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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量:0

案例详情

2010年8月20日,赵女士在美容公司处接受拔罐减重时,由于美容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酒精火焰引燃一次性床单,将赵女士双下肢等部位烧伤。后赵女士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1.6万余元医疗费。同年11月,赵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美容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自己大腿留下大面积疤痕,导致自己今后不能穿短裙,并造成自己原定的婚礼不能按期举行,给自己造成极大精神痛苦。要求判令美容公司赔偿医疗、护理、误工、交通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美容公司辩称,美容公司已赔偿了女士部分医疗费用。赵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支付;主张的护理费,因护理人员没有实际工作,故不同意给付;主张的误工费,因其不能证明其扣发工资金额,故不同意给付;主张的交通费,因其住院治疗,故同意支付复查期间的交通费;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充分,不同意给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美容公司赔偿赵女士医疗、住院伙食补助、交通、护理等费用共计4000余元的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和双方多次沟通及释明法律规定,促成双方达成了美容公司一次性支付赵女士7000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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