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博E百棋牌游戏,重庆人,中共党员,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发表了数篇著作,办理了百余件刑事、民商事等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社会职务: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中国法学会会员3.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禁毒专业委员会理事4.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会员5.重庆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会员6.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7.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成员8.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9.重庆市九龙坡区“1+3专业服务团队”成员10.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11.重庆广播电视身边说法节目嘉宾获得荣誉:1.“邓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收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2.“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集中培训计划”结业学员。3.入围重庆市律师协会2019年大奖最佳刑辩律师。4.“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入围重庆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5.“许某涉嫌诈骗罪案”入选重庆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亲办刑事案件(部分):1.2019年重庆境外(缅甸)特大诈骗案。2.2018年渝北区首起套路贷案件。3.2018年仇某某特大运输毒品案。4.2017年802黔江火车站爆炸案。5.L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起诉。6.W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免予起诉。7.Z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8.X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9.W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0.Z某某构成强奸罪,逮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1.T某某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决3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12.S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1259061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亲办民事案件(部分):1.X某与重庆中煤科工集团人事纠纷一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袋转移。2.重庆某物流公司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为多名劳动者争取到相关权益。3.W某与Z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赔偿吴某相关损失。4.G某、Z某与重庆某旅行社涉外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争取了相关赔偿。5.D某某诉L某某、H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P某某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等。7.C某诉L某某、X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8.J某某诉C某某离婚一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离婚。9.L某某诉D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10.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法院支持原告诉求。11.L某某等百人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学术著作:1.《辩护律师获得通知权的研究》(经修订)发表于2018年第1期《重庆律师》(总第91期)。2.《辩护律师获得通知权的研究》发表于2018年1月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3.《“速裁程序”下刑辩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保障研究》发表于2017年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表于2014年第六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5.《浅谈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因与防控》发表于《法制与经济》。6.《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荣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王某某诈骗案【案情简介】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电信诈骗团伙,负责在诈骗团伙成员将被害人资金转移至作案账户后,同贺某某(另案处理)至云南省昆明市、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提取诈骗赃款。【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解。王某某除了参与取钱,事先不知道要做什么,没有参与其他犯罪的预谋和实施,且其取款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其行为未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评析】本案具有较大争议。其一便是在上游或上线没有到案时,现有证据如何认定已经归案人员的定罪和量刑。本案涉嫌诈骗罪,且为多人共同犯罪。这就要求多人之间形成共谋且有相应的行为。而本案仅有取款人到案的情形下,难以认定其主观明知。【结语和建议】本案是一起常见的诈骗案件。多人诈骗案件证据多、人员繁琐,主观和客观证据的收集要求严格。这容易出现错误和争议。因此,无论案件严重程度,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应及时委托律师,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今天分享到此。如果你正好遇到此类纠纷,希望对你帮助。如果没有遇到,也可以以防万一。当然,法律千千万,你不可能掌握所有,你也可以微信咨询、电话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分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不仅仅是办案,而是你的人生。
交通运输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今天分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正好可以给百姓以提醒。【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容易出现多车追尾、多人受伤事件。这是比较复杂的情形,需要根据过错程度大小来划分各自的责任。在此情形下,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各方都应该去努力争取。【案情简介】李某某1驾驶大中型拖拉机行驶,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越过中心分道黄虚线,该车车头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2驾驶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在推行过程中,小型轿车的尾部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车头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李某某2、渝小型轿车乘坐人陈某、于某某和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2、赵某某、陈某、于某和李某无责任。【代理意见】原告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各项赔偿合计11余万元。【判决结果】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庭后,经过举证、质证,与被告充分辩论。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的大部分赔偿金额。【适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等。【案例评析】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责任分担问题,另一方面是赔偿项目及依据问题。这两方面是此类的纠纷的争议焦点,也是实务中最为复杂、繁琐的地方。当事人需要特别认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结语和建议】交通事故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但是协商过长或者一方怠于协商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防止主张权益的时间过长,以免难以挽回损失。今天分享到此。如果你正好遇到此类纠纷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没有遇到,你也可以以防万一。法律千千万,你不可能掌握所有,你可以电话、微信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分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办的不只是案子,而是你的人生。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查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酒店10-3房间,以65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净重0.33克)和两颗麻古(净重0.19克)贩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从上述麻古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认定事实无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裁判文书】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例评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可以主动帮当事人争取初犯、坦白等从宽情节,还可以及时和检察院沟通,争取良好表现和态度。【结语和建议】本案是一起零包贩毒案件。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是严厉打击,有从严打击的趋势。而此类案件证据又容易出现瑕疵和争议。因此,无论案件严重程度,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应及时委托律师,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今天分享到此。如果你正好遇到此类纠纷,希望对你帮助。如果没有遇到,也可以以防万一。当然,法律千千万,你不可能掌握所有,你也可以微信咨询、电话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分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不仅仅是办案,而是你的人生。
法释〔2021〕2号(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第二章听证会参加人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第三章听证会程序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第十一条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二条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第十四条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第十五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第十六条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第十八条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第十九条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这个需要做鉴定的,还要看恢复情况。
可以不转 承担2倍罚责
一般不能拒绝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对方没有如期支付的,就可以执行了。
这种一般是按照人损赔偿了,找个律师吧。
这种会对孙子会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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