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安信10平台 > 北京律师 > 万达娱乐会员注册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严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万达娱乐会员注册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量: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严某。

被告:张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辣椒款1328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辣椒,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辣椒款27282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并出具两张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原告140000元,尚欠132826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

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二张,证明被告张某欠辣椒款272826元的事实。因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认定,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辣椒,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辣椒款27282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欠条两张,欠条中注明欠款于2017年9月25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支付原告辣椒款140000元,尚欠13282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限期让被告到庭应诉,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因买卖辣椒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及时偿付价款,经原告催要,仍拒绝偿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偿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的的民事责任。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前,故利息应从2017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付严某辣椒款1328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


万达娱乐会员注册

万达娱乐会员注册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136-1111-95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