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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迪士尼彩乐园二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量: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21民初1484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务工人员,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某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系原告曹某某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权,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某某,女,汉族,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远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博,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因被告搬迁至永宁县望远镇塞上翡翠城小区,故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被告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3600元,利息8844元,共计62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亲戚关系。2018年1月被告电话说她在江西搞一项目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60000元周转,月息1分5厘,原告同意。当时原告手里没钱,向本村人席佩祥贷款60000元,月息1分5厘,原告通过方山信用社给被告打款60000元。2018年2月,被告通过农业银行给原告还款6400元,下欠5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推脱不还,后来不承认借款。原告前往江西找见被告,通过当地派出所,被告承认借款属实,于2018年3月29日给原告书写欠款欠据,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虎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我欠付其款项是不属实的,我并没有欠原告的款项。我当时在江西南昌做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是我老公贾某某叫原告来干活,原告就过来了对工程也了解了。后面原告的老婆亢某某也来了。后面原告对工程考察完了后,就回去筹钱去了。后我在银川呢,原告就给我打电话要我的卡号称打钱呢,我问原告哪来钱,原告说是借他人的钱,我确实收到了原告的60000元钱,后面我将60000元及我自己垫的9800元转给了上线,(工程的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就给我发的卡号,行业有规定就是当天12点将钱转进去。后原告向我要钱呢,我钱也已经转给上线了,我手里也没有钱。之后原告和其女儿、儿子来江西找我,问我要钱,并要查看卡里有多少钱,我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才出具的欠条。我们每个人都是投资69800元。是原告自己来的,投资的工程就是走东家串西家考察项目,项目就叫连锁经营业。就是每个行业够29个人就是可以上老总的。是张某某安排我带原告去听了7天课。后面原告听了7天课,要投资呢,我当时给原告垫付了3800元,每人一份排队是3800元,就拿原告的身份证给原告办了一张农行的卡,投资69800元,返回19000元工资。返回的19000元是张某某将欠付我的款项还给我,给原告返了6413元(扣除生活费、住宿费)。返还到了原告的农行卡里了。12587元(生活费、房租及我垫付的9800元),农行卡是原告自己办理的,尾号为****,是在江西省南昌县支行办理的。后来再没有返还,只能是原告发展了下线才会返钱,但是具体返多少我不知道。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镇原县农村信用联社方山信用社电汇凭证二份、欠条一份,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了短信记录一条、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11张、张某某转发给被告微信记录及短信记录给一份、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一份,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认可,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三份调查笔录,被调查的证人到庭作证,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被告申请本院调取原告、被告及其丈夫贾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碧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原、被告均认可该笔录属实,该询问笔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丈夫贾某某的证言,由于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证人贾某某与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是原告姑父的侄媳妇。原告与被告为表兄妹关系。2017年,原告因三个孩子上学,家庭负担重,需要找工作,因贾某某在江西,便通过被告丈夫贾某某的哥哥贾正军联系贾某某,请贾某某给找活干。原告打电话联系到贾某某,贾某某当时已投资“1040阳光工程”,同时也进行装修工作,贾某某让原告来江西。2017年10月份,原告到江西南昌县,找到贾某某后,在贾某某和被告处居住,经与贾某某妻子被告谈话得知被告夫妻两个都在“1040阳光工程”投资了,经被告介绍,原告对“1040阳光工程”进行了考察,原告的妻子也到江西,同原告进行了考察。经过7天的考察,被告为原告垫钱向“1040阳光工程”投资3800元,该笔款项打进工程的负责人张某某账户。原告在江西省南昌县办理了农业银行卡,卡号为×××。原告回家后,于2018年2月11日用微信催促被告将银行卡号发给原告,被告将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号×××发给了原告,由于农业银行镇原县方山分理处不能办理,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又用微信催促被告将银行卡号发给他,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用微信又发给原告,原告通过甘肃省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山信用社向被告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5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又转账支付1万元。转账完毕后,被告账户收到银行回复短信后,将该短信用微信发给原告,原告用微信嘱咐被告其农业银行卡尾号为****,请被告记好,不要着急,过去办手续时细心点。2018年2月17日下午13时20分左右,被告将原告转账的款项6万元及自己垫付的6000元一并转账支付给张某某账户,被告转账完往回走的过程中,原告微信问被告干嘛呢,被告回信说给你打完款往回走呢,原告回信说急的干啥呢、好好过完年再打么、乖的、谢谢,你今天是不是打了六六大顺,被告回复嗯,原告回信太感谢你了。2018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微信向被告汇报3800+500+350+1830+107+6000=12587元,请被告核实,被告回复对着呢。2018年2月28日,张某某向被告账户打入12587元,给原告账户打入6413元,两笔款项为“1040阳光工程”给原告反回工资19000元,在扣除被告垫付的9800元和住宿等费用外,给原告支付余额6413元。之后,原告催问被告其他款项如何退付,被告向原告进行了解释。随后,原告向被告电话催要余款,并于2018年3月29日带着儿女到南昌县找到被告索要余款,被告拒绝,原告报警称被人骗取6万元,南昌县公安局澄碧湖派出所出警,经公安干警询问,原告称是贾某某骗取其款项的,钱交给贾某某的妻子即被告,被告叫其投资一个国家项目,需要交69800元,能解决就业。公安干警询问原告是否知道被告夫妻做的是传销,原告说当时不知道,现在知道了。被告在派出所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我叫胡某某×××欠曹某某伍万叁仟陆佰元整欠款人:胡某某2018.3.29”。南昌县公安局澄碧湖派出所调查后,原告称要回去到法院起诉,派出所对该案未作治安案件处理或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查,“1040阳光工程”实际为传销组织。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于2012年8月16日迁居本院管辖地永宁县望远镇塞上翡翠城4-4-501室,故该院移送管辖。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原告未举出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其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被告与原告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经被告夫妻介绍,在江西省南昌县考察后,决定投资该“1040阳光工程”。原告从江西回老家后,有充足的时间对该工程进行调查咨询,甄别真伪,但其疏于调查询问。原告将款项打给被告后,在被告将款项打给“1040阳光工程”之前,其仍有时间反悔,但其并未有任何作为,待被告将款项打入“1040阳光工程”后,原告还谢谢被告,其后还收取了该工程打给其19000元的余款,并期望还能收到其余款项,因此,原告委托被告将投资款项打入该传销组织,完全系其自愿行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0.5元,由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永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艳娟

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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