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
在我国农村 ,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数量庞大的违法违章建筑 , 即便在全村,也不可能只有一户违建 。 所以遇到房子被认定为违建不要慌 , 首先收集能够证明房子合法的文件或材料 , 其次要保住房子不要被强拆 , 即使被拆除了 , 也有维权的余地 。
一、 案情简介
杨某是河南省漯河市人 , 其父杨大某 ( 已故 ) 于 1991 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用地面积 175 ㎡ , 建筑占地 75 ㎡ 。
杨某于 1988 年 、1991 年分别建造两处房屋。 2018 年 12 月 24 日,镇政府对杨某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 载明 : 经审查 , 你的该建筑至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违法事实清楚 , 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 杨某未理睬 , 随即三天后两处房屋被强制拆除 。
杨某认为 , 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 侵犯其合法权益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
镇政府辩称 , 案涉房屋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 符合法定程序 , 同时作出限期拆除的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二、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焦点有二 ,1、 杨某是否可以作为适格原告起诉 ?2、 该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 是否合法 ?
关于焦点一 , 根据 《 行政诉讼法 》 规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有权起诉 。 本案中 , 镇政府以杨某为相对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对 杨某 有利害关系的房屋 建筑 违法,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理结果。该处罚决定书设定了 杨某 的义务,并告知相应的诉权, 故杨某有权起诉 。
关于焦点二 , 根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且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才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等。本案镇政府 对杨某 所建房屋是否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视为没有事实证据,不能证明 杨某 所建房屋严重影响了村庄、集镇规划 。 但是房屋已被拆除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需要撤销 。
三、 法院判决
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
四、 律师总结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 , 必须拥有充足的事实证据 ,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确实违法 , 就不能随意下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本案中 , 镇政府未提交事实证据 , 就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 同时 , 在确认决定书违法后 , 杨某可以提起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