则上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确定分割比例。协议不成时,由审判程序确定分割比例。另一种分割制度即3号分割制度自2008年4月施行,3号分割制度有特殊的身份要求,即该制度必须由曾经是第3号被保险者(第2号保险者抚养的配偶)的人提出养老金分割请求,离婚后不需协议而可以径直将第2号被保险人的厚生养老金分割走一半。以上就是本期内容,感谢阅读!

2023-11-29
日本婚姻法律制度介绍(上)

日本没有单独一部部门法名作《婚姻法》,调整日本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条款存在于《日本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编中。《亲属》编又细分为七章内容,按照总分体例,各章名称依次为“总则”“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保佐及辅助”和“扶养”。因此,要了解日本的婚姻法律制度,主要依据《日本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的法律规定。n婚姻的成立结婚的年龄。在日本,男性、女性只有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才能够结婚。十八周岁也是日本的成年年龄。事实上,无论是前述的结婚年龄还是成年年龄,都因为《民法典》修正案进行过调整。在被调整之前,日本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性十八周岁、女性十六周岁,日本的成年年龄是二十周岁。正是基于法定结婚年龄和成年年龄不一致,原《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获得父母何种程度的同意才能够缔结婚姻的条款。禁止结婚的情形。第一,有配偶的人不得再次结婚;第二,日本法律对于女性再婚有一个禁止期间,即女性自离婚或者婚姻被撤销后,禁止其在一百日内再次结婚。但是如果该名女性尚未怀孕的以及离婚或婚姻被撤销后生育的,不适用再婚禁止期间;第三,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二人禁止结婚,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等之间禁止结婚。n婚姻的登记在日本,结婚需要依照法律(《户籍法》昭和22年法律第224号)规定进行登记。在进行登记之前,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以及两名以上证人提供书面或者口头申请。需要说明的是,结婚登记申请如果与前述申请形式不符,并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婚姻登记部门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年龄、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内容。n婚姻的效力夫妻的姓氏。《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既可以选择丈夫的姓氏也可以选择妻子的姓氏作为夫妻的共同姓氏。当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尚在世的配偶可以恢复结婚前的姓氏。同居、协作、扶助义务。男女之间一旦缔结了婚姻关系,就具有同居、互相协作与扶助的义务。夫妻间契约的撤销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在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夫妻之间订立的契约。n婚姻的无效及撤销婚姻的无效。日本法律规定婚姻仅在两种情形下无效。第一种情形是,因为认错人及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没有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婚姻的撤销。婚姻撤销的理由包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重婚、女性在禁止期间内再婚、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因为欺诈胁迫而订立婚姻。因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重婚、女性在禁止期间内再婚以及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各当事人及亲属或者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但是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检察官就不得请求撤销婚姻。因为重婚、女性在禁止期间内再婚的,当事人的配偶或者前配偶也可以请求撤销。因为欺诈或胁迫而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婚姻撤销的效力。首先,日本国婚姻撤销的效力仅及于未来,这与我国婚姻撤销的效力溯及过往有很大区别。其次,结婚时不知晓存在撤销原因的当事人,必须在现实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因婚姻所得的财产。最后,结婚时知晓存在撤销原因的当事人,必须返还因婚姻所得的全部利益。在此情形之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还要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日本民法典》还规定,一些关于离婚的规定如姻亲关系的终止、离婚复姓、分割财产等规定也准用于婚姻的撤销。感谢阅读!以上就是本篇内容,不足之处欢迎指正。在下篇中我们会继续为感兴趣的读者介绍日本民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2023-11-17
新加坡婚姻制度介绍(下)

