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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xx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
裁 决 书
静劳人仲(2023)办字第 2840 号
申 请 人 xxx 女 xxx 年 xx 月 xx 日生 汉族 河南省 xxx
委托代理人 高 xx 上海阅瀚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x 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 xxx
单位代表人 xxx xxx 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xxx 上海 xxx 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x xxx 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 xxx 与被申请人 xxx 租赁有限公司因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 10 月 7 日向上海市 xx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3 年10月 12 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 6 月 13 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业务 推广与调研工作,合同约定月固 定工资4200元,加浮动绩效奖金,银行转账发放。 2022 年 7 月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结 束后,被申请人各部门领导多次对申请人劝退,2022年 8 月 15 日 被申请人电话辞退申请人,并同 意赔偿4.5个月工资,但双方就解除各项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 年 8 月 16 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调岗至距离 33 公里外的总部,申请人多次明确拒绝后, 2022 年9月 15 日被申请人以调查为由 强行要求申请人停职停薪,并收回全部工作权限,将申请人移除工作群,封禁企业微信,收回门禁卡等。2022年 10 月下旬,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至总部复工,申请人予以拒绝, 2022 年 10 月底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回原岗位并降职降薪,并拿走申请人四年多积累的客户资源。综上,在被申请人种种逼迫下,申请人不堪重负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加班费、结案奖金等。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1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53410.85 元;2、支付 2020 年 8 月1日至 2022 年 10 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76281.26 元; 3 、 支付2022年结案奖金 24167.55 元;4、支付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2年 11 月 7 日期间工资差额 14634.89 元; 5 、支付 2022 年未 休年假3.5天折算工资 5140.77 元;6、支付 2 022年全年报 销款21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所有请求。不存在未按劳动合 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调岗申请人原因为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违规, 申请人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屡屡无法达成目标,被申请人多次谈 话没有改进;申请人存在窃取 业秘密,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等行为。但看在申请人年纪小, 认错态度积极,故调申请人至 xxx 汽车部工作,后申请人主动离职,至 xxx 汽车部办公时薪资岗位没有变动,前景更好,不存在恶意调岗。被申请人足额支付所有薪资,包括结案奖金、报销、年休假折算工资、加班工资。
本会经查,申请人于2018年 6 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岗位为业务推广及调研,与被申请人签订有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的劳动合同。
又经查,2023年 11 月 7 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劳 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 关系。
再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 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年 11 月 7 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06821.70 元,本会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 [ 静劳人仲 (2022) 办字第 2837 号 ], 未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请求未获支持,双方均称未就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其2020年 5 月工作地点调整至静安区 xxx ,申请人当时 xxx 附近居住。申请人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组成,入职时基本工资4200元,离职时月工资 14500 元,每月 10 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全月工资,结案奖金以报销款形式支付 。