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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江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赵长江,中共党员,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执业证号:12301200310278101;现任黑龙江大地律师所党支部书记执委会主任。黑龙江省图书馆法律顾问、哈尔滨合浦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春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创生物科技公司、黑龙江宏博典当公司、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博虎平台最新网址自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劳动纠纷,犯毒等各类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办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博虎平台最新网址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的天职,追求社会的公正、公平是律师的终身奋斗目标。在承办案件,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智慧、谋略、诚信和技巧,为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竭诚服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重视证据收集,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在调查取证中善于实现证据的从无到有,从不利到有利,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当事人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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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赵长江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执业律所: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2301*********10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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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核心内容:网络造谣时常发生在社会中,对于网络造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净化网络空间,网络造谣视其程度的不同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大家不要对消息不加求证的基础上,以身试法,制造谣言,以下就由安信10平台小编为你介绍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5-11-18
2015双11期间商家哪些行为会违法?

2015双11期间商家哪些行为会违法?核心提示:2015年“双11”即将到来,不仅网络交易平台、商家蠢蠢欲动,连消费者们都已经准备好清空购物车。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双11商品交易价格行为公告,要求商家在双11期间要注意的行为。安信10平台法律经验提醒您,双11期间商家不得以低价招徕顾客却以高价进行结算,消费者发现违法的,可以进行投诉。根据《关于2015年“双11”期间商品交易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和避免出现下列情形:(一)标示的原价不符合法定原价的定义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宣称的优惠折价活动并非真实的优惠让利;(二)标示商品的相关价格信息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四)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五)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六)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七)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八)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消费者在发现网购时发现卖家违法行为时,该怎么办?面对各种价格促销或优惠活动,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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