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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侠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征地拆迁

律师简介

葡京现场官网,执业八年,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动拆迁安置纠纷等案件,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东华大学的工程与社会课程的老师,每年为学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为祖国人才的培养做贡献。葡京现场官网诉讼经验丰富,律师费计费不完全按照涉案金额收费,因此收费相对较低,符合风险代理范畴的案件凡选择风险代理方式的,未达承诺退费。葡京现场官网,擅长处理各类诉讼、非讼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在处理各类纷杂的法律事务中,善于把握案件焦点,梳理案件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力求找寻案件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通过细致、深入地搜集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最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孙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有亲和力,有很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孙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勤奋认真的工作态度、谦虚谨慎的为人处世,赢得了很好的口碑。代理的成功案件有:《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公司相关纠纷——公司高管损害公司财产权益纠纷,缘何公司主张被告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却判决其败诉?》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公司股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追究代持股东的股东出资义务,缘何法院判决代持股东不需要履行义务?》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代持股东面临法律风险,如何维权?》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纠纷,合同解除后,追究被告赔偿责任,被告上诉依然败北》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定做合同纠纷,服装加工,被告借故不付加工款,缘何原告一审败诉,二审胜诉?》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生效后,代理被告,成功申请再审,发回重审后成功调解,原告撤诉》附法院调解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缘何被告胜诉,原告一审、二审、高院申诉、检察院抗诉均败诉?》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停车合同纠纷,车辆在停车场内被封三年,找谁维权,缘何法院判决后,被告律师仍为被告喊冤?》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被告收取开发款却拖延交付产品,原来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只有尽快诉讼才能最好的维护自身利益》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知识产权类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侵权何认定?,最终维护了原告的权益》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究竟是谁违约?各说各有理,缘何原告最终获得房屋价格上涨部分差额补偿?》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想退回购房定金,孙律师指导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后,被告看到证据后主动和解,退还购房定金》附法院调解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动拆迁安置纠纷——动拆迁安置补偿共有分割纠纷,拆迁公司告知动迁利益归赵某,原告不享有权利,缘何最终法院却判决赵某不享有权益,动迁利益归原告所有?》附法院判决书《葡京现场官网成功案例之动拆迁安置纠纷——厂房拆迁补偿共有纠纷,厂房买卖合同如合同定性,是否有效?拆迁安置补偿款哪些属于共有?各有各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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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孙侠
执业地区:上海-上海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3101*********999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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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有约》5月6日 8world

《狮城有约》5月6日 8world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申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洁,男。一审被告:高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某区某一村x幢XXXXXXX。一审被告:上海某稀贵金属厂,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公路某桥西堍(某公司内)。一审第三人:浙江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市某县某镇某路XXX号。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审被告高某、上海某稀贵金属厂(以下简称某厂)及一审第三人浙江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申请再审称,一、周某代高某持股,是经过某公司、某公司和高某、某厂签字确认的,并非只是周某和高某之间的约定。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其不是某公司股东,依据的是某公司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二审将此合同关系与工商登记内容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二、周某从未参与某公司经营,也从未享受该公司分红或其他股东权益,根据系争《合伙框架协议书》及《股东间协议》约定,周某不是实际股东,而是代高某持有25%股权。综上,周某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某公司提交意见称,周某及其丈夫高某东作为股东和董事参与了某公司经营活动,并在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何来未参与公司事务之说?某公司本身是应高某东要求而设立,由高某东通过其父高某找到合作方。如果说是代持,那也是周某代持高某东的股份。周某之所以要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是为了逃避股东出资义务,某公司对周某提起股东出资诉讼,周某才提起本案诉讼。某公司认为二审处理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某公司与高某在《合伙框架协议书》中约定由周某担任股东,后在某公司章程及工商设立文件中,均明确记载周某作为股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5万元,周某在设立文件上亲笔签名。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周某对其担任某公司股东是明知的,本人亦参与了公司设立过程,故周某是某公司的股东。至于周某是否代高某(或高某东)持有某公司股权,那是周某与高某(或高某东)之间的代持股关系,该代持股关系并不能否认周某的股东资格,代持股关系与股东身份相互独立。周某称其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分红,但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及分红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综上,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黄贤华审判员沈旭军审判员陆烨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胡晓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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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与吕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丁某再审申请人富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某申请再审称,1、2011年12月20日的《协议书》明确了系争15万元的性质为欠款,也明确了吕某的还款义务,与2014年1月6日的《承诺书》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富某与吕某于2014年10月22日在前述《协议书》上再次签名确认15万元的欠款。2、吕某清楚富某代为向案外人借款并支付大量利息的事实,且吕某现已具备偿还能力,应当向富某偿还15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吕某提交意见称,1、2011年12月20日的《协议书》写明吕某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分期补偿富某15万元,是赠与性质的,在吕某没有经济能力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富某也不能要求其强制履行。而且《协议书》也被签订当日的《执行和解案件告知书》及次日的《承诺书》加以变更,富某据此提出主张没有依据。2、2014年1月6日的《承诺书》中写的“包括利息”是指5万元的利息,不是指富某主张的1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富某主张吕某应当向其偿还15万元,主要是依据2011年12月20日的《协议书》和吕某2014年1月6日出具的《承诺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吕某)在还完本金后有经济能力时,再酌情分期补偿甲方(富某)经济损失,累计15万元”,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吕某应在何时、何种经济条件下履行付款义务,而是约定由吕某自行酌情分期补偿,故原判认为上述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吕某出于自愿的给付并无不当。吕某2014年1月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尚欠富某伍万元,待有偿还能力一次付清。(包括利息)”,未提及应补偿富某15万元;同年10月双方在前述《协议书》上再次签名时,亦未明确吕某的付款义务。故原判对富某要求吕某补偿15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富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富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高琼审判员范雯霞审判员许晓骁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魏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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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费用怎么收费

对于继承的一个纠纷来说,继承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因为对于财产的继承来说,财产的继承的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很多人只能选择继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相应的一个纠纷,那么继承的一个诉讼费用怎么收费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继承诉讼费用怎么收费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二、房产继承诉讼流程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2021-10-20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怎么处理

我们知道遗赠抚养协议就是遗赠人将财产赠与抚养人的行为,而且会与其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在这个协议中会对遗赠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很多情况下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应该怎么处理,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受赠人因遗赠抚养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法律特征也十分明显,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也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

2021-10-20
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

一般市面上见到的个人购买的商品房都是私有住房,而公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等,直管公产住房也是公产住房类型中的一种,因此个人不享有其所有有关产权、处分等的权利。更多关于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请继续阅读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一、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由于直管公产住房是属于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或代管资产,因此对于直管公产住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直管公产住房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依法继承。原承租人死亡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直管公产住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承租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满2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用该住房。《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住房无所谓继承问题。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如公产住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产住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二、公民生前承租的公产住房死后如何处理?1、公产住房承租人死亡时,公产住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公产住房承租人死亡时,公产住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产住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综上所述,公产房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机关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纳入被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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