2022年 5 月结案奖金已支付, 2 0 1 9 年 项 目 奖 金 应 于 2 0 22 年 11 月 支 付 , 按 2 0 2 2 年 5 月 结 案 奖 金作 为 参 考 核 算 2 0 2 2 年 11 月 结 案 奖 金 。 请 求 的 工 资 差 额 以 2 0 2 2 年7 月基 本 工 资 为 准 , 计 算 之 后 调 岗降 薪 的 工 资 差 额 , 2 0 22 年 1 1 月工资未发。2 022 年8月降 低基 本工资 ,职务加给 从 2400元调至 5 0 0 元 , 因 月 中 调 薪 , 故 9 0 8 元 计 入 申 请 人 薪 差 部 分 。 2 0 22 年 8 月 1 6 日 被 申 请 人 要 求 申 请 人 离 职 , 申 请 人 不 同 意 离 职 , 故 8 月 3 0 日通知申请人 8 月16日调 至 xxxx 总部汽 车 部上班,职务加 给 降 低 , 移 走 申 请 人 客户 , 申 请 人 门 禁 被 取 消 ; 因 调整 后 的 岗位 工 作 内 容 不 同 , 工 作 地 点 距 离 增 加 十 几 公 里 , 申 请 人 不 同 意 调岗 , 每 天 进 行调 岗 之 前 的 业 务在 xxx 路 工 作 , 直 至 9 月 1 5 日 被 申请 人 要 求申请 人 配 合 调 查 , 通 知 申 请 人 停 职 , 10 月 1 8 日 有 人 通 知申 请 人 至 xxx 路 上 班 , 申 请 人 不 同 意 , 要 求被 申 请 人 支付 工 资 , 答 复 调 查 结 果 , 之 后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知 申 请 人 至 xxx 路 上 班 , 但 申请 人 门 禁 、 电 脑 仍 没 有 恢 复 正 常 , 11 月 7 日 申 请 人 无 法 忍 受 , 提出 离 职 。 申 请 人 不认 可 被 申请 人 表 述 的 违 纪 事 实, 主 管 要 求 申 请人 打 印 文 件培训 , 申 请 人 业 绩 每 年 都 是 A + , 2 02 2 年 申 请 人 业 绩 挂在主管名下,2022年 6 月申请人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2022 年报销为通讯费,每月最高 400 元 ( 需提供定额发票 ) , 交 通 费 1 0 0 元 , 纸 质 发 票 交 给 被 申请 人 , 被申 请 人 拒 绝通过 报 销, 2 022 年 6 月 至 1 0 月 通 讯 报销 20 0 0 元 , 另 有 1 0 0 元 车 费报 销 。
被申请人称2020年 5 月申请人 工作地点调整至静安区 xxx ,合同写明申请人在普陀区 xxx 居住。申请人月基本工资4200元及绩效工资组成,离职时申请人基本工资 11225 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所有结案奖金,职务加给不属于基本工资,庭后核实职务加给性质。 202 2年 8 月 16 日调整申请人至 xxx 总部 xxx 汽车科,原因为申请人把自己的钱借给客户、泄露商业机密等,调整后基本工资没有变动,职务加给确实变少,代理人不了解申请人是否同意岗位调整,申请人一直在 xxx 上班,有在 xxx 总部工作一段时间,9 月15日至 10 月 18 日对申请人停职调查,调查结果为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不知道以何种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故 10 月 18 日通知申请人在 xxx 路复职, 继续要求申请人配合调查,11月因申请人一直闹事,恢复申请人至 xxx 路上班,但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人有通讯费报销,具体额度代理人不清楚,申请人提供过发票,庭后提供报 销凭证及支付凭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形及加班时长向本 会提交2020年 8 月至 2022 年 10月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p35-p41) 书面材料,并称被申请人不允许申请人申请加班,领导通过微信、口头要求下班后、上班前加班,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595.5 小时,按照该月实发工资数额为基数计算。被申请人质证称有时项目紧 张,申请人自愿加班, 申请人有过加班,其 工 作 时 间灵 活 , 没 有 统计 加 班 时 长 , 考勤 形式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 但不 认 可 是 申 请 人 真实 工 作 时 长 ,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不认 可 ,庭 后 提交考勤记录。
申请 人 为 证 明 其 2 0 22 年 度 尚 有 3 . 5 天 年休 假 未 休 向 本 会 提 交系 统 截 图 予 以 证 明 。 被申 请 人 对 其 真 实 性 予以 认 可 。
申 请 人 向 本 会 提 交 其 2 0 21 年 9 月 至 2 0 2 2 年 1 0 月 工 资单 及 银行 交 易 明 细 , 其 中 工 资单 显 示 自 2 0 22 年 8 月 起 , 其 职 务 加 给 由 之前 的 24 0 0 元 调 整 为 5 00 元 。 被 申请 人 对 以 上 材 料 的 真实 性 予 以认 可 。
被申 请 人 为 证 明 申 请 人 业 绩 不 达 标 、 违规 打 印 机 密 资 料 等 违纪情况向本会提交短信沟通记录、打印明细、借条等书面材料。
申请 人 质 证 称 2 0 22 年 4 月 至 5 月 申 请 人 居家 办 公 , 全 组 人 员 因 疫情客 观 情 况 无 法 完 成 业 绩 , 不 能 证 明 申 请 人 业 绩 不 达 标 , 打 印 明细 真 实性 不认 可 , 系 被 申 请 人 单 方 打 印 ,申 请 人 没 有 外 流 , 所 有人 都 可 以 打 印 ; 借 条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 系 申 请 人 签 名 , 借 款 人 xxx 是申 请 人朋友 , 不是 被申 请 人客户。
依本 会 要 求 , 被申 请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本 会 提 交 申 请 人 考勤记录及报销相关凭证。
