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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留下代书遗嘱,因不符合规范,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周某江 宋某莉 周某芳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 房屋 50%的份额由原告 周某江 周某芳 继承。 2、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二号 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二原告承继。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 周某鹏 宋某莉 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 周某江 周某芳 周某坤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 房屋、 二号房屋 宋某莉 周某鹏 因拆迁安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4月25日, 周某鹏 留下遗嘱,待百年后将上述两套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均遗留给两个女儿所有。 周某江 周某芳 二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周某鹏 2019年1月28日去世。根据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以维诉请。

被告辩称

周某坤 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遗嘱不是真实的遗嘱, 2015年 周某鹏 就因病住院治疗, 2016年再次住院,出现左侧面偏瘫,记忆力不正常。后几年身体每况愈下,立遗嘱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身体条件,遗嘱内容不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 周某鹏 宋某莉 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 周某江 周某芳 周某坤 2019年1月28日 周某鹏 去世。

诉讼期间, 周某江 周某芳 对其主张提交 2018年4月25日 周某鹏 的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 周某鹏 。现本人头脑清晰,为防止我百年之后,子女对我身后财产发生争执,特订立本代书遗嘱。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A 房屋于 2013年10月被腾退,给我和我老伴安置了两套房屋。

我的两个女儿对我和我老伴照顾有加,所以我决定将以上两套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女儿 周某江 周某芳 共同所有。希望子女们尊重我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事宜。该遗嘱立遗嘱人处 周某鹏 ”名字由见证人 吴某娟 代签,捺有手印,见证人 吴某娟 杨某涵 称因 周某鹏 在输液,签名不便,故代签让 周某鹏 按的手印。见证人处有 吴某娟 杨某涵 签名,代书人处由 吴某娟 签名。

遗嘱中的代书人 吴某娟 杨某涵 均出庭接受了询问。 周某江 周某芳 提交光盘证明当时书写遗嘱的过程。光盘内容显示: 吴某娟 未向 周某鹏 宣读全部代书遗嘱内容,宣读内容时有断续;未有向 周某鹏 征询代书遗嘱内容的过程及书写的过程;未有 周某鹏 委托 吴某娟 签名的意思表示;在 吴某娟 询问 周某鹏 年龄时, 周某鹏 表示其 79岁,与其实际年龄相差7岁; 周某鹏 按捺手印时亦未有查看遗嘱的表示,由 吴某娟 指示地方按捺手印。

庭审询问中, 吴某娟 表示其为初中文化,系受其婆婆 杨某涵 的要求为 周某鹏 书写遗嘱,模板系从网上套用; 杨某涵 表示其学历为小学文化,不懂见证人的意义,系受 宋某莉 的委托到医院为 周某鹏 代书遗嘱作证。对出具该遗嘱的地点, 周某江 周某芳 提交 2018年3月 4 医院急诊留观病历,上记载,出观诊断:肺部感染、高血压三级、极高危、 2型糖尿病、陈旧性脑血管病、脑白质变性...好转离院。

2021年2月24日, 宋某莉 经本院判决 宋某莉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1年5月26日,经本院判决指定 周某芳 宋某莉 的监护人。

另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 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 房屋)、 二号 房屋(以下简称 二号房屋 )系 2014年因拆迁安置房屋。 一号 房屋权利人系 宋某莉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权利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颁发时间 2021年。 二号房屋 现登记在北京 D 公司 名下,登记时间 2019年12月30日。诉讼中北京 D 公司 的员工 陈某旭 接受本庭的询问,表示 二号房屋 已具备过户条件,需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人到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 周某江 周某芳 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为 周某鹏 生前所做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法律 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 周某江 周某芳 提交的 周某鹏 的代书遗嘱及光盘显示, 周某鹏 未在遗嘱中签名,且未有 周某鹏 委托他人代签名的意思表示; 周某鹏 回答问题时把实际年龄 72岁表述成79岁,明显有思维不清晰状态;未有代书人向 周某鹏 宣读完整遗嘱的全部过程。

代书人兼见证人 吴某娟 、见证人 杨某涵 均向本庭陈述系受 宋某莉 的委托出具的代书遗嘱, 吴某娟 系从网上套印模板书写遗嘱内容, 杨某涵 亦表示不懂见证人的意义,综合以上代书遗嘱的过程及情节,出具代书遗嘱过程及内容瑕疵过多,不能反映出系 周某鹏 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该代书遗嘱无效。

一号 房屋及 二号房屋 系拆迁安置分配给 周某鹏 宋某莉 的房屋,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 现登记在北京 D 公司 名下,不具备遗产继承的条件, 一号 房屋登记在 宋某莉 名下,应按法定继承析产继承。故 周某江 周某芳 主张 一号 房屋的 50%由其二人继承及 二号房屋 的权利义务由其承继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对其诉请 法院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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