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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车祸死亡酒友谁来担责

作者:广东会登录gdh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某日 上午, A某 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战友 B某 家吃中餐,用餐时, B某 因身体原因不宜喝酒,仅为 A某 倒了些许白酒。中餐过后, A某 又驾驶摩托车应邀来到另一位战友 C某 家,与 C某 共进晚餐。晚餐时分, C某 拿出加热的米酒招待 A某 ,饭桌上还有 C某 邻居 D某 C某 朋友 E ,四人共饮。

  酒足饭饱后, A某 不顾 C某 等人的劝阻、留宿,执意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 A某 驾车坠入道路旁农田内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事发时, A某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4.16ml/100ml。经 交警大队认定, A某 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安全,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A某 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A某 家属将 B某 C某 以及 D E 某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承担 50%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事发前的共同饮酒者或者组织者是否应对 A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死者 A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知晓酒后不开车的交通规则,并预见到醉酒驾车会给自身带来危险。其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对于 B 法院认为 在用餐过程中 B某 为尽地主之谊,给 A某 倒了少量白酒,席间无人陪饮、无人劝酒,饭后 A某 无醉酒状态,并独自驾驶摩托车已安全抵达 C某 家,此时,应视为 B某 作为中餐组织者附随的安全注意义务已切断,其对 A某 晚上饮酒并醉酒驾驶摩托车身亡的事实,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 A某 家人要求 B某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C某 作为饭局组织者,在 A某 晚餐时已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摩托车行为的危险性,并对 A某 的该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劝阻,或者及时通知 A某 家属安排人员接其回家。而 C某 在劝阻无果后,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未告知 A某 家属其离开的时间、方式,亦未及时确认 A某 是否已安全到家,导致 A某 家属未及时掌握 A某 的行踪,在事故发生多时后,才以多方打听搜寻的方式在事发地点找到不省人事的 A某 ,故法院认为, C某 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 A某 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饮酒人 D 某、 E ,法院认为,宴请中适量举杯共饮,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共同饮酒人才需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晚餐四人共饮酒时, D 某、 E 也没有敬酒、强迫性劝酒等行为, A某 在喝酒后仍然有自主意识,从物理上未表现出行动不受控制等醉酒情形,且经多人劝阻留宿, A某 仍执意要骑车回家,不能苛责由与其并不相识的 B某 山及丁某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故对 A某 家人要求 D 某、 E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判令 C某 承担 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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