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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秉承科学管理、缜密周全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所拥有各种专业律师人才,发挥团队优势为您和您的企业分忧解难。本所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的正直、进取、共赢、求变的价值理念,秉承合法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的使命坚持团队化、专业化的办案模式。在专业领域已经建立业务体系:刑事辩护体系、合同纠纷体系、婚姻家庭体系、人身损害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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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安信10平台注册开户 四川烨律事务所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执业律所: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5101*********04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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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认罪认罚后反悔——从轻处罚)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川0191刑初273号辩护成功类刑: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庭审上反悔,通过律师辩护获得较量刑建议大幅度的减刑辩护单位:本律师事务所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经全某介绍加入ARW虚拟货币炒作组织,该组织分社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创始人五个层级,参与者需投资2万元或3万元的周转金在火币网上购买同价值的泰达币并提取至ARM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兑换成平台币方能成为社员,社员每四天需要根据上级指令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使用平台币统一炒作指定的虚拟货币赚取工资,工资兑换成泰达币,后可以火币网上出售提现为人民币。为引诱更多人加入,该组织规定原社员发展10名以上新社员可以升级为群主,群主可获得下属社员每次工资的30%作为提成,共中10%上交该群主的直接推荐人。群主下属的社员中有4人升级为群主后,原群主升级为理事,理事享有直属群社员30%的工资提成外,还可获得新增社员缴纳的周转金的总额的3%作为提成。理事下属于群主有4人升级为理事后,原理事升级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可获得新增社员缴纳的周转金总额的4.5%作为提成。2019年至2020年,陈某通过微信联系、组织分享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244人参加上述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周转金602.8万元,在此过程中,升级为理事。因资金无法收回,陈某与社员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还了获利所购奔驰汽车一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6年,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庭审中,本人表示反悔,公诉机关撤回了原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律师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是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系中间层级,起上传下达作用,传销组织的上层人员尚未到案,陈某不是主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是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三是陈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由于传销活动的迷惑性,陈某系受人诱骗参加所谓网络兼职而进入传销,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四是陈某退赔了部分下线人员的损失,并且退赔车辆一台,请求重轻处罚。三、律师分析:本案有两个焦点争议,一是是否构成从犯,二是是否构成自首。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本案二问题皆有争议,另外加上认罪认罚反悔的情况,共三个争议点或不利点。关于从犯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就这一点来说,陈某可以认定为主犯。但是本案上级人员并未到案,而一些组织的会议等活动,并不是陈某单独组织的,作为中间环节的性质是明显的,等等,认定其为主犯,合理性和公平性上,似乎有一定的欠缺。关于自首问题,本案中,陈某系基于社员压力共同前往派出所报案,报案时即被发现有犯罪嫌疑,结合现场情势,具有被动性,或者说,投案不是出于本意,而是含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企图。其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存在很大的争议,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主动投案。但从自首规定的本意来说,也存在可以酌情认定的空间。关于认罪认罚反悔,量刑建议为6年,本人已经签订了具结书,在庭审中反悔,公诉机关当然性的撤回了原量刑建议,并要求将认罪认罚对应的减刑部分重新核加,从诉讼风险的角度来说是扩大了。法庭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涉案组织中通过微信聊天、组织分享会等方式,积极为该组织开展宣传工作的证据充分,故认定其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同时,公安机关在对陈某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没有证据证据陈红艳系被群众扭送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结合立法本意,可以认定自首,从轻处罚。综合陈某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及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以及具有部分返还钱款的情节,综合量刑。判决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经验总结:本案是认罪认罚反悔后通过辩护工作,为被告人争取相较于量刑建议大幅度的实质性减刑的成功案例。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反悔认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基于风险和压力等多种原因,被告人家属增加委托本案律师,主要是为二审作准备。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还有扭转风险的空间,因此参加了后续开庭,提出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被法院综合采纳部分,最后在判决结果上,超出了被告人和家属的预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认可一审判决,放弃上诉。经验如下:一、庭审的实质是深化对案件的认识,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在这一深化认识的法定环节充分发挥作用。疑难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重点在于深化。本案中,关于主从犯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壁垒看似很严格,但是具有政策性,就条文本身的严谨性来说,是存疑的。这种情况即: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很具体,没有空间,但如果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审视,又有争议,有很大空间。司法机关倾向于按具体条文来对应适用,但综合全案,也存在综合性处理的可能,作为律师,要充分的把事实中的矛盾性呈现出来,争取综合性评价。一句话,律师的辩护工作,就是要重新呈现事实和分析事实。它仍然是事实求是的,只是角度和深度的区别。二、律师并不鼓励在刑事案件中,把希望全押在庭审上。但现实是,认罪认罚这一制度在适用中,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有时候,确实是有局限的。一个疑难案件,即使是几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仍然可能费尽脑筋,才有可能但也不一定能拿出比较妥当的判决。