本 会 认 为 , 本 案 争 议 焦 点 为 被 申 请 人 对 申请 人 进 行 调 岗 降 薪是 否 合法 合理 。 被申 请 人 以 申 请 人 业 绩 不 达标 、 存在 违 纪 情 况 对申 请 人 进 行调 岗 降 薪 , 并 向 本 会 提 交 短 信 沟 通 记 录 、 打 印明 细 、 借条等书面材料 ,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的证明目 的并未认可。首先 , 即 使 申 请 人 存 在 业 绩 不 达 标 情 况 , 而 业 绩 不 达 标 不 能 等 同 于不能胜任工作 , 被申请人 并不能 因此获 得当然的 岗 位调整权。其次,被申请人 提 交的打印 明细、 借条等 又不足以 证 明申请人存在违纪情形,理 应承担 不利 后果。综上, 被申 请人据 此对申请人进行 调 岗 降 薪 缺 乏 正 当 性 , 申 请 人 要 求 按 照 原 工 资 标 准 支付 20 2 2 年8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期间工资差额及工资 14634.89 元的请求理由正当 , 本会予以 支持。 在此情 形下,申 请 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xxx 条 相关规定 解除与 被申请 人之间劳 动 合同,继而要求 被 申 请 人 支 付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经 济补 偿 的 请 求 符 合 法 律规 定 , 本会亦予以支持 , 结合申请 人提交 的工资 单及银行 交 易明细,经核算金额为152281.80元。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劳动争 议调 解仲裁 法》第 xxx 条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 事 人对自己 提出的 主张, 有责任提 供 证据。申请人就其2022年尚有结案奖金应发未发及存在车费报销情形,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现 其要求被 申请人 支付20 22年结案 奖 金、2022年车费报销 100 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参 与 仲 裁 活 动 , 应 当 遵 循积 极 诚信 举 证 原 则 。 被申 请 人 称 其已 足额 支 付 申 请 人 报 销 、 年休 假 折 算 工 资 、 加 班 工 资 , 但 其 并 未向本会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理应承担相 应 不利后果。
关 于 加 班 工 资 。 申 请 人 为 证 明 其 存 在 5 9 5 . 5 小 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加班情形向本会提交2020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考勤记录等书 面材料予以佐证 ,被 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存 在延长 工作时间加班, 但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所载时长,且称其没有统计过加班 时 长 , 被 申请 人 亦 未 按 本 会 要 求提 交 申 请 人 相 关 考勤 记 录 , 理 应承 担 不 利 之 法 律 后 果 , 本 会采 纳 申 请 人 主 张 , 现 申请 人 要 求 支 付2020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76281.26 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
关 于 年休 假 折 算 工 资 。 申 请 人 为 证 明 其 2 0 22 年 度 尚 有 3 . 5 天年休假未休向本会提交系统截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现 申请 人要求支付 2022 年度年 休假折算工 资的 请求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不足一天部分不再进行折算,经核算数额为 4096.55 元。
关于通讯费报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通讯费报销,具体额 度 不 清 楚 , 亦 确 认 申请 人 提 供 过 发 票 。 依 本 会 要 求 , 被 申 请 人向本会提交相 关报 销凭证及支 付凭证,理 应承 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要求报销 2022 年度通讯 费2000元 的请求 理由正当,本会予以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劳动合 同法》 和《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 xxx 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 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 xxx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15 2 2 8 1 . 80 元 ;
二、被申请人 xxx 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 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 xxx 2020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计人民币 76281.26 元;
三、被申请 人 xxx 租 赁有限 公司于 本裁 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 xxx 2022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期间工资差额计人民币 14634.89 元;
四、被申请人 xxx 租 赁有限公 司于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 人 xxx 2022年度应 休未休年休假3天折算工资计人民币 4096.55 元;
五、被申请人 xxx 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销给申请人 xxx 2022年度通讯费计人民币 2000 元 ;
六、对于申请人 xxx 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 员 xxx
二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