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合乐8国际娱乐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目前在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律师、团队负责人,办理了多起合同、婚姻、房产、劳动、债权债务、侵权等案件,并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务、侵权、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领域,同时善于用谈判、协商、调解等灵活的非诉方式快速解决问题,是一位能力扎实,业务精湛,专业突出,认真负责的敬业律师。同时也在多家大中型民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参与商务洽谈、参与项目论证、股权并购重组、参与股东大会等日常管理与重大决策活动,帮助企业把控法律风险、规范合法经营、稳健持续发展。业务介绍与特长:擅长处理民商合同、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并先后参与承办版权维权案件若干件,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及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也为多家新三板、IPO上市公司设计过股改方案。社会活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团成员、同心律师团成员、汉阳五荣里社区坐班律师服务单位:武汉锦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谷坊纲目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湖北块块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鑫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业理念: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律师是维护守法者利益的斗士。工作经历:2007年4月-2009年4月北京中联和音通讯有限公司法务部2009年6月-2012年4月湖北天行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2012年6月-2013年9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3年9月-2017年5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6月-至今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04民初326号原告:汪某1,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汪*云,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徐慧,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先,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汪*安,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汪某1、汪*云与被告汪*先、汪*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俊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1、汪*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翔、徐慧,被告汪*安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汪*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1、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汪某1返还(银行存款)521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1日计算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汪*云系原告汪某1父亲再婚妻子,两被告与原告汪某1父亲系兄弟姐妹关系。2019年8月23日,原告汪某1父亲汪*安因病不治身亡。原告汪某1忍痛办理完死者身后事,在清点遗物时发现,缺失了父亲的银行卡。后原告汪某1到银行查询,报警得知银行存款已由被告汪*安取出,并交给被告汪*先保管。原告汪某1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返还上述财产,但两被告一直拒不归还。两原告系汪*安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汪*安的遗产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且汪*安在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女儿汪某1继承,原告汪*云也自愿放弃继承权。两被告非法将汪*安的遗产占为己有,且在原告多次要求其归还时拒不归还,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汪*先、汪*安辩称,该款系原告汪某1的父亲汪*安生前欠我们的债务。2008年汪*安向被告汪*先借款建房,且当时不只向其一人借款,后汪*安在生前就把卡给汪*先了,说卡内的钱是用于还汪*先的债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云系原告汪某1父亲汪*安(已去世)再婚妻子,两被告与原告汪某1父亲系兄弟姐妹关系。2019年8月9日,汪*安因肝癌急诊入院。当日,汪*安通过电话告知原告汪某1其钱包中有两个存折两张银行卡,并告知其密码。汪*安在住院期间通过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确认其房产及银行卡由原告汪某1继承,后汪*云与原告汪某1办理了公证,确认汪*云放弃继承汪*安遗产的权利,原告汪某1由此成为汪*安遗产唯一继承人的事实。汪*安于2019年8月23日去世,原告汪某1在清理遗物时并未找到汪*安所遗留的两张银行卡,遂于2019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报警,后经办案人员调取银行流水及查询监控录像发现,两张银行卡在2019年8月9日时的余额分别为30136元、22024元,卡中余额共计52160元,由两被告于2019年8月10日、8月11日分多次全部取走,卡中余额0元。另查明,两证人汪某1、汪某2与汪*安系兄弟姐妹关系,两人均听到汪*安生前说过,2008年汪*安建房时向被告汪*先、汪*安借过钱,汪*安先把汪*安的借款还清了,在病发前不久把欠汪*先的50000元也还了。但借钱和还钱时两证人均不在场。现原告认为,两被告非法将汪*安的遗产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本、结婚证、公证书、视频、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录音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对于证人汪某1、汪某2的证言,两证人所述均系传来证据,故该证言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汪*先、汪*安取得汪*安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是否系汪*安的还款行为。对于此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1、本案中,汪*安生前明确表示两张银行卡在其钱包中,作为遗产由原告汪某1继承。且两张银行卡中余额分别为30136元、22024元,卡中存款金额不符合用于偿还明确债务的特征。而原告汪某1所述,其父汪*安送医院急救时由于自己没有到场,将银行卡交由两被告保管的说法更符合常理。故本院认为,汪*安主观上没有将两张银行卡内存款给付被告汪*先、汪*安的意思表示;2、被告汪*先、汪*安辩称卡内存款系抵偿汪*安所欠己方的债务,对此本院认为,汪*安与被告汪*先、汪*安之间的借款及还款行为均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借款过程,两证人并非见证者,仅仅只是听说汪*安有偿还债务的行为,但对具体过程并不知情。