新加坡婚姻制度介绍(下)继上期我们为大家介绍新加坡《妇女宪章》中有关结婚以及家暴救济等法律规定后,本期我们将介绍《妇女宪章》中关于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n离婚的理由及其具体情形在新加坡,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具体而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表现为五种情形:第一,被告与他人通奸,且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若原告得知被告与他人通奸后仍然与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或几段时间,共同生活或先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总计不超过6个月的,原告依然可以以通奸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若共同生活或先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总计超过6个月的,则原告不得以通奸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第二,被告行为举止让原告有合理理由认为无法与其继续生活;第三,在提交传票令状前,被告已经遗弃原告超过两年;第四,在提交传票令状之前,原被告已经分居超过三年,且被告同意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第五,在提交传票令状前,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四年。2022年1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妇女宪章》的修正法案,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新增一种表现情形,即双方一致同意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n申请诉讼离婚的程序问题1.法院在婚姻诉讼中的管辖权。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居住在新加坡或者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以新加坡居民的身份在新加坡居住满三年的,新加坡的法院就可以获得管辖权。如果是婚姻无效或者必须判定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条件还会放宽,即便不满足前述居住地或者居住时间的要求,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当事人双方依然可以在新加坡的居住地寻求法院的救济。2.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时间条件。在新加坡,男女双方不能在结婚后任性地“想离就离”,《妇女宪章》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令状的时间存在限制性条件。一般而言,只有在结婚满三年后才能够提交离婚令状。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未满三年就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就必须存在原告经受了非常的痛苦或者被告非常堕落的情形。3.离婚案件的临时判决和终局判决。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后,新加坡的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会做出两次判决,即临时判决和终局判决。只有在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离婚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终局判决一般在临时判决做出后的三个月后才做出,在临时判决尚未成为终局判决的这段期限内,任何人士都可以提供尚未在法庭上出示的重要证据,法院可以基于这些重要证据决定进一步调查事实、撤销临时判决或者做出终局判决。n离婚的法律效力1.财产分割。《妇女宪章》第112条规定,法院在考虑以下因素后,有权将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在夫妻间进行分配,也有权将任何财产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的收入在夫妻间进行分配,这些具体因素包括:(1)各方在对婚姻期间金钱、财产或工作的取得、改善或维护方面所作贡献的大小;(2)任何一方为了共同利益或者子女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或者所承担的义务;(3)婚生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福利所作出的贡献的程度,包括照料家务、照看家人、照看年老体弱者或任何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5)夫妻双方就离婚时财产所有权及分配所作出的协议;(6)一方免费居住在婚姻住所或单独享有其他利益;(7)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无论是否以实物形态),包括对另一方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8)第114条第1款所指的相关事项。2.子女抚养。这里的“子女”通常是指不满21周岁的婚生子女。《妇女宪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与利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或者在做出终局判决后,发布法院认为适合的与子女福利相关的庭令。法院可以随时责令子女由其父亲、母亲、其他亲戚、旨在为子女提供福利的任何组织、协会或者其他适当的人士监护或照管。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谁行使时,法院以未成年子女的福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具体而言法院应当考虑孩子父母的意愿以及在孩子能够独立表达自己观点时,孩子本人的意愿。法院发布的监护裁决内容具体而详实,见于《妇女宪章》第126条。3.离婚后的赡养费问题。新加坡的法院有权力责令男士向其妻子或者前妻或者责令女士向其失能丈夫或失能前夫在离婚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或者做出离婚裁决后支付赡养费。法院评估赡养费的因素包括(114条第1款):(1)在可预见的未来,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2)在可预见的未来,婚姻双方的经济需要、义务和责任;(3)婚姻关系破裂前案涉家庭的生活水平;(4)婚姻各方的年龄及婚姻的持续时间;(5)婚姻各方身体或精神方面的障碍;(6)婚姻各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包括在料理家务和照看家人方面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由于该案件可能导致婚姻各方丧失的利益(如养老金)。《妇女宪章》要求法院在评估赡养费时,应当考虑各方的行为,尽最大努力使得各方的经济状况维持在婚姻存续期间时的水平。赡养费支付的期限又因赡养费有无担保两种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妇女宪章》第117条。感谢阅读,以上内容就是本篇文章的简要介绍。大家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律师进一步沟通处理。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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