所以由检察官或认罪认罚程序来完全主导整个刑事案件流程,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仍然给出精准量刑建议,而不是幅度量刑建议,确实值得商榷。认罪认罚反悔的,有时确实有具体的合理原因,本案即为此种情况。作为被告人,愿意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但量刑建议给出来,自相比较,又在内心无法实现公平认可,处在非常矛盾的状态,很多被告人的反悔,就是为了一个希望,所以辩护人责任重大。三、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薄弱,是造成后面风险放大的原因。审查起诉阶段,对存在争议性的法律问题,还是要尽可能向检察官充分的阐述。疑难案件尤其如此,有的律师不愿意在此阶段作深入沟通,认为反正也沟通不下来,后面还要变成对手,不如留一手,所以沟通的内容很平淡。岂不知认知总是逐步深化的,没有前一步,就没有后一步,有了前一步,很难说就没有后一步,再说法庭上的辩论,未尝不是与检察官的进一步沟通,也未尝不能就重新达成一致。所以沟通策略倒不妨坦率一些,它不是一个所谓办案技巧问题,而是案情研究应当锲而不舍的意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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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予刑事起诉

故意伤害罪——不予刑事起诉李某故意伤害案: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辩护成功类刑: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辩护单位:本律师事务所一、基本案情:嫌疑人李某于2019年12月,在单身宿舍中打牌时,与被害人谭某发生口角,进而拉扯,拉扯过程中双方倒地,后被拉开。打斗造成谭某左手大拇指受伤,经法医鉴定,谭某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刑事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表态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取得谅解,双方多次就赔偿谅解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和解,也未进行赔偿。二、律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谭某陈述的被打和受伤过程不合理,通过对嫌疑人的供述、谭某陈述、以及多名证人陈述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判定谭某的证言与基本事实出入很大,不足以作为定罪证据;结合法医鉴定中对伤情的描述,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的伤势系由嫌疑人造成,不能排除系其他原因导致,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办理。三、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谭某的伤情是否系由李某导致。现场无录像,但根据各项言辞证据,可以确认:二人发生争执后,谭某将李某扑倒,互相扭打,但身体上下方位未变,形成僵持状态。据谭某陈述,李某用两只手来抓其大拇指和四指,然后用力掰,掰了一分多钟,导致其受伤。这一陈述,与常识和法医鉴定,有多处不符:一、谭某扑倒李某在前,但其受伤为左手,若系被李某反击(攻击)导致,大概率与谭某扑倒李某并进行攻击的连贯行动不符合。并且按其所述,其左手被掰了一分多钟,但此时谭某右手并无阻碍,具备充分的反击条件,而李某若用双手掰谭某的左手,其左半身及头颈要害部分没有阻挡,谭某完全有条件有力的还击李某,况且重心也不对,此状态下李某的攻击不可能长时间持续达一分钟以上。二、双方在扭打时呈现僵持状态,结合在场人员描述,较大的可能为谭某左手撑地,右手挥拳,而李某用双手抵住谭某,这种情况下,谭某受伤,或因自身的支撑力所致。三、从法医鉴定报告来看,谭某为斜行骨折,骨折形态为线状。则排除了扭转力导致的可能性,而根据谭某陈述:李俊章是用两支手掰其左手,如其所述为实,则定存在一定的扭转力,伤情形态必有所反应。因此,谭某的陈述,与法医鉴定报告不符,存有矛盾和疑点。四、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情况: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李某不起诉。五、办案经验:本案是通过律师辩护达到了无罪证明标准的成功案例。发生民间纠纷,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单从结果论,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的条件。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尽管公安机关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查取证,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认真阅卷,仔细分析双方斗殴的过程,包括打斗环境、持续时间、打斗姿态、双方年龄和体能情况、受伤部位、受伤形态、伤势程度等,得出了证据上不能充分证明伤势系由嫌疑人造成的结论,并通过证言比较、现场还原分析、病理分析等方法,综合陈述了上述意见,最终被采纳,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经验有:一、在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要特别重视行为证据。虽然行为证据一词不是法定的概念,但实际上是可以单列的一类证据,将能够反应行为特征和行为痕迹的证据抽离出来,才能厘清事实过程,在争议焦点性问题上,拿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二、重视学习法医病理分析。在涉及伤情的案件中,不能轻易放过并不加分析的使用法医鉴定结论,遇到具体的法医学问题,应当专门查询,学习理解后再对比鉴定结论审查分析。例如在本案中,实际为间接暴力导致骨折的情形,间接暴力通过杠杆、旋转、传导作用致骨折,杠杆力即成角力造成的骨折,为发生在支点处的横断骨折;扭转力则造成四肢骨骼螺旋骨折。这样对比来看,被害人线性骨折形态就与陈述的受掰扯(扭转)而骨折不甚相符。三、言辞证据要全面分析。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中,有时言辞证据占了重要地位,但因为立场、感受、利益、认知能力、表达能力等原因,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多有矛盾和冲突,各有其特点,不一而足。例如被害人多有喜欢夸大,往往言过其实,不明确指出,无疑会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理解不同人员的陈述特点,并使用一定的工具和方法作对应分析,以求尽可能的还原事实,进而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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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宣布对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实施入境免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5日,当事人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大道成绵乐客运专线跨线桥路段时,因路面受损部分未填补,导致刘某骑车摔倒。事后经某中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另经调查:该路段总包单位为某公司,路段施工劳务承包单位为某劳务有限公司;该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周边无任何警示标志。一审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1、确定刘某的损失合计90854元(十级伤残);2、刘某因存在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和报警、自行离开未及时就医导致病情延误等过失责任,最后判决由施工单位承担60%赔偿责任,刘义桂自行承担40%。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律师团队分析:没有证据证明驾驶的无牌机动车存在实际安全隐患、普通老百姓缺乏专业的交通事故现场保护能力符合一般常理、自行离开当天未就医是因为案发当日伤处并没有剧痛发作。故律师团队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施工方理应承担更大的事故责任比例。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接纳和采信了我方的上诉理由,最终改判由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只须自行承担20%的责任。当事人刘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携全家专程赶往律所赠送锦旗一面,以表对律师团队全力为自身争取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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