被告汪*先、汪*安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该债务仍然存在,两被告在客观上没有占有汪*安的银行卡存款的合法依据,应当将存款(属于汪*安的遗产范围)返还给汪*安的继承人即原告汪某1。另原告汪某1主张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先、汪*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某1返还人民币52160元;二、驳回原告汪某1、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被告汪*先、汪*安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同上述偿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严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林伟书记员方纯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1.股东瑕疵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作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有限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4.公司与股东混同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解除合同规定梳理合同约定解除u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u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u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2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29.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60.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受让人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而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6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让与人的原因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让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终止履行,并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解除权消灭u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u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u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除的效力u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u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摘要: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发表声明: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李*庆,当当网原CEO、联合创始人和首席大股东。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发表声明: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李*庆,当当网原CEO、联合创始人和首席大股东。2010年12月8日,当当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本次事件,孰是孰非,需要首先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当当网的印章的管理权属于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俞*当前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和执行当当网经营管理事务。所以俞*有权掌管当当网的印章,或者指定员工掌管。二、李*庆是否有权召开股东会?李*庆召开的股东会是否有效?首先我们看一下,李*庆和俞*对当当网的持股情况:根据天眼查查询,北京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网)唯一股东系天津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当*科文有限公司共有5个股东,分别持股情况为俞*64.2%,李*庆27.51%,剩余3个股东持股比例合计8.29%。根据《公司法》规定,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但是应当提前15日通知。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通过。所以李*庆有权召开股东会。但是结合网络爆料,李*庆召开股东会程序很可能不符合规定,而且股东会决议不可能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所以李*庆召开的股东会及决议很可能是无效的。三、李*庆率人抢夺印章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是,李*庆在后续的声明中明确:“我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并给原保管者写了收条。前后15分钟,没有任何撕扯,何来抢?!至于带四个大汉,其实是新董事,董秘和我早晚读书公司摄像,助理,行政,司机等当当股东,董事及阚敏监事和当当全体员工尽管放心,在新的章印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独自保管这些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被窝里,期间我承担掌印责任。当当工作需要使用印章,尽管和我联系。”所以,鉴于李*庆明确了虽然拿走印章,但是合理保管,并且积极配合公司使用,他还具有股东身份及当当网的家族性特征,暂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四、对于夫妻共同享有的股权财产权益,李*庆能否直接行使俞*持有部分的股东权利呢?根据网络资料显示,李*庆和俞*是在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共同创办当当。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李*庆和俞*之间暂时没有披露关于双方财产的约定,所以他们两队对当当网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一种身份权利。根据《婚姻法》规定,李*庆只能通过婚姻法来主张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不能直接行使俞*持有当当网的股权。五、当*网如何做好法律应对?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另外,公司可以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案由,起诉李*庆要求其归还证章照。若是给当*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总之,抢夺公章终究不是解决公司控制权的办法,随着我国公司法的逐渐完善,越来越重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李*庆虽然持股比例较低,但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毕竟,还有《婚姻法》和《公司法》,尤其是当*网是在其婚后创立的,股权的权益属于婚后财产,李*庆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分割俞*持有部分的股权,然后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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