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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亲遗嘱将房屋给己方继承,因其他子女不认可,己方起诉继承案例
作者:提现棋牌游戏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 赵某文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A 室 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父亲 赵某贤 与母亲 周某兰 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五子一女,排行为长子 赵某杰 、次子为 赵某峰 、三子为 赵某刚 、四子为 赵某坤 、五子 赵某文 ,长女 赵某霞 。父亲 赵某贤 于 1982年死亡注销户口;母亲 周某兰 于 2021年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涉案房屋北京市丰台区 A 室 房屋系经济适用房。
2008年7月14日, 周某兰 与北京 F 公司 (以下简称 F 公司 )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 2009年1月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为 周某兰 ,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为 周某兰 和原告 赵某文 。 2020年10月16日,被继承人 周某兰 立有代书遗嘱,涉案房屋由原告个人全部继承,被继承人 周某兰 百年后,原被告双方对遗产继承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 赵某杰 、 赵某刚 、 赵某坤 、 赵某霞 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遗嘱真实、有效。
被告 赵某慧 、 孙某 辩称,案涉房屋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该房屋中有 赵某慧 、 孙某 的份额,这个房屋是拆迁所得, 赵某慧 的父亲 赵某峰 在被拆迁人范围之内,拆迁政策是根据户口所拆迁的,我们认为 赵某慧 、 孙某 有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贤 与 周某兰 系初婚,婚后育有子女六人,长子 赵某杰 ,次子 赵某峰 ,三子 赵某刚 ,四子 赵某坤 ,五子 赵某文 ,长女 赵某霞 。父亲 赵某贤 于 1982年死亡注销户口,母亲 周某兰 于 2021年去世, 周某兰 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赵某峰 和 孙某 婚后于 1988年4月18日育有一女 赵某慧 ,其为独生子女。 赵某峰 于 2007年去世,2017年注销户籍。对于上述人员的身份关系及去世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2007年5月10日, 周某兰 与北京 C 公司 (以下简称 C 公司 )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其中载明: “拆迁人(甲方):北京 C 公司 (以下简称 C 公司 ),被拆迁人(乙方): 周某兰 ,乙方现在在册人口伍人。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 230186元,拆迁补助费共计54181元,包括:搬家补助费603元,提前搬迁奖励费5000元,支持配合奖20000元,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区位补偿价奖励费27593元,其他补助费985元。扣除购房款后,实际补偿补助费合计277556元(需扣除的购房款为6811元)”。乙方委托代理人为 赵某杰 。
2007年5月10日, 赵某刚 与 C 公司 也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 “拆迁人(甲方): C 公司 ,被拆迁人(乙方): 赵某刚 。被拆迁房屋乙方现在在册人口贰人。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 95985元。其中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费5000元,支持配合奖20000元;其他补助费985元;住房困难户拆迁安置补助费70000元。付款方式、期限约定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95985元的发放”。 赵某杰 在协议上手写: “拆迁款已领”。 赵某杰 认可已经领取了 95985元拆迁补偿款和补助费。该协议乙方 赵某刚 的委托代理人为 赵某杰 。
关于上述货币补偿协议, 赵某慧 、 孙某 对真实性认可,认为拆迁货币补偿与案涉房屋的分配系整体性补偿方案,在北京市拆迁过程中,均会考虑住房问题,不能割裂。在协议中载明在册人口可以证明,拆迁补偿与在册人口有关。案涉房屋系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应当有其二人的份额。
2008年 某单位 出具《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显示:购房人: 周某兰, 共同申请人姓名及与申请人的关系:之子 赵某文 。您家庭已选择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请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宣武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及签约所需材料等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2008年7月14日,出卖人: F 公司 与买受人: 周某兰 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该经济适用房地址为丰台区 A 室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在该合同的附件四中,总价款 27.8244万元。在附件五中约定,签订合同当日,买受人支付购房款27.8244万元。 周某兰 缴纳了地税和印花税。 周某兰 购买案涉房屋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的所有权人为 周某兰 ,登记时间为于 2009年1月6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周某兰 于 2020年10月16日订立《遗嘱》:“本人姓名 周某兰 ,身份证号 (略),性别女,我自愿将我未来死亡时的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做如下处分: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A 室 ,本人名下的房屋由 赵某文 本人小儿子身份证号(略)个人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立遗嘱人: 周某兰 ,代书人: 高某涛 ,见证人: 秦某文 。 ” 周某兰 、 高某涛 、 秦某文 分别在遗嘱上签字捺印。 赵某文 另行提交了北京 T 公司 《服务合同》及遗嘱录像,证实被继承人 周某兰 在 高某涛 、 秦某文 的见证下订立了上述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系 周某兰 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赵某慧 、 孙某 对遗嘱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 赵某杰 称 被拆迁房屋 系 周某兰 承租的公房。我受我母亲 周某兰 的委托经手办理的拆迁事宜。该房屋拆迁时只有货币补偿没有房屋补偿,货币补偿没有按照户口来补偿,只对承租人 周某兰 。 赵某刚 签订的那个货币补偿协议,是因为当时该房屋的楼道接出来一小间临建房,开发商可以多补偿几万,就以 赵某刚 的名义签订了一个货币补偿协议,多领取了 95985元。
后来 周某兰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用拆迁补偿款才购买的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不是拆迁分的房子。 赵某文 、 赵某刚 、 赵某坤 、 赵某霞 对 赵某杰 的陈述无异议。 赵某慧 、 孙某 坚持认为对 被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款应享有份额,案涉房屋用拆迁款所购买,应为拆迁分的房子,所以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
开庭前, 赵某慧 向本院申请调取案涉房屋的拆迁档案, 但 未查询到关于 赵某峰 相关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审理中,本院向 C 公司 (以下简称 C 公司 )发函询问和调取案涉房屋以下情况和材料: 1.案涉房屋拆迁公示、拆迁协议、拆迁政策等相关文件;2.被拆迁人的范围、拆迁补偿的形式、除了 周某兰 ,另外在户人员 赵某峰 是否享有拆迁货币补偿利益或者安置房屋购房指标权益? 3.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A 室 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安置用房? C 公司 于 2022年5月7日书面出具《情况说明》:“拆迁档案已经提交当地房管部门,由于拆迁时间久远,我公司当时负责拆迁的部门和人员也早已裁撤,只能提供现有留存的拆迁档案和拆迁材料”。
C 公司 只能提供 周某兰 、 赵某刚 分别与 C 公司 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北京市房屋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内门牌号码》, C 公司 称根据目前调取的材料,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我公司没有人员 赵某峰 相关的拆迁协议,也没有丰台区 A 室 经济适用房相关信息。
裁判结果
周某兰 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A 室 房屋由 赵某文 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房屋系 周某兰 依法申购的经济适用房, 周某兰 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案涉房屋指定由其子 赵某文 继承,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赵某文 依法继承取得案涉房屋,对于 赵某文 的诉讼请求, 法院 予以支持。
赵某慧 、 孙某 辩称 赵某峰 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她们作为 赵某峰 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但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赵某慧 、 孙